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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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总承包概念)本工作意见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

项目管理总承包是指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和总价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工作目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水利建设项目,先行推进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试点。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

试点工作,2018年~2020年试行期间,各市试点项目1~3个。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发展。

第四条(使用方式及总承包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可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也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方式。

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可研、初设等阶段的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项目法人单位需要开展的各项验收组织、工程移交等全过程服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总承包等总承包模式。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选择方式)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资质及人员要求)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工程施工或工程设计业绩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也可以是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对于技术较为复杂、专业交叉多的(如水库枢纽、泵站、水闸等建筑物类)项目宜由具

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测设计文件编制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总承包的投标。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与工程主要专业相符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担任过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转包分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同意,将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总承包项目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时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拟分包的项目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方案,选定的分包单位也需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书(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设计管理等)、承包人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进度管理方案、质量管理方案、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承包人资信(业绩、拟投入人员情况、财务、荣誉、信用等级)等。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总承包招标文件需按安徽省水利厅制定《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16)。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以不超过初步设计批

复的概算为控制原则。合同须明确项目的造价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以及结算和价格调整等办法。

第九条(投标报价)总承包的投标报价一般由总承包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备采购费、施工费等费用组成,其中总承包管理费可不单独报价。依据项目特点和前期工作深度,报价方式可采用固定值方式或以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的优惠比例方式。

第三章总承包管理

第十条(风险管理)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出具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推荐采用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项目法人同时向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款,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办法。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四)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工程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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