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监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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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东路103号115号新建企业自用办公用房

分包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正德东路103号115号新建企业自用办公用房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正德东路103号115号新建企业自用办公用房项目所有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分包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由正德东路103号115号新建企业自用办公用房项目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监理公司负责。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挑、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第六条:本工程委托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监理,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施工规章规范,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分包施工单位必须纳入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对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与总包单位负连带责任,分包项目经理在总包单位的管理下全面负责

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分包

施工单位应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的随意更换,特殊情况应提前

1个月由总包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及监理单位。

第八条: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在总包单位的管理下编制承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建设单

位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工程部、监理单位、各项目部均应密切配合,做到24小时值班。

第十条:由建设单位所供应的材料,各项目部应提前三天按工程要求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部,工程部应确保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材料进入现场,并提出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分包施工单位受到资料后,应先在上海市认可

的实验室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质量施工由施

工方承担。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1)编制分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全面负责分包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统一,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分包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具体视双方的合同约定)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和结算。

(7)由于总包单位的责任,影响了分包合同的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部能履行时,先由总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1)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2)编制分包工程预决算。

(3)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4)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5)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在验收证上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

分包单位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商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6)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汇总后交付于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汇总后报验相关单位。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对分包直接下达有关指令,分包单位应予以执行。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分包施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分包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

等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有标志的安全帽与胸卡,以表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监理单位履行报验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上岗,严禁无证人

员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荣场貌整洁。

第十八条: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

种安全设施和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保护其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分包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用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专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现场。

第二十条:分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

态。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并向工程部,监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分包单位进入施工区域前应把本企业的相关资质及管理人员的资质报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申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工程部,工程部和

项目监理部有权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本工程的需要。

第三章本条例管理主要内容

一、分包项目经理部进驻工地要及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质保体系与规章制度,并报监理部审批。不按监理部要求报审,或修改后仍有内容不齐全者,一项内容不齐全,罚款100元。

二、违反国家、地方的规范、规定,违反监理正常工作程序,第一次指正、批评;再犯者每次罚款300元。

三、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要基本稳定,更换人员或队伍要征得业主、监理部同意,否则罚款300元。

四、工程开工前由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针对施工现场注意事项和工程注意事项对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含本条例),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报请业主、监理部审批,施工过程中变更、现场布置或更改方案施工,需事先报请业主、监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除不予认可相应工程量以外,处以300元罚款。

五、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重要材料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不按业主、监理部指令退场者,每次罚款3000元。如甲方供材,因材料合格证、材质证书、检验报告不到位,而导致相关资料不能及时上报,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材料未经复验即用于工程,每次罚款50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材料未经监理部见证取样,试验结果无效,并罚款500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查实每次罚款1000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业主、设计、监理同意材料代换使用,通知限期整改,若有再犯,责令更正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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