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签署,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背景与目的

1.1 鉴于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甲方决定在本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2 乙方拥有开设账户的权利和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经验,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1.3 丙方是一家注册金融投资管理机构,具备专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1.4 各方均同意通过签订本协议,实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托管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并保护甲方、乙方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账户设立与资金托管

2.1甲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需求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向乙方提供建设工程工程

款汇入指令,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指令。

2.2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

规章的要求,开设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安全和正常运转,并及时将甲方指令的工资金额划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2.3 乙方除根据甲方指令外,有权自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并可以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账户结余进行合理投资,实现账户资金的增值。

2.4 丙方作为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分配、风险控制等。丙方应确保投资方向和风险控制策略符合监管要求,并与乙方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合作。

三、账户余额及分配

3.1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账户余额

和资金流水等信息,以便甲方进行资金监管和工资支付的核对。

3.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及时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挪用、冻结或用于其他目的。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和权益。

3.3 乙方和丙方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

得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费用与责任

4.1 甲方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立费、账户管理费、资金划付费等。

4.2乙方和丙方不得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扣除任何费用,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

4.3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正常运作,对于因各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规监管和争议解决

5.1 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合规经营和监管。

5.2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有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解决。

六、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6.1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和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如需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进行。

七、协议的终止

7.1 本协议于以下任一情况下终止:

(1)甲方工程项目完工或中止;

(2)根据各方协商一致的决定;

(3)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7.2 协议终止后,各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并进行账户注销。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三方协议内容。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和账户资金的安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三方订立: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名称)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监管部门名称)鉴于甲方在建设工程中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农民工权益,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账户开户 1.1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农民工开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开户行为乙方。 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申 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手续。 1.3 农民工名单需提供号码、工资卡号及工资发放周期等详细 信息,乙方应在开户时核实信息后录入系统。 二、资金存管

2.1 甲方应将农民工工资提交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自动将资 金划入农民工专用账户。 2.2 农民工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挪 作他用。 2.3 农民工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得与甲方自有资金混合使用,主 体账户只作汇款用途不得收取利息。 2.4 农民工工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至其工资卡,乙方应配合 甲方完成工资发放。 三、账户管理 3.1 乙方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符合银行要求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账户安全措施,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3.2 甲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账户信息、密码等,如遗失、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出处理。 3.3 乙方应定期向监管方报送账户信息及资金流向情况等必要 数据。 四、协议期限及约定 4.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工程建设周期。 4.2 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如产生争议,涉及仲裁或 诉讼的,由协议下方主体行政区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托管银行)和丙方(施工队伍)三方签订,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工作的管理和使用。 一、托管范围 甲方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托管。乙方应建立 健全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加强账户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托管资金安全可靠。 二、权利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建设项目的合同、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 证为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务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甲方应按照有关工资、税金、保险等规定,扣缴并上缴相关款项,并 保证将足额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账户信息及操作权限。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 行操作,确保托管的资金安全可靠。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账户信息,对账户及资金情况进行 披露,并保密相关信息。 3.发现甲方未按规定转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转 入并做好记录。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授权,可向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 2.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劳务合同等约定,认真履行施工义务, 为施工队伍内的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务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丙方不得私自挪用或调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3.丙方应按照甲方授权的操作权限,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信息,并保证 资金安全。

三、资金使用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及其相关费用,且不得挪作他用。 四、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期限及施工期限,届满时协议自动失效。 五、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 者诉讼。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必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协议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和银行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行): 为保证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甲方、施工方、银行

10.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开户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委托丙方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账户开设)以乙方的名义在丙方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账户名称为: 乙方开设工资专户,除按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提供证明资料外,还应向丙方提供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设一个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及账户资金仅用于由甲方建设、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办理现金提取和其他结算业务。 第二条(账户管理)丙方承诺依法优化工资专户开设流程,为乙方开设账户提供必要便利,指定专人负责对账户进行管理,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和账户监管事项,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工资专户资金的相关信息,不擅自动用账户资金。 第三条(甲方拨付人工费)甲方自 xx 年 xx至项目竣工止,于每月 xx 日前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每月拨付的人工费数额按照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 (一)根据乙方统计、甲方审批的当月实际农民工工资数额进行拨付;

(二)每月人工费数额=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总造价× xxx %÷合同工期(月),即每月拨付人工费 / 万元; (三)其他方式: / 。 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工程开工后,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修改情况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不得以甲、乙双方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第四条(乙方委托代发工资)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 xx 日前按照以下第(二)种方式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丙方代发至农民工个人的工资银行账户。 (一)由丙方提供的加密工具生成工资数据,通过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送丙方; (二)制作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由丙方; (三)其他方式: / 。 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发放数额、个人工资银行卡号等。工资支付明细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不得以本单位与甲方或者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代发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丙方拨付工资)丙方收到乙方工资支付明细后的次日,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工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若因工资支付明细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入账、错误入账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资代发的,丙方无须承担责任。跨行转账支付工资的,丙方应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账户三方协议 联合体投标

农民工账户三方协议联合体投标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 甲方(发包人):xxxx公司 乙方(承包人):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路支行 西安xx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方、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人,丙方为项目专户资金实际管理人,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提供项目专户资金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资专户,用于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乙方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不能支取现金),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丙方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账户资金明细表。 (三)丙方根据乙方的签字确认单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条协议期限 甲方、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为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止。 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五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人工费用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表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甲方项目部,由甲方项目部审核确认的乙方农民工工资清单给丙方,丙方收到乙方转账支票后依据甲方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从专用账户划拨并代发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市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由县人社部门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拖欠责任,责令责任方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款。逾期不补足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待工程竣工,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立即销户。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九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各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三方协议

农民工工资三方协议 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 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要求,为保证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的发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名称:XXX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工资专户起至工资专户撤销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的划定,甲方每个月将工程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划入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推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一)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工资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每个月将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表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及时拨付工资(人工费),同一工资支付表上的金额应一次性向农民工工资卡划转完毕。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监管 (一)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本工程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以外的价款支付。 (二)丙方发现甲方向工资专户划拨当月资金后,工资专户资金仍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负责督促乙方筹集资金。 (三)丙方发觉工资专户资金缺乏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跨越5天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第九条信息报送

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

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 编号:开户银行自行确定,需具有可识别性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条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为:,账号:。该账户下管理的工程项目数量为个。此协议适用于 项目的资金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二条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 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三)出现人工费用未按约定到账等情况时,应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乙方; (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后,丙方在3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五)应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不能前往银行网点的农民工,可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六)每月10日前,及时推送专用账户的开立、上月专用账户资金流水和上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流水等信息至指定的信息监管平台,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四条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于年月项目开工前,将人工费预付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应于每月日前(需与施工合同约定日期一致)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且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的情况,乙方应及时向丙方备案。 因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拨付日期等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及时将修改情况通知丙方,同时将壹份补充协议交丙方备案留存。 第五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审核后的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资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若因工资支付明细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入账、错误入账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协议

靖边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承包企业): 丙方(银行): 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榆政人社函[2019]261号)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查询版企业网银),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丙方每月20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账户资金明细表。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五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人工费用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转账支票(支票每月限购一张)、甲方审核盖章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及电子版工资表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县人社部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丁方(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市、区、县)清欠办,电话)。根据《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工程开工前,专户首笔由乙方划入的该项目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由丁方通知银行进行冻结(未通知不进行冻结),冻结资金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并结算后返还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述节点进行返还时,乙方均应将相应资料报丁方审验,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后方可进行返还,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 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三方协议

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三方协议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的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五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农民工工资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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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 费) 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要求,为保证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的发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账号: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阴支行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工资专户起至工资专户撤销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甲方每月将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划入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一)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工资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每月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表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及时拨付工资(人工费),同一工资支付表上的金额应一次性向农民工工资卡划转完毕。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监管 (一)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以外的价款支付。 (二)丙方发现甲方向工资专户划拨当月资金后,工资专户资金仍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负责督促乙方筹集资金。 (三)丙方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超过5天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第九条信息报送

农民工工资三方协议最新

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 监管协议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监管银行) 丙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防范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30号)、《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监管项目及监管期限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代码:(可选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管期限:自建设项目工程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止。 二、甲方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户名:开户行:账号:O该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发放监管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还应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负责监管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协调甲、乙双方以及银行涉及农民工工资监管的相关事宜,保证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五、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丙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银行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办理专用账户的开设、注销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等手续,及时提交专用账户收支信息。未经丙方核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汇出。 六、甲方保证专用帐户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监管项目符合取消监管条件的,甲方应及时申请销户,乙方在甲方提交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没有及时销户的,该账户暂停使用。 八、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此账户资金丙方不得给乙方办理质押,不得用于理财、债券、股票等投资活动。 九、乙方在接到“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拨付指令后,应及时拨付相关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人为因素延缓、滞留资金拨付,否则,取消其农民工工资监管银行资格。 十、乙方未按监管协议规定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丙方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附件1 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资金托管协议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徐州市建筑领域工 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9】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建筑工人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账号为用 于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乙方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10日前核收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款数额(额度为施工合同造价的203合同工期(月)),首笔工资性工程款可根据本协议约定日期核收; (三)每月按照经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审核的工资表核发 建筑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25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当甲方逾期15日未划入工资性工程款,丙方需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甲方、乙方按要求办理撤销账户手续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建筑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建筑工人工资,代发的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每月将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工人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

农民工工资三方协议

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人工费) 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要求,为保证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的发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阴支行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工资专户起至工资专户撤销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甲方每月将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划入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一)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工资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每月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表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及时拨付工资(人工费),同一工资支付表上的金额应一次性向农民工工资卡划转完毕。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监管 (一)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以外的价款支付。 (二)丙方发现甲方向工资专户划拨当月资金后,工资专户资金仍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负责督促乙方筹集资金。 (三)丙方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超过5天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第九条信息报送 丙方负责将项目工资专户中甲方划拨人工费和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资金发生流转当日录入“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供甲、乙双方查阅。 第五章工资专户撤销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XX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样本)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XX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就乙方承建项目与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项目名称:,坐落位 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造价万元,合同工期:。 二、乙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监管项目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 称:;账号: (待开户后手工填写)。专用账户开立后向项目所在地 人社部门(联系电话:)备案。专用账户资金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

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甲方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根据乙方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每月__日前向乙方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或根据施工计划测算,每月__日前向乙方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__万元),专用账户内保持足够支付该项目所有农民工至少1个月工资的资金。 四、乙方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每月__日前将工资发放明细及时报丙方。乙方保证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发放,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五、乙方允许甲方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在核对甲方代表人有效个人证件、单位介绍信及本监管协议后予以配合。 六、丙方应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信息等上传XX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七、丙方接到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乙方可凭完工材料、无拖欠工资承诺,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丙方在收到属地人社部门撤销通知后,及时予以撤销。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人社确定)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行): 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账户号码: 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

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人社局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资本托管协 议 (参照文本)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行): 甲、乙、丙三方对工程项目,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要 求,甲、乙两方拜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本看管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善磋商,完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的建立。乙方须在丙方处 建立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薪资的支付。 第二条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时期, 丙方负责对农民工薪资专户进行管理,依据本协议商定的资 金支付农民工薪资,不得私自动用专用账户资本。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拜托银行,应执行以下职责: (一)辅助乙方建立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保存托管资 金,保证资本安全; (二)每个月日前向甲、乙两方供给受托资本流向信 息。 第四条托管限期。丙方对专户资本执行督查职责的限 期,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撤除之日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供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每

月人工费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本存入。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要求,甲方每个月将薪资性工程款划入商定的托管账户。 第七条受托资本拨付。乙方拜托丙方代发农民工薪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薪资清单由乙方供给,其真切性及正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薪资看管。乙方拖欠农民工薪资时,由劳动保障督查部门予以检查,并出拥有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划拨资本支付农民工薪资。同时,责令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程款。 丙方应为农民工办薪资卡。在薪资支付后,应将薪资支付信息传递至农民工自己。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人署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奏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本后,则该协议停止。 第十条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薪资专款资本,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肩负补偿责任;乙方供给虚假薪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肩负责任;丙方未按合同商定支付资本,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肩负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因不行抗力要素造成不可以执行本协 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协议的更改。本协议奏效后,甲、乙、丙三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丁方(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市、区、县)清欠办,电话)。根据《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 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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