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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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预防洗钱活动是反洗钱法的主要立法宗旨。

第二条关于反洗钱定义的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明确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反洗钱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关于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和反洗钱基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包含两层含义:1、在我国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不仅包括中国法人,还包括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就要履行反洗钱义务。2、规定了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关于国家反洗钱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包含三层含义:1、《反洗钱法》所称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2、第一款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这些机构是指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和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有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诸多部门和机构。3、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的职责。

第五条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和使用限制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本条共三款,包含了三层含义:1、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都要保密,不得泄露。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单位,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信息中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等;而负有反洗钱

义务的则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2、第二款限定了反洗钱信息的用途,限定的对象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3、第三款义务时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的限定,限定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与反洗钱无关的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本条明确规定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两种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第五条保护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规定了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第七条关于对洗钱活动的举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包括两层含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职责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现有的但没有必要列出或者不宜列出的职责,也包括随着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今后可能赋予的职责。现有的职责主要还包括《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的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的职责;《反洗钱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向国务

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的职责;反洗钱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时及时向侦查机构报告的职责;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职责;以及《反洗钱法》第六章规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责等。

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

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其他现行的职责还包括:《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的职责等。

第十条规定了反洗钱信息中心在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的职责包括: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等。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提供信息的前提),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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