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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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案例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得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得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与亏损承担得比例。2005年7月得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得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得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得,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1)满意水果店得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得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得2万元债务;(3)水果店得财产价值10万元。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得分配与亏损得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得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得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得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得财产应如何清偿?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得规定,合伙企业得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得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得,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得,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得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得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得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得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得善意得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得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与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得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得,应在该车辆得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得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得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得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得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得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得债权属于无担保得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得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得,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得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

甲与其她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得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月份,乙与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得投资及应分得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得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得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丙依约偿还了甲得102000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得剩余本金及红利。

1、对于甲得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

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得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偿?

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由合伙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得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得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得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得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于甲得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得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得意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得债务性质上为合伙得对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不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得,可以向其她合伙人追偿。但就是乙于甲退出后3个月也退伙,乙与丙丁商定,甲得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内部协议对内应由法律效力,乙没有按份责任,因此,丙丁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得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不得要求乙承担其必要份额。

3、能够得到支持。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该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得债权人立足于合伙得财产,合伙人个人得债权人立足于个人得财产。合伙得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得债务;合伙人得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三、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她三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3:2:3:2得比例分配利润与承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有甲作为合伙企业得事务执行人,但就是对外签订合同得标得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得合同应当经过其她合伙人得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得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得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她财产可供清偿,于就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得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得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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