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和项目 和项目 申请 程序及 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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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一、申报指南简介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方与外方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共同开展高等教育项目。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流程,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有效性,教育部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该指南旨在提供申报的详细步骤和要求,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报过程。

二、申请条件1. 中方高等教育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许可证书和办学条件,拥有一定的办学经验和师资力量。

2. 外方高等教育机构应在所在国家具备合法的教育资质和一定的声誉。

3.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所申报的项目。

三、申报流程1. 预申报:申请人需向教育部提交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简介、合作机构信息、项目负责人简历等。

教育部将对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给予初步意见。

2. 合作协议:申请人需与外方高等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责任分工、经费等事项。

协议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正式申报:申请人需向教育部提交正式申报材料,包括合作协议、项目计划书、教学大纲、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等。

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 审查评估: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学生管理、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批准的重要依据。

5. 批准公示:教育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合格的项目进行批准,并在教育部官网上公示。

四、申报材料要求1. 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安排等。

2. 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

3. 师资情况:包括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工作经验等。

4. 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的情况和配备。

5. 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招生、培养、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五、申报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报指南,确保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符合要求。

2. 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中外合作办学法律规定(3篇)

中外合作办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照本规定,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举办的教育机构或项目。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我国教育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二)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三)有利于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四)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作办学主体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包括:(一)中国教育机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二)外国教育机构,包括外国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办学条件良好,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较高;(三)有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经验和能力;(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经验和能力;(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合作办学项目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名称应当明确,符合我国教育规范;(二)项目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符合我国教育发展方向;(三)项目招生规模应当合理,不得影响我国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四)项目师资力量应当雄厚,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程序:(一)中外合作办学主体按照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教育部;(四)教育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五)教育部批准后,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与材料要求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与材料要求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一、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及MDB数据软件下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mdb 电子文档生成程序)下载说明(已升级)三、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要求:1、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是教育教学的实施单位。

2、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

3、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

4、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应于每年的 3 月或 9 月送交申请材料。

四、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程序:申请举办高级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如跨地举办,则由中方学校向合作办学机构拟设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XX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XX年六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

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有关部门审查,推荐会议研究;
3.经全国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请国务院批准;
4.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中外合作办学登记证书。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立项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立项名称、性质、职能和定位等;
2.项目基本资料: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伙伴、学术目的、建
设规模、机构构架、主要办学内容、培养体系、教学特色和创新点等;
3.合作协议:包括双方在教育责任、校舍配置、教师资源、财务分配、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协议内容;
4.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文化内涵、市场分析、资金预算以及
可行性报告等;
5.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目标、执行机制、管理制度、指标体系等;
6.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外双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专家团队简历、学科建设报告等。

三、提交申报
1.申报材料的确认和提交:申报人确认所有申报材料,并于指定日期提交全部材料;
2.准备开会:召集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选拔、审批项目的专家,准备开会;
3.评审与审议:按照法定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一、引言
二、申报准备
1.明确申请机构类型: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

3.确定合作形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选择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4.根据合作方式,制定合作计划和合作协议:合作计划应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资源、师资等内容;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合作内容等。

三、申报流程
1.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注册。

2.在线填写申请表格: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如机构信息、办学计划、合作协议等。

3.提供必要的材料:申请人需要上传相关材料,如机构营业执照、教育许可证、学术资质证明等。

4.缴纳申请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5.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必要的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

6.申请评估: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估。

7.等待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申请人会收到相关通知,通知申报是否通过以及后续步骤。

四、注意事项
1.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且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和条件。

2.申请人须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等行为将被取消资格。

3.申请人应密切关注申报截止日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4.如果申请人没有通过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再进行申报。

5.申请人须注意保密: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机构和项目信息,以防止信息泄露。

六、总结。

高校如何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要求

高校如何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要求

高校如何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高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教育项目。

申请此类项目,高校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合法资质:高校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政府批准的办学许可和相关证照。

2. 教育资源:高校应具备一定的教育资源,如师资、设施、教材等,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合作伙伴:高校需要与外国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确保双方在教育教学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目标。

4. 项目计划:高校需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安排、评估标准等,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5. 资金保障:高校应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项目的运营和发展,包括师资培训、设备购置、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费用。

6. 监管合规:高校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 质量保证:高校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8. 社会影响:高校应考虑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如促进文化交流、提高教育水平等,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教外综[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分别经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现就有关申请受理工作规定通知如下:一、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拟设立机构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指各项文件;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各项内容。

报送教育部的申请文件应当一式5份。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应当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请见教育部网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文件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相关申请文件情形)应予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遗漏;3.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中外合作办学者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拟设立机构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些机构和项目不仅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增加教育资源,还能促进跨文化交流和合作。

然而,要成功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南和原则。

本文将提供一些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的指南,以帮助申请者更好地理解和准备申请过程。

二、申报前的准备在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之前,申请者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1.目标和合作伙伴选择:申请者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确定想要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合作的学校或机构。

此外,需要与合作伙伴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其教育理念、能力和资源。

3.人员组成:一个有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需要一个合适的团队。

申请者需要确定参与人员,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支持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背景和能力。

4.申请材料准备:申请者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包括合作协议、项目计划、教学大纲、背景资料等。

这些材料需要清晰、详细地描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目标、内容和运作方式。

三、申报过程的主要步骤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建立合作关系:在正式申报前,申请者需要与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并达成合作意向。

此过程中,应该明确合作的目标和共同愿景,并详细讨论合作的细节和条件。

2.质量评估:合作伙伴的质量评估是申报过程中的重点。

申请者需要了解合作伙伴的学术声誉、教育质量和管理能力。

此外,还需要了解合作伙伴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教育政策和法规。

3.项目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申请者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并设计相应的教学大纲。

项目计划应包括合作机构和项目的介绍、目标、时间表、教学内容和评估方法。

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材选择等内容。

4.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申请者需要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申报材料应包括合作协议、项目计划、教学大纲、背景资料等。

合作办学条例实施细则

合作办学条例实施细则

一、条例目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活动及管理,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的各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其主要招生对象为中国公民。

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并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活动及管理应遵循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2.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应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

3.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特别是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优惠政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方式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

2.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协议签订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2. 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等。

七、其他1.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应注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领域的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开展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由中方和外方合作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 中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管教育事务的部门、机构或单位。

3. 外方:指境外合作方。

4. 合作方:指中方和外方。

5.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中方高等教育机构与外方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项目。

6. 校方: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机关。

7. 教职工: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第四条合作机构的条件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2. 外方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学历教育经验或相关教育资源;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能够满足教育质量保障标准; 4. 具备稳定的校地关系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合作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合作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合作方向中方高等教育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包括项目计划、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相关资料; 2.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3.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初步审查和评估结果报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合作机构; 5.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合作方,并指导后续工作。

教育部批准自主招生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介绍

教育部批准自主招生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介绍

教育部批准自主招生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介绍教育部批准自主招生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介绍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那么教育部批准自主招生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有哪些呢?下面一起看看吧!一、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招生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说明: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本科自主招生系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外国高校)学士学位教育(学历学位教育),实行自主招生的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机构和项目。

3.《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招生录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依托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设立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据综合统计,截止2016年7月5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公布的经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本科及以上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174个。

三、解读中外合作办学本科自主招生1、国外高等本科学历学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本科自主招生实施外国教育机构高等本科学历学位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评估指标体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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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成为了国内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能够促进国内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教育质量,并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和研究机会。

申报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准则,本文将提供一些指南来帮助申报者更好地进行申报。

二、政策支持三、合作伙伴选择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的重要环节。

申报者需要寻找符合自身需求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学校的声誉、学科优势、学术水平等因素。

此外,申报者还需要与合作伙伴协商确定合作范围、目标和方向,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四、申报材料准备申报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报材料。

通常包括合作协议书、中外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师资力量介绍、教学计划、教学资源等。

申报者需要认真编制这些材料,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全面,以提高申报的成功率。

五、办学计划制定申报者需要制定详细的办学计划,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目标、定位、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办学计划需要根据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培养效果。

六、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质量保证非常重要。

申报者需要建立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教学评估机制、学生评价体系、教师培训和质量监控等。

这些体系能够有效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和学习环境。

七、办学机构管理申报者需要合理规划、组织和管理合作办学机构。

包括确定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管理体制等。

此外,申报者还需要与合作伙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

八、申报流程和时间申报者需要清楚了解申报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流程和时间节点。

通常包括初步接触、洽谈合作、签署合作协议、申报审核等环节。

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并与合作伙伴协商确定申报计划,以确保申报进度和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时间:-04-25 10:36:14浏览:次一、申请时间申请在我省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中方教育机构于每年x月x日至15日或x月x日至15日期间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材料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两次二、申报独立设置或非独立法人的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经办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独立或非独立设置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办三、省教育厅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会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分别在每年x月x日、x月x日前提出审批意见或告知受理情况审批工作主要围绕以下方面提出意见:1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各项条款的情况,重点审查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情况;2促进我省社会及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和学科专业设置均衡发展的情况; 3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和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情况; 4申请材料规范、完备情况四、申请材料包括: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请示文件市、县教育局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需经市、县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隶属关系行文上报申请设立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出具市人民*同意申报的函件按顺序列出附件目录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请表申请项目要按不同专业分别填写表格合作专业必须在本校已设置,专业名称应与专业目录上公布的名称相一致,在专业名称后可加注专业方向表格中“教育教学”一栏是核心内容,要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安排、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并论证举办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协议需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如不是法人签字,需附法人授权签字委托书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事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4.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资质证明或法人证明外方资质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论证材料,如是外方教育主管部门证明需提供中文翻译件5.如颁发外方证书或文凭,需提供外方证书或文凭样式及中文翻译件6.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注明在境内教学阶段外方授课情况7 如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合作办学,请递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批文的复印件,以及已开展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对合作情况的总结或评估机构对合作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8.申请本科及本科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单一专业分别制作完整的申请材料9.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升级版),操作员编号和密码均为,以学校名称为文件名上报生成文档) 10.申请本科及本科以上项目和机构同时提供下列文件的电子文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请表》;合作办学协议;教育教学情况;有助于专家评议的其它材料11 如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需加附: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内容、范围、形式和规模;办学各方的投入方式、数量和时限;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理事会的设置程序、职责、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校长的产生、任职资格、职责;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学校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的程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6.02•【文号】教育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00四年六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中外联合办学申请模式

中外联合办学申请模式

中外联合办学申请模式摘要:一、中外联合办学的概述二、中外联合办学的申请模式1.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2.合作项目的申报3.招生录取方式三、中外联合办学的优势四、中外联合办学的挑战与问题五、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正文:一、中外联合办学的概述中外联合办学,是指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或项目。

这种办学模式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经验和教学方法,为我国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

二、中外联合办学的申请模式1.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双方政府部门的审批。

中方合作单位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外方合作单位需向其所在国家的教育部门申请。

双方均批准后,双方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同向中国教育部申请设立合作办学机构。

2.合作项目的申报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实施的具体教学项目。

合作项目的申报需由合作双方共同制定,包括项目名称、学制、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招生规模等。

申报材料需提交至中国教育部进行审批。

3.招生录取方式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的招生录取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高考招生,学生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按照学校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另一种是通过自主招生,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或考试,并按照学校录取标准进行录取。

三、中外联合办学的优势中外联合办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优质的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可以共享彼此的教育资源,如师资、图书馆、实验室等。

2.国际化的教育环境:合作办学项目通常采用国际化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培养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

3.提高教育质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4.拓宽就业渠道:毕业生通常具有中外双方学历,有利于在国内外就业市场上竞争。

四、中外联合办学的挑战与问题尽管中外联合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以下挑战与问题:1.政策法规不完善:中外联合办学的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合作双方的权责分配、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等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中外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共建的办学机构,旨在通过合作办学来提高教育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审是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教育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成立需要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

一般来说,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协议需要经过两国政府的批准,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机构一般由两国教育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对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内容、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合作机构的合作意愿、办学经验、管理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合作办学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项目评审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项目评审是对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过程。

评审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师资队伍的构成和素质、教学资源和设施的配备情况等。

评审机构一般由两国合作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全面评估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情况。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合作办学项目的持续发展和获得学位的认可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通过合作办学机构,中外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共享教学资源和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其次,通过评审机制,可以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教育质量。

评审结果将为学生提供选择合法合规的合作办学项目的依据,同时也为合作办学机构提供改进和发展的方向。

然而,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内容可能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一方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合作项目的不稳定和不可持续。

其次,一些合作办学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此外,不同国家的教育体系和教育标准存在差异,对于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标准和认可度也存在争议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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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及MDB数据软件下载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mdb电子文档生成程序)下载说明(已升级)
三、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要求:
1、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是教育教学的实施单位。

2、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

3、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

4、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应于每年的3月或9月送交申请材料。

四、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高级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中方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申请举办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项目和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申请举办本科(含本科)、学士(含学士)学位(包括申请颁发境外院校同层次学历、学位)以上的合作办学项目,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五、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高级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如跨地举办,则由中方学校向合作办学机构拟设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

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本科(含本科)、学士(含学士)学位(包括申请颁发境外院校同层次学历、学位)以上的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申请,经省政府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并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六、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材料表及有关要求
申请单位名称:材料送交日期:收件日期: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
以上表格中除第一款和第十五款提供一份外,其他材料需:申请本科(含本科)以上的一式七份,其他层次办学为一式三份。

每套材料请
按表格排列顺序排列,并请在送交的原件材料上注明原件标记。

带*号的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送交材料时,请打印此材料表,标示已交材料一并送交。

根据教育部要求,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电子文档数据盘一张(后缀为mdb)。

该软件请从第二项申请表下载中下载或在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下载专区”中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下载“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该软件需在Window XP SP2版上安装运行。

详细操作情况请看安装说明及安装运行后查看帮助中的说明。

七、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材料表及有关要求
申请单位名称:材料送交日期:收件日期: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
以上材料请按表格的顺序分别整理成套。

带*号的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送交材料时,请打印此材料表,标示已交材料一并送交。

根据教育部要求,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mdb电子文档数据盘一张。

该软件请从第二项申请表下载中下载或在
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下载专区”中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下载“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该软件需在Window XP SP2
版上安装运行。

详细操作情况请看安装说明及安装运行后查看帮助中的说明。

根据教育部2005年下半年的要求,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合作办学项目还应提供以下文件的Word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名请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内容)。

该4个文档请压缩成一个文件名为“200X年X月XX学校XX项目文档文件”的压缩包。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办学协议(须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请同时提供)。

3、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情况(包括详细学科专业、教学计划、学制、选用教材、教师配备、招生考核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4、有助于专家评议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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