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扎实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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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大力支持皖江城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大力支持皖江城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大力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皖银监发[2010]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3.05【实施日期】2010.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大力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皖银监发〔2010〕5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各信托公司,省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精神,指导安徽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深化金融创新,调整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银行业在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皖江示范区”)建设进程中的引擎作用和服务功能,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银行业支持皖江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一)作为首个获批的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江示范区是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探索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新途径和新模式、深入实施中部地区战略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安徽GDP已经迈上万亿元台阶、步入高速发展期的关键时刻,皖江示范区的获批,对于推动安徽跨越式发展、加快崛起、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全省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皖江示范区建设,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化解风险,改善银行业监管环境。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协调能力,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推动银行业做好支持皖江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皖江示范区建设与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关联性、互推性。

皖江示范区建设既向银行业提出了更多、更新的金融服务需求,也将为银行业创造出更大的市场、培育出更优的客户,有利于银行业做强做大,促进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合肥市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合肥市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合肥市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皖银监发[2015]13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合肥市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皖银监发〔2015〕13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国元信托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徽银金融租赁公司:合肥市在全省经济金融发展中地位非常重要、引领作用十分突出。

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对合肥市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增进银政信息交流,强化金融政策传导,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引领实现银行产业发展目标在做好“十二五”规划收官工作的同时,支持和配合合肥市制定“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银行业服务体系,持续优化融资结构,大力促进金融创新,着力做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推动合肥银行业到2020年努力实现三大发展目标。

(一)银行业经营实力迈上新的台阶。

在2014年基础上,全市银行业发展规模力争实现“三个翻番”,即:资产规模实现翻一番,迈上3万亿元台阶;存款规模实现翻一番,突破2万亿元大关;贷款规模实现翻一番,余额达到1.8万亿元。

(二)银行业贡献度显著提升。

全市银行业增加值在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中的占比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基本达到一线城市金融发展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均创利、吸纳就业和税收贡献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产业逐步发展成为功能强大、服务高效、开放度高、竞争力强的支柱型产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皖保监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20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一)加强代收保费的管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加强对代收保险费的管理,严禁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在与保险机构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进行全额解付。

(二)按规定使用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的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附业务结算表。

杜绝漏开、虚开行为,更不允许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三)严格财务制度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进一步严格财务制度,履行必要的财务管控,加大财务审核力度,完善业务人员佣金领取手续,杜绝虚列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套取费用的行为。

(四)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并及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职业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报送我局。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的要求办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皖保监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保监发〔2011〕53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现将《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纲要》是我省保险业2011-2015年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和指导性规划。

编制和实施《规划纲要》是安徽保险业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和安徽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监发〔2011〕4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全国保险业发展的规划纲要和安徽保险业发展的规划纲要,深刻领会两个规划纲要的精神内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纲要》。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紧密联系本公司实际,认真做好本公司“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规划。

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省保险学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做好《规划纲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推动各会员单位深入实施《规划纲要》。

三、各保险公司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划纲要》的有关情况及本公司发展规划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联系人:何颖、孟灯旺电话:************,************邮箱:***************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明确“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安徽保险业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是安徽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未来五年全行业的行动纲领,是安徽保险监管机构引导保险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召开安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召开安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召开安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的通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召开安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的通知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传达贯彻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保险业面临的形势以及2010年的保险监管政策,经研究,决定召开2010年安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0年2月3日,上午9:00开始。

二、会议地点: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报告厅(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三、与会人员:国元农险公司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一名,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和秘书长。

四、主要内容:学习传达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报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保险业面临的形势以及2010年的保险监管意见。

五、请各与会单位于2010年1月29日16:00前将与会代表名单传真至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会议报名表见附件。

联系人:薛恒、凌倩
联系电话:0551-******* 0551-*******
传真:0551-563390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皖北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皖北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皖北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银监发[2015]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4.22【实施日期】2015.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皖北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银监发〔2015〕8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国元信托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省银行业协会:加快皖北振兴事关全省发展大局。

为充分发挥银行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推进皖北地区建设成为安徽加快崛起的重要增长极、区域合作发展的实验田、“四化”协调发展的先行区,现就银行业支持皖北地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丰富完善银行体系1. 构建多层次银行业组织体系。

按照“宽管制、严监管”原则,大力推动皖北地区加快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银行业组织体系,引导各类银行业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准确定位、错位竞争、差异发展,形成对皖北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支持合力。

皖北地区现有银行业机构要深化机制改革,完善网点功能,优化网点布局,提升服务能力。

鼓励和引导各类银行业机构到皖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到阜阳和蚌埠市设立二级分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在皖北地区设立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

支持马鞍山农商行、扬子农商行等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到皖北地区设立异地支行。

支持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分支机构,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设立网点。

优先支持皖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有效集聚金融资源2. 集聚信贷资金。

选定蚌埠、宿州和濉溪、太和、利辛、凤阳、寿县等“2市5县”开展落实信贷资金回流监测工作,推动各银行机构特别是开发银行、农发行、邮储银行、徽商银行等省级银行机构向皖北地区倾斜信贷资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4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4〕48号)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安徽保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的职能作用。

原《关于印发<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0〕3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皖办发〔2010〕37号)同时废止。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建设和协会财务管理,加快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保险法》、《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为方向,统一各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人事制度等管理标准,规范协会财务管理以及收支、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能力。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精简高效原则。

合理配置机构、人员,提高协会运转效率及工作水平。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统一各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人事制度等管理标准,规范协会财务管理以及收支、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协会与相关单位、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及工作联动。

(三)严格管控原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银监局关于加快全省银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银监局关于加快全省银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银监局关于加快全省银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06]2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5【实施日期】2006.03.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银监局关于加快全省银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对全省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安徽银监局结合实际,提出了《关于加快全省银行业发展的意见》,经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讨论并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支持体系,加大银行业对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我省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发展,将银行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之中。

要准确把握银行业发展形势和政策动向,不断适应银行市场新变化,加强金融理论学习,拓宽工作思路。

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对金融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改善政府对金融工作的服务,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二、随着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我省银行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更加严峻的挑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切实改善服务,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改革步伐,提高服务水平,特别要加大对大量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

不断深化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在保持地方金融机构体制机制优势的基础上,切实发挥地方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造性地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努力增加信贷投入,改善信贷投放结构,为推进全省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更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是金融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要加强信用安徽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共同建设“金融安全区”,严惩不守承诺、破坏信用的行为,共同控制金融风险,树立“干事创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努力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皖银保监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皖银保监办发〔2020〕46号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徽银保监局辖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在安徽省辖区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安徽省辖区内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总公司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要求,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三)总公司批准同意省级分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省级分公司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良好,近三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省级分公司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及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六)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市级(不含县级市)分支机构设置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2名及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七)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要求,并建立与业务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印发以来,各银保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加大指导推动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一)深入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

有关银保监局深入银行保险机构、新市民群体开展调研,精准分析新市民金融需求,梳理金融供给短板。

山东银保监局多次赴基层调研,与进城务工人员面对面拉家常、摸情况,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座谈,实地掌握第一手信息,深入研究新市民金融需求、难点堵点和解决路径,加强政策研判和工作推动。

广东银保监局针对广东省新市民超过4000万的情况,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对1416名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学生、893家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性地丰富产品和服务。

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市教委,对衔接新市民的重要群体高校学生进行专题调研,覆盖全市68所高校,收到有效问卷23009份,对未来新市民金融消费特征进行梳理,研究优化金融供给。

(二)加强联动,制定具体落实政策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国元信托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徽银金融租赁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徽银理财公司,国元农险公司,长安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驻皖保险电销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5日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安徽自贸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创新和稳健发展,助推安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和安徽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根据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徽省委有关决定(皖发〔2020〕16号)和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扎实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皖银保监发〔2020〕16号)要求,让安徽自贸试验区成为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探索安徽跨越式发展新路子的“试验田”,鼓励和支持安徽银行业保险业围绕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发展重点,以有效满足区内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及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在金融与科技、产业、贸易良性循环方面加强探索实践,为安徽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和高端产业集聚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92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学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防范化解全省保险业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实施本通知的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江波联系电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深入推进全省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为根本目标,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安徽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二、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一)安徽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领导,稽查处具体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的推动、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负责全省保险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

反欺诈专业委员会下设反欺诈工作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各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应设立类似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负责本公司的反欺诈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皖保监发[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80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以意见形式对保险业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在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的关心和重视,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若干意见》精神,经安徽保监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省保险行业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学习贯彻活动,现将活动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和时间安排此次学习贯彻活动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动员全省保险行业广大从业人员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为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安徽保险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活动时间安排为6月28日至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宣传发动阶段(6月28日-7月6日)、学习领会阶段(7月7日-8月18日)、贯彻落实阶段(8月19日-11月16日)、考核评估阶段(11月17日-12月31日)。

二、活动形式和具体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8日-7月7日)重点在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营造氛围1、抓好带头先学。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收到有关通知后,应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在第一时间传达《若干意见》精神,努力在学习贯彻活动中做到先学一步,树立榜样。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皖银监发[2014]1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皖银监发〔2014〕12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国元信托公司,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省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银监会和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更好地发挥银行业在打造安徽经济升级版中的作用,现就银行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银行业支持转型升级重大意义。

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是我省经济应对内外部诸多挑战,实现提质增效、行稳致远的必然选择,与银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具有协同性、一致性。

转型升级既向银行业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金融服务需求,也将为银行业培育更优客户、创造更健康市场,有利于银行业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更具内涵型、资本集约型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银行业组织体系。

积极构建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型银行业组织体系。

支持徽商银行在全省延伸和扩大网点覆盖面,巩固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的领先地位。

推动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引导和规范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力争2014年底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推进农业人口占比较大的市辖区下辖镇设立村镇银行,力争2014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

适时引进更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进驻安徽。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皖银保监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通知皖银保监发〔2021〕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银保监会、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全省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聚集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加大金融资源有效投入(一)提高政治站位。

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是省委省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之举,更是推动我省银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型的突破点所在。

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切实以实际行动践行政治自觉。

(二)科学设定目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纳入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工作机制予以重点推进,加大有效信贷投入,逐步达到全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两新企业”)贷款占比与行业经济贡献度基本匹配,力争2021年全省“两新企业”贷款增速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贷款户数、首贷户数明显多于上年,首贷银行覆盖面明显提升。

(三)多方争取资源。

全国性商业银行、外省(市)银行在皖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信贷资源、配套政策以及特色业务先行先试权,鼓励引入集团成员单位进皖展业,带动信贷、理财、信托、保险资金向科技创新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支持加强对大型企业集团在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的融资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规范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规范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规范工作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皖银监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规范工作力度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0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省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根据银监会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2011年年中工作会议以及我局2011年年中工作会议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现就加大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规范工作力度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相关文件,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整改规范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继续将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作为信贷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强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规范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工作执行力和推动力,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细化推进措施,进一步加快整改进度、提高整改质效,确保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和定价方式科学规范、信贷风险可控。

到2011年12月末,今年新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必须做到每年两次以上还款、利随本清;2010年底前已发放的需要整改的“整贷整还”贷款必须整改为每年两次以上还本付息。

以银团方式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各牵头行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各参加行共同开展合同整改规范工作;对异地中长期银团贷款,采取属地监管原则,由牵头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合同整改规范的推动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承诺任何口头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代理险种、产品名称、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向商业银行统一支付,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代理手续费转账至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或单位收入账户,不得转账到其他账户,不得向包括银保专管员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科目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通过其他会计科目套取资金后账外支付。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皖保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21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的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现有保险中介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在保险中介对象选取、中介业务日常管理、中介业务真实性审核、佣金比例审核、支付对象确定、异常情况监控等环节,对工作人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责任部门、责任分支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的追责、处罚办法。

(二)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后签订中介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保险中介合作协议正本或其扫描件。

(三)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合作前,应当签订保险中介合作协议。

保险中介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授权合作险种范围、授权期限、保费代收、佣金支付、出单点设立等章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授权合作险种范围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保险中介机构所持许可证、个人代理人所持资格证有效期限;授权代为收取保费的,要采取措施保证保费资金安全;佣金结算周期应当明确,结算时必需的附件资料应当明确,佣金支付比例区间应当明确,佣金计算方法应当可以实施;设立远程出单点的标准应当清晰,明示是否合作设立远程出单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商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商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商业银行机制转换和发展转型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皖银监办发[2014]8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5.04【实施日期】2014.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商业银行机制转换和发展转型的通知(皖银监办发〔2014〕87号)各银监分局,安徽省联社:近年来,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农村商业银行数量居全国前列,历史包袱有效化解,监管指标持续向好。

但我省大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经营方式、风险管控、激励约束、服务意识等方面与所要求的还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正处国内经济转型时期,各农村商业银行要立足自身发展、统筹规划,增强内生动力,把重点转向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和加快经营机制转换上来,破解制约发展的羁绊和难题。

一、完善公司治理,激发自主活力(一)健全组织架构,及时更新完善公司章程。

各农村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和制衡有效、激励相容治理机制,要在董事会下设立“三农”金融委员会,进一步规范并充分发挥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和作用。

要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要求,构建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治理制衡机制及治理运行机制,并及时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报监管部门。

(二)明晰市场定位,确定中长期发展战略。

各农村商业银行要聚焦“三农”定战略,坚持“草根”筑特色,秉承“普惠”求共赢。

要围绕“做优、做精、做专”发展目标,明确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形成比较优势和领先优势,走区别于其他类型银行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要主动顺应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化进程步伐,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立足现状、着眼长远,走内生驱动、创新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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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扎实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扎实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徽省委有关决定(皖发〔2020〕16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支持安徽积极参与、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强化“两个坚持”,为实现“两个更大”目标要求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聚焦实体、服务大局。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扬皖所长、创新发展。

鼓励先行先试,发挥比较优势,推进错位发展,着力加大对新兴产业、科创企业、先进制造行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一体化发展路径。

突出重点、兼顾全域。

鼓励在一体化优势较为突出、自贸区规划的重点片区率先探索,构建具有安徽特色的金融发展格局,带动全省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推动安徽银行业保险业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建立健全适应一体化发展的金融协同机制,提升区域同城化金融服务水平,初步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金融一体化发展经验,逐步建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高质量的一体化银行业保险业发展体系,稳步提升地区综合金融实力。

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大力支持安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加强区域内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效对接,力争实现安徽银行业主要指标增速快于全国,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和绿色领域贷款显著增长,信贷在全国占比与GDP占比基本匹配,保费收入增速明显高于经济增速,逐步缩小与沪苏浙的差距,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中体现银行业保险业的更大作为。

二、坚持融合发展,着力提升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发展水平(四)加快机构融入。

积极参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争取总部在沪苏浙的银行保险机构入驻安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加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机构与非银机构招引力度。

推动合肥国际金融后台服务基地深化配套和转型升级,打造一流的金融后台产业集聚区。

引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五)加强资本补充。

强化股东股权管理,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落实财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在A股上市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沪苏浙优质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参与我省银行保险机构改革和战略投资,推动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加大多渠道资本补充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创新。

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落实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

(六)创新一体经营。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经营委、事业部等形式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区域管理总部。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一体化经营机制,在业务政策、产品研发、联动营销等方面加强协同,形成“一家服务全域”的经营格局。

鼓励沪苏浙在皖机构强化机制创新和资源争取,提升区域内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金融科技应用,创新线上金融服务,科技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鼓励引入沪苏浙高端金融人才,支持区域内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人才互派交流任职力度,探索高管人员区域内异地交流任职便利化机制。

(七)推动信贷合作。

探索建立长三角跨区域重大项目联合授信、联合(银团)贷款协作机制,支持我省长三角一体化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跨区域银团贷款投放,引导信贷资金合理流动、高效配置。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长三角区域“白名单”客户信息库建设,积极支持即期效益不明显、远期效益良好且属地机构难以满足的长三角一体化重大项目融资需求。

支持为区域内的优质企业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八)完善同城服务。

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建设长三角经济金融信息共享交换机制,逐步推进金融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保险理赔同城化,鼓励统一收费标准,适当减少跨域服务收费项目。

支持探索创新理财、信托、数字金融等金融服务同城化。

鼓励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探索推进企业融资抵押品异地互认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联,简化异地抵押手续。

鼓励商业银行加强本外币一体化联动,围绕企业对外投资、跨境并购等提供一体化服务。

(九)构建区域特色。

围绕“一圈五区”高质量建设,着力形成“一区域一特色”金融发展格局。

支持合肥都市圈建成全省金融核心区域。

鼓励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强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金融创新。

聚焦基础设施补短板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打造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

鼓励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发展适配性普惠金融,支持宣城、黄山开展绿色金融发展试点,在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中积累绿色金融发展经验。

三、坚持扬皖所长,着力支持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发展(十)聚焦战略新兴产业,大力支持新兴产业聚集地建设。

进一步健全敢贷、愿贷、会贷机制,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投入与保险保障。

深入推进四个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支持以“芯屏器合”、“集终生智”为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培育“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大力支持实施“个十百千”工程,积极推动人工智能、5G、大数据技术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教育健康等深度融合。

(十一)聚焦科创平台搭建,大力支持科技创新策源地建设。

围绕我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和“一室一中心”分平台体系,聚力推进合肥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G60科创走廊建设,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围绕产业链配置资金链,支持省内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工程项目,支持量子、能源、人工智能、大健康研究院建设,合力打造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大力支持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

支持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积极开展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

支持合肥申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试验区。

(十二)聚焦科创孵化服务,大力支持科技攻坚和成果转化。

深入推广科技金融“365”模式,构建“三专”管理架构、“六单”经营机制、“五类”创新产品和服务。

支持探索构建“科技成果+市场需求+金融服务+产业基地”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协作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参与、对接区域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首版次软件保险等试点,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金融服务。

支持“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科技转化交易机制建设,支持合肥、芜湖、宣城等参与长三角区域技术市场联盟。

(十三)聚焦制造强省战略,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探索运用“股、债、投、代、租、顾”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关键领域工业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软件、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的突破和应用,支持智能语音、新一代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

稳步推进大中型企业应急融资、中小企业应急贷款试点,大力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等传统制造产业数字转型、技改研发、绿色升级,推动家电、汽车等传统优势产业智能化、高端化。

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逆周期调节和大型银行“主力军”作用,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特别是加大对制造业重点项目的中长期金融支持,推动全省制造业贷款、先进制造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显著增长,逐步实现制造业贷款占比与制造业GDP贡献度基本匹配。

(十四)聚焦区域产业融合,大力支持新型功能区、合作园区建设。

推动加大对沪苏浙皖产业合作共建的金融支持,大力支持皖苏、皖浙跨省界产业合作园区和皖沪异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特别是与苏浙毗邻地区的新型功能区特色发展,关注我省新兴产业集中区改革发展动态,加强信息对接、项目磋商、产业撮合,重点支持长三角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合作、长三角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合作、“一地六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集中合作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江萧县产业园区等合作建设。

支持推动安徽各市城区与沪苏浙各市城区对口合作,助力省辖市与沪苏浙相关城市对口共建。

(十五)聚焦安徽自贸区建设,大力支持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支持安徽自贸区建设,鼓励先行先试,积极对接我省全面开放新格局。

加强对标上海、江苏、浙江自贸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金融发展和监管实践经验,探索可复制推广路径。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建立专门的金融服务机制和机构,围绕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发展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安徽自贸区与长三角一体化的联动与衔接。

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政策在皖落地落实,在贸易融资、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金融租赁等领域深化改革开放和创新。

(十六)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发展。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和“两山”理念,坚持扶优限劣原则,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信贷的约束机制,合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门服务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发展绿色保险,聚力支持我省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两廊两屏一区”和清水工程、新安江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

支持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助力建设多维参与、协作共治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体系。

四、坚持抢抓机遇,着力推动形成区域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十七)支持供应链金融,推动区域产业链互联。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区域内供应链、产业链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探索区域产业链业务协作模式,推动产业、资金、市场和经济社会循环更加稳定畅通。

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聚焦长三角产业集群和供应链一体化发展中的核心企业,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定制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引进重大项目-完善产业链条-打造产业基地”建设,推动区域内产业协作、供应链协同和一体化建设。

(十八)支持重点基建,推动区域设施互通。

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紧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项目,跟进对接服务我省长三角综合交通体系、能源体系、数字长三角建设,重点支持合肥“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长三角特高压电网枢纽、5G、长三角数据中心等工程,扩容提升高铁城轨圈、现代港口群等大通道,为推进区域“同城化”提供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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