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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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汴政[2011]53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汴政[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在省人大尚未出台小作坊、食品摊贩具体监管办法前,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县、区政府职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协调重大专项行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三)市卫生局
1.负责餐饮服务(指:通过在固定场所的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固定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学校食堂、集体食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市质监局
1.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津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全市食品安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4.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听取各有关部门执行上一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情况;(2)指导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3)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4)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重大问题;(5)组织协调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本区县食品安全工作;2.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4.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5.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奖惩;6.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8.组织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9.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与协作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与协作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与协作机制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确保食品安全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明确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政府、企业及个人都有着各自的责任,其责任分工如下:1. 政府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承担着核心责任。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履行监管职责。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

2. 企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以保证食品安全为首要任务,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控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企业还应保证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3. 个人责任: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每个个体都应肩负起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

个人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有资质的商家和正规渠道,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个人还应注意食品的储存和烹饪,避免食品受到二次污染。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协作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的协作机制是各方联动、合作共治的重要方式。

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有效整合资源,加强监管效果。

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协作机制:1. 政府部门的协作: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卫生、农业、质检等。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例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检测和监测,农业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质量的抽检和监督等。

2. 企业与政府的协作: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作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支持。

企业则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食品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弊端(一)缺乏最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机构。

在政府现行的监管模式下,多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最终负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管理。

尽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不同部门和机构赋予了不同的责任,但它并没有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总体职能指定给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

结果这个重要职能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很好地实现。

2003年,国务院增加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事故查处职能,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授权和管理领域,风险管理的职能实际空缺。

(二)政出多门造成监管混乱。

2004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职能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而2004年年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册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两个文件对监管职能上的不同划分,造成部门之间监管职责不明,市场监管不力,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并难以追究责任的尴尬。

(三)政府赋予的职责与法律赋予的职能相矛盾。

国务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中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阜政办秘[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不出现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要求,现就我市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明确如下:一、职责确定原则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实行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一个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各有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因多头管理出现部门间相互扯皮推诿、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的现象。

二、具体职责分工(一)有固定加工场所且进行异处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门店并采取前店后坊或现场制售形式,且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店销售的食品店,如糕饼店、烧烤店等,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三)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无固定门店食品摊贩(包括夜市大排档等)的设置与监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现空白,切实承担起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京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是指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县)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领导、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区(县)政府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一)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切实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地区和集体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督促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查;(四)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对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五)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紧急控制和妥善处理;(六)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七)建立辖区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八)制订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公示制度,协助市政府做好统一归集与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九)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完成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任务和临时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十)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进一步明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进一步明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2]2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15号),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市政府决定调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主任:敖凤玲副市长副主任:年冠金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永强市卫生局局长委员:张永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谷玉彬市农委主任李树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刘志裔市教育局副局长吴靖市科技局副局长聂宝良市民委副主任刘恩来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大海市监察局副局长谭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志坚市环保局副局长闫庆贺市住建委副主任王明友市林业局副局长赵志斌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许文忠市服务业委副主任张剑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畏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汉阳市质监局副局长梁国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李福民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吴爱军葫芦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郭宝年市卫生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中央编办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按照《决定》提出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督,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QS标志的概念

QS标志的概念

QS标志的概念QS标志的含义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产品[1]安全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

QS标识从2010年6月1日起已陆续换成新样式此次变更主要是在标志的中文字样上有所变动,原先QS标志下方的“质量安全”字样已变为“生产许可”。

QS下方须标注“生产许可”,原有的QS标志是食品市场的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的首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没有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不能生产食品,即不能使用这个标志。

原有的QS标识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即将更换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QS标志的主要特征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的明示保证。

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场检验的合格产品。

4、“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关食品。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分段管理,从农田到餐桌,覆盖整个链条,要求监管无缝衔接,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卫生部: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的综合协调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新“三定”方案卫生部食品安全方面工作的主要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放在卫生部。

《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制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同时又按照法制管理的一些规律确定下来的。

分段关系实际上是有分有合,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有些重点品种是不分段的。

另外,分段管理的基础上还有综合协调。

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很清楚,从农田到餐桌,覆盖整个链条。

各相关部门各自有一段监管的职责。

当然监管部门之间有一个无缝衔接的问题,同时有几项内容是不能分的,就是在监管上是可以分,但是对于整个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不能分的。

哪些方面不能分呢?一个统一的标准。

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把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要进行整合,形成一套权威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

另外食品安全管理是个整体,法律规定了在风险评估方面,应该形成一个整体,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有安全隐患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监测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风险监测中间有安全隐患的,还要向社会发布预警,这些都是这个法非常突出的亮点和特点。

这些方面的工作是不能分的。

对于整个监管工作也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在这方面主要体现在事故处理方面,卫生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3•【字号】宁政办发[2004]156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但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问题,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权威性。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7月21日,刘慧副主席主持召开了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

现将分工情况通知如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一)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建议和实施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阶段性整治重点。

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监管工作中交叉重复或无人管理等问题。

做好工作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府。

(三)负责“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提出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

(四)协调或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展开调查,并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

主要有关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 法行为条例》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主要有关行政规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 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 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 部门配合。
二、食品质量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要有关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六)按时提交企业年度报告。企 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 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 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 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七)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提出换证申请。
(二)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严 格按要求进行记录,比如:原辅材料 进货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过程记录、 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记录、生产设备清 洁保养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销售记录等。
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无生 产记录或销售记录等,可以处5千元以 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三)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一是持 续实施产品出厂检验,做到每批出厂产品都 进行检验,并做好出厂检验记录;二是聘请 专职的检验人员;三是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 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操作技能;四是保 证检验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食品安全知识100问(1)

食品安全知识100问(1)

食品安全知识100问(1)食品安全知识100问一、综合篇政府主要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你了解吗你知道“QS”吗什么是什么是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有什么区别什么是食品标签如何看食品标签知道怎样利用食品标签选购食品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你知道吗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应注意什么问题饮料酒的标签应注意什么问题食品保持期和保存期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食品添加剂食品防腐剂都有害吗哪些食品出现过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问题二、蔬菜、水果篇(17)如何避免水果蔬菜的农药残留清除水果蔬菜上的农药残留方法有几种选择水果蔬菜的常用方法有哪些蔬菜为什么不宜久存哪些水果蔬菜的皮不宜食用? (芦荟中有毒素吗四季豆中毒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食用鲜黄花菜不当会中毒蔬菜都要放进冰箱才可保存吗萝卜和水果能同时食用吗蔬菜榨汁使用能加入胡萝卜吗如何留住蔬菜中的维生素纯果汁能完全代替水果吗生病吃什么水果你知道吗不宜空腹食用的水果有哪些水果能代替蔬菜吗市场上的问题水果你知道吗三、油、酱油篇新的食用油质量标准与原标准有什么不同什么是色拉油什么是高级烹调油什么是调和油为什么说“橄榄油”和“茶籽油”好吃什么油好?什么叫1∶1∶吃多少油合适选购食用油要领是什么如何挑选酱油如何食用和保存酱油多吃酱油能抗癌吗? (36)压榨油与浸出油有什么区别常食精炼油有益吗香油有什么特殊的功效调和油、色拉油、花生油哪种吃着好植物油可用于煎炸吗吃植物油有哪些误区油锅冒烟才下菜吗四、豆制品篇转基因大豆食品安全吗大豆异黄酮的保健功能是什么? (42)常吃大豆能多防病吗大豆食品怎样搭配营养更高豆腐和鱼合吃好吗豆腐和豆浆应如何保存饮用豆浆应注意什么豆浆和豆奶是一回事吗为什么会发生豆芽菜中毒为什么不宜食用干炒黄豆五、米、面篇(10)大米是怎样分类和定等的什么是糙米?为什么说糙米营养价值比精制大米高?什么是清洁米?清洁米有什么优点?什么是强化米?为什么强化来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什么大米会陈化?陈化米有什么害处?怎样防止大米陈化?面粉的种类如何划分?怎样选购和保存面粉?你知道“滥用面粉增白剂”的危害吗米要多淘久泡吗不吃主食(大米、小麦等五谷)有害吗六、奶制品篇(15)你知道酸奶、乳酸菌饮料和酸性饮料的区别吗什么是炼乳什么是牛初乳制品鲜奶有哪些包装形式如何区别鲜牛奶与含乳饮料76选购奶制品时应注意什么科学喝奶你知道吗吃冰淇淋能代替喝奶吗能以鲜奶煮后“结皮”的多少来判断奶的质量好坏吗喝牛奶会导致高血脂和发胖吗有些人喝牛奶会腹泻是怎么回事多吃奶片有利于健康吗哪些人不宜饮牛奶还原奶的营养价值如何煮牛奶时先放糖?后放糖?七、儿童食品篇(15)如何避免儿童饮食中可能有的生物性污染如何避免儿童饮食中的化学物质污染购买儿童食品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儿童不宜多吃的食物有哪些只用豆奶喂养婴儿可以吗儿童食品安全十大问题你知道吗哪些食物可有助于开发儿童智力?孩子吃甜食多多益善吗?使孩子聪明的营养食物有哪些儿童吃无铅皮蛋有害吗吃粗纤维食物对孩子长牙有利吗儿童吃山楂是否越多越好夏季孩子食用哪些蔬菜最适宜妨碍青少年发育的饮食习惯有哪些儿童多吃什么可预防孤独症政府主要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你了解吗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2005]3号)的规定,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如下: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划入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邹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邹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邹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邹政办字〔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邹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邹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单位职责分工公布如下:主任:田成柱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刘书寅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吴婧副市长栾涛副市长赵洪新副市长委员:赵龙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左新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莉市民宗局局长周长忠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伟市发改局局长王俊岩市经信局局长王福成市教育局局长朱红卫市科技局局长徐华市公安局政委杨森市民政局局长田慎华市财政局局长田素文市住建局局长冯强市农业局局长杨传旺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贸促会会长梁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王振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步士锋市环保局局长王召峰市工商局局长许伟市质监局局长李怡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华市粮食局局长王晓东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刘芳市林业局局长刘强市旅游局局长全盛市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张田云市市容环卫局局长张兴涓市畜牧兽医局局长顾兴月市盐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王振兵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八个专业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专业食品安全委员会(一)进出口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栾涛成员:韩猛、徐华、冯强、杨传旺、张兴涓、王召峰、许伟、赵庆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杨传旺兼任办公室主任。

责任范围: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进出口食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沈政办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如下:一、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管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部门确定;专营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二)林业部门负责林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林果产品的范围由林业部门确定。

二、食用畜禽产品的监管(一)服务业部门负责查处猪、牛、羊、鸡私屠滥宰及在屠宰环节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明确定点屠宰的畜禽,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所审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派驻官方检疫员;对不具备条件的屠宰场所,其中涉及影响市容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工商等部门配合监管。

(三)工商部门负责商场(店)、专卖店、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畜禽产品及在销售环节注水或其他物质行为的监管。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闽食安委[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为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防止监管缺位,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研究食品安全和大排档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9〕122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的监管。

餐饮加工配送单位即只有餐饮加工场所、组织对外餐饮配送、不提供现场餐饮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未到位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和监管。

二、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是指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食品,前面销售食品的店铺。

(一)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销售门店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二)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实行分类监管,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许可和监管。

1、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经营许可和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制定。

2、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实施卫生许可和监管。

具体卫生标准由省卫生厅制定。

3、上述两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办理证照的程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核准名称→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和办理营业执照,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1]10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3【实施日期】2011.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青政办字〔2011〕10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着力打造“食在青岛最安全”的城市名片,落实区、市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瘦肉精”的监管。

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质量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监管,监督检查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行为、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非法销售“地沟油”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测工作,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汴政[2011]53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汴政[2011]53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汴政[20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在省人大尚未出台小作坊、食品摊贩具体监管办法前,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责分工(一)县、区政府职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协调重大专项行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三)市卫生局1.负责餐饮服务(指:通过在固定场所的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固定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学校食堂、集体食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等工作;2.负责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市质监局1.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依法责令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2.负责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3.负责有异地销售食品的生产加工小作坊(如异地销售豆腐、豆腐皮、花生糕、馒头等制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点)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从我们每日所吃的蔬菜水果,到各类加工食品,每一口食物的安全都关系着我们的身体健康。

而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之一,就在于监管部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哪些。

其中包括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等。

这些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大框架下,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这意味着从食品工厂的生产流程,到超市货架上的食品摆放,再到餐厅后厨的操作规范,都在他们的监管范围之内。

他们需要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食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问题。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面临诸多挑战。

比如,一些小型食品生产作坊可能隐藏在偏远地区,监管难度较大;又比如,随着网络食品销售的兴起,如何对这一新兴领域进行有效监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则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如果源头出了问题,后续的食品安全就难以保障。

他们要监管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确保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同时,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检测也是他们的重要工作之一。

但是,农业生产往往具有分散性和季节性的特点,这给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比如,在农产品大量上市的季节,检测任务繁重,可能会出现检测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侧重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他们通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的数据,评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此外,卫生健康部门还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为其他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不过,由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卫生健康部门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可能需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应对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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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转发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及我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374号)文件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新形式下的食品卫生工作。

同时请各地将文件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附件: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00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关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将责任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利的同时,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近期的工作重点和若干重要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 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 00 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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