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条例制度2019年首次修订

合集下载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___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第一给大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 ___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这里明确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①规定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③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④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三、简化 ___程序,缩短 ___时限1、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 ___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

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

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补充住房公积⾦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9年7⽉1⽇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缴存⽐例仍按原有规定执⾏,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例,但最⾼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调整表》,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签章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区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续。

⼆、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新参加⼯作⼈员按⾸⽉⼯资总额),缴存⽐例仍按30%执⾏。

三、区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缴存⽐例仍按原有规定执⾏,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例,但最⾼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3倍(即25983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关系职⼯切⾝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径核定职⼯⼯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

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作顺利实施。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8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8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8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及我市相关政策,现将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政策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衡水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40元,据此,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5720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执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公布的工资标准,衡水市区为1590元,冀州区、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为14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为1380元。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执行5240元工资标准。

社保公积金知识点总结

社保公积金知识点总结

社保公积金知识点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保和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了中国职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保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基本权益保障,也是参与全民福利的一种途径。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了解社保公积金的相关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从社保公积金的基本概念、缴纳标准、政策变化等多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社保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由社会团体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或者特定范围的人员,在特定的社会风险发生时,按照政府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保障和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险种。

其中,养老保险是为在职、退休及辞退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险是为了在职职工和其他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是为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生育保险是为女职工生育期间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

二、公积金的基本概念住房公积金是为缓解职工因购买住房而增加的经济负担,职工在缴存期内用以改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保障。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益及其住房消费中,及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全民福利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项积蓄性的住房制度,既是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也是一种自愿储蓄和信贷制度。

职工可以通过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投资、管理并使用公积金,保障自己的基本住房权益。

同时,公积金还可以发挥降低房屋贷款利率的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社保公积金的缴存标准1、社保缴存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劳动者工资总额的10%为缴费基数,其中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月分别缴纳,缴费基数为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月分别缴纳,缴费基数为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解读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成效和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更加规范,我中心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0〕1号,以下简称《缴存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修订文件的背景2010年8月15日,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缴存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该办法开始实施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有序,业务平稳较快增长,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稳步上升。

但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最多跑一次”,以及户藉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人口城镇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窄、未体现政策的普惠性、服务渠道和方式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突显。

因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新修订,下称《条例》);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3、《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5、《印发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5号)。

三、文件修订程序说明本通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已经通过内部法规部门审核。

2019年6月27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2019年7月18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新编文档-修改后 深圳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介绍-new-精品文档

新编文档-修改后 深圳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介绍-new-精品文档

2. 提取金额核定:
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 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职工本人及 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正常可 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 ,不予提取。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 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需保持一致。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公积金缴存金额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假设一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缴存比例为 10%,则单位每月为该职工缴存1000元公积金,该职工本人
2.提取政策:
3.提取金额核定: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 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 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 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不予提取。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1.提交资料: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身份证;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房产证或其他能证明申请人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等具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年月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加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贷款支持。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5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共计九章七十七条。

该条例从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50%。

计算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缴存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方式。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运营管理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专员,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再次,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拆迁重建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此外,职工退休、死亡、就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缴存、限制提取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民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使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缴存比例的合理性、公积金的流动性等。

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职工的需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2019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考题

2019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考题

2021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住房公积金)考题题库快速背题(章节速记)试卷一1、我国的第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 )年公布的。

答案:1999;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答案:在职职工;3、下岗. 内退等类似职工,仍从单位领取薪资的,单位( )为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案:仍须;4、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所有。

答案:全部归职工个人;5、单位操作补缴登记,确认人数后,不可以选择以下哪种方式补缴?( )答案:直接转账;6、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

答案:免征;7、住房公积金提取,房产证办理时间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 )内。

答案:12个月;8、职工调到外地工作,原在建立的住房公积金( )。

答案:暂时封存或转移至外地;9、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6~30 年期限的年利率是( )。

答案:4.41%;10、购置二手房的职工,须到(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案:二手房所在区的第一管理部;1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指公积金中心( )发行,以效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根底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答案:与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共同;12、个人公积金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之前,首先要做的是( )答案:封存;13、单位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凭( )证明连续亏损2 年及以上,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答案: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1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指的是职工( )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答案:上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15、买断工龄. 下岗. 失业等类似情况,( )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案:不可以;16、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1CHINA REAL ESTATE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了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在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方面、优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方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

其中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缴存,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内容。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扬金管委〔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金管委〔2019〕3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二)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住房公积金从哪一年开始的

住房公积金从哪一年开始的

新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调整要开始了!这6个知识点了解一下_住房公积金从哪一年开始的2月12日,上海发布《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年年缴,但你真的弄懂它了吗?1.上海住房公积金调整时间“领跑”北上广继上海之后,全国不少城市都会陆续进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时间。

与上海不同,北京、广州等地的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而上海每一年都会在调整时间上“领跑”。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职工本人工资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指自然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关,这里的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

例如2019年住房公积金调整,参考的就是职工2018年1月~12月的月平均工资。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上海市此次发布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2018年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对每个城市的职工来说,公积金缴存基数都与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息息相关。

5.住房公积金缴纳与个税调整无关2018年10月开始,新个税法实施,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同时新增多项专项扣除。

新个税法实施后,职工到手收入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也能随之增加吗?答案是不能。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税前工资,所以个税调整并不会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6.多地职工可免缴个人缴存部分深圳、宁波等地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2019

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2019

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2019深圳市公积金是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是一项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的制度。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福利和单位的经济负担,因此,了解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深圳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缴存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7%,合计15%。

也就是说,单位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8%来缴纳公积金,而职工个人则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总额的7%来缴纳。

其次,关于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深圳市规定,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都有上下限。

单位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再者,对于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职工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取公积金,如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还房贷、支付租金等。

同时,职工还可以将公积金用于商业性个体工商户购房、购买二手住房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和额度都是有规定的,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最后,关于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规缴存的单位和职工,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会定期公布公积金缴存情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深圳市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约束和规定。

了解并遵守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不仅有利于职工的个人权益,也有利于单位的合法经营。

希望各位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积金条例制度2019年首次修订
期待1:如何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下限不低于5%。

记者调查: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

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一些地方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

一些群众期待,条例修订通过后要严格执行,让“天价公积金”不再重现。

期待2:职工覆盖面小,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记者调查: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年X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X 亿人。

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X亿人。

内蒙古一位地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当地所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不足**%。

记者了解发现,类似情
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表示:“相比公积金缴存多与少,有和无是更大的
不公平,但遗憾的是,没缴纳的群体多数收入低、维权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更多考虑。


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建议,应强制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考虑像缴纳社保一样强制执法,才能真正扩大制度受益面。

期待3:增值收益频被“化私为公”,如何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记者调查: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

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

20**年,武汉市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建公租房曾引发社会关注。

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属于谁?
广州市政府公开的数据显示,自19**年广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年X月,累计实现增值收益**.X亿元,除了提取风险准备金 **.X亿元、提取管理费用**.X亿元,光上交市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X亿元。

也就是说,广州公积金20多年的累计收益超过一半进入了财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却被“化私为公”。

“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政府拿了属于部分缴存人的收益,转嫁了自己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损害了缴存人利益。

”曹志伟说。

一位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告诉记者,近两年,有关部门曾多次开会商议公
积金条例修改,但多地对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补充资金反对强烈。

“这一条的修订相当于动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刚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期待4:个人收益跑不过CPI,如何能不“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
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
固定收益类产品。

记者调查:以往,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
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现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规定是,金额缴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缴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活期利率计算。

以现行利率计算,银行执行的3个
月定期的利率仅有1%左右,1万元公积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后,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年底,公积金贷款余额为**.X万亿元。

有业内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房贷资产证券化率能够达到**%,可提供超过7万亿元的流动性。

但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韩世同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非银行金融体系,
如果缺少相应的严格管理体系,将来可能会产生风险。

不少群众表示,条例说了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也提了具体渠道,但对增加收益后百姓能享受到多少增值收益却没有明确,“政策还得说明白”。

期待5:限制多提取难,如何让公积金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X日降低到X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记者调查:以往,群众屡屡吐槽办理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

一些群众抱怨只能买房用,而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不能使用公积金。

一旦
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一位接近制度修订的专家指出,过去异地难以通用的原因是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归集和贷款业务在经办银行。

由于管理分散,一些地方资金大量沉淀,一些地方由于资金缺乏而不得不限制贷款额度。

各地使用的系统不统一,主管部门要统计数据只能等各地上报,监管和统筹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拓宽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简化使用手续,有助于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货币”的作用,起到应有意义。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管理层面,目前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也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管得着”。

应当明确改革方向,设立全国联网的时间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