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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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xx年以后,形成诉讼的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数量增长率剧增,涉同类案件批量上升,案件类型有所增加,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过24%,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和担保,是否存在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谋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坚决贯彻调判结合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方法,但调撤率不仅很难取得明显提升,甚至呈下降趋势。上半年年来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8.46%,相比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原因简析
(一)政策原因。一方面,xx年以来,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对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鼓励自主创业,许多融资担保借贷等资质的中小微型企业、农户经济公司大力发展,在其缺乏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各种资本的互动耦合,促使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自然应运而生。
(二)金融机构原因。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察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何婷约定所在监管不到位,
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瑕疵明显,埋下隐患。
(三)债务人原因。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相当部分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还有的借款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债务而干脆一走了之;同时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因为追债方的追债方式不妥就一气之下赌气不还债,导致利息的增加。
(一)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呈总体上升甚至爆发态势,但是案件的基本标的额缺只有几千元不等。受理数从统计数据看,2018年受理案件数与xx 年相比,增长40.57%;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以及保证合同纠纷等,其中主要以追偿权纠纷居多。
2.原告主体以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主,但呈现日趋多元化趋势。xx年以前的金融借款、追偿权纠纷类案件原告多为国有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但自2018年开始,民间融资公司提起诉讼的比例亦在攀升。
3.集中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原告。借款企业委托代理人起诉时通常都是集团诉讼,起诉多名逾期不还款的客户,最多的一次多达100余名。甚至同一家公司委托数名代理人,例如深圳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我院参与的代理人就有三名,包括一名律师和两名法律工作者,他们在诉讼请求的处理上也不尽一致。
4.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该类案件因被告数量多,
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较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更换了务工地址,电话更换,甚至外出躲债,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
5.担保方式相对单调,以保证担保为主。审判实践发现,此类
案件的担保方式较为单调,主要为保证担保方式,且保证人较多,抵押担保的情形较为少见,或者虽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6.违规追求高额利润。小额借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表现出的主
要问题为约定利息、违约金过高,有大量借款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规避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除格式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外,另行与借款人签订附加条款,就逾期借款以管理费、咨询费形式收取逾期利息。
三、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借款合同繁多,且约定各不相同。在案件承办中借款申请
表上约定和当事人双方在网上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借款时间、预计借款时间、本金等不尽相同,造成案件承办中审查的时间增多,另外每个承办人在案件承办中的价值观点不同,造成代偿的本金定位不同。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复利计算、担保方式认定上。我县自xx年5月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因在民间
涉众较广,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债务人对利息不得计算复利、担保方式分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等法律知识有一
些初步的认知,因而对金融借款合同涉及的复利不予认同,对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理解不足;借贷担保不规范现象增多,从审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借贷担保存在着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担保身份不明、担保标的指向不明等问题,从而造成涉及担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幅上升。
(三)改变借款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曾有当事人陈述贷款后业
务员转贷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借款人借款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因为债务人的信用黑名,,而是事先约定利用该贷款行为进行 * 。
这些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安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四)法律文书送达难,送达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
象增多。债务人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状况,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部分债务人长期外出避债,有些甚至举家外出;有些债务人常年外出打工,家中只有未成年的孩子和单独生活的老人;部分债务人虽未外出但居无定所,存在借住、租住等情形。上述情形的存在,导致在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找到本人,且其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亦不知晓其下落,法律文书送达难。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案件缺席审理、判决,从而案件调撤率难以保证。这一现象在同类型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更为普遍。
(五)执行难。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由于被告法
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不按照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
对生效判决有抵触情绪,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很难实现案结事了。
(六)借款及担保过程中涉及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类案件民刑交叉问题较为突出,金融机构相对方民事权益的保护及金融机构的责任承担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焦点。
四、建议应对举措
(一)建立三项机制,积极推进审判专业化
一是建立专业审判机制。强化司法审判服务金融发展的大局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金融领域中“市场创新、政府监管、司法裁判”的关系,抽调民商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的法官,成立金融案件专项合议庭,配备相对固定的书记员、车辆、执法仪器、传真等设备器材,为开展专项审判提供了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努力实现金融审判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切实发挥金融专项审判的集聚效应,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合作,优化财富管理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业务机构等合作与资源共享,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当前经济市场变化,胜任金融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法官队伍,以应对金融规模扩展,金融创新加速,金融纠纷日趋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不断提高金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机制。对批量涉同类型金融产品案件纠纷实行集中受理、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当庭宣判,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