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以法治吏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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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以法治吏及启示
明朝严法治吏及历史启示
九十四中学
陈玉华
人类在进入科技高度信息化的二十一世纪的同时,腐败问题也成为了全球性的话题。近几年来,贪污腐化案件屡见不鲜:“红楼”案件,“慕马案件”等等,上至国家级领导下至乡长,身为国家公务员,不为民服务,反之则成为百姓的寄生虫,酷似硕鼠,让民众唾骂。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上,党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首要问题来抓,并卓有成效。“徒法不能自行”,因此,领导干部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我国有着4000多年的法制发展史,不妨让我们“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翻开中国法制史,我们不得不要充分地肯定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重典治吏”的历史进步作用。
一(明朝严法治吏的指导思想及原因
出身布衣并参加了农民起义的明太祖朱元璋深刻地领悟出元朝是官吏过分宽纵,官场腐败,酷吏骄横,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亡国。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都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明太祖实录》。所以,他把整顿吏治看作是稳定统治的一项措施。为了避免重蹈元朝统治着的覆辙,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朱元璋决意推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发展生产,恢复经济,希望地主阶级与朱氏王朝通力合作,把对农民的剥削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但是,统治阶级内部一些鼠目寸光之辈,在其贪婪的阶级本性驱使下,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利用职权,侵吞赋税,隐占田地,受赃枉法。官吏的经济犯罪直接损害了封建王朝的利益,朱元璋既怕因阶级矛盾激化而被
农民起义推翻,也不能容忍地主阶级内部异己力量羽毛日丰威胁皇权,因此,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自然“重典治吏”就成为明朝重要的指导思想,始终奉行的国策。
二(明朝严法治吏的特点
(一)立法完善
1(重典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在刑律中专设“受赃”篇一卷,其下有十一条之多,设置了“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家人求索”“官吏受赃”“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私受公侯财物”“因公擅科敛”等条,严厉打击官吏在所辖地区收受,求索,借贷,买卖财物及馈赠的土特产,克扣截留赃物,以及官吏的家人收受,求索,借贷买卖财物,役使官吏的部民。官吏即使没有接受财物,也没有枉法,但听任别人许诺给自己财物,也要严惩。对于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还要加重处罚。“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明律也延续了唐律的“六赃”,即6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分别是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其中有4种是涉及官吏贪赃。
2(严惩失职官吏
为了严厉惩治官吏失职行为,法律对各种机关的办事程式以及官吏的职责给予了详细规定,在《大明律》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失职罪。
就军官的失职罪而言,在警卫方面,明律规定了“失觉查”太庙门擅入、宫殿门擅入、宿卫守卫私自代替、从驾稽违、直行御道、关防内使出入、盘问私渡越渡
关津、内奸外出外奸内入、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私出外境以及违禁下海等罪名,在战斗方面,明律规定了“失误军机”、“漏泄军情”、“不操练军士”、“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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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池”、“纵放军人歇役”等罪名。
就文官的失职罪而言,关于选拔考核官吏方面,有“贡举非其人”罪、“举用有过官吏”罪、“失于查照官吏给由”罪等。关于值宿方面,有“擅离职役”罪、“无故不朝参公座”罪等。关于起草印制发送文书方面,有“照刷文卷失错”罪,“上书奏事犯讳”罪、“磨勘宗卷迟错”罪、“漏使印信”罪等。关于检查登记户口田粮方面,有“失于取勘脱漏户口”罪,“检踏灾伤田粮失于关防”罪等。关于收税方面,有“收粮违限”罪、“多收税粮斛面”罪等。
(禁止臣下朋党为奸 3
“朋党”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重个人关系和恩怨报应,使这种现象在封建社会非常突出。明初的统治者总结了历代特别是汉、唐、宋各朝理国成败的经验教训,认为对皇权的最大威胁是来自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之争,来自大臣官吏的结党营私。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便作铁榜九条,告诫功臣不得营私谋利,官军不得私自为公侯服务。不久,废除丞相制度。
随后,在制定《大明律》时,创设了“奸党”条,严厉惩处官吏交接朋党。依照《大明律•吏律•职制》中,下列行为均构成奸党罪:
(一)居心叵测,向君主进奏谗言,唆使皇帝杀人的;
(二)凡大臣小官为依法应处死者,向君主巧言进谏,以图减免其罪,并私下活动而激起人们的同情心的;
(三)在朝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
(四)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司指使出入人罪的。
4(发动群众打击贪官污吏
明代对于贪官污吏的处罚,采取了法外的措施。允许百姓陈告及扭送不法官吏,建立民拿贪官污吏的制度。
《户律•户役》规定:若官吏科征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别弊法,被害之民可以拘执该官吏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受理亦要依法论处。凡害民官吏,允许良民将其“绑缚京治罪”,并规定:“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大诰》更明确地规
定:“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5(官吏管理制度完善
明初统治者借鉴了唐宋时期的行政法规,在各方面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选任制度
《明史》卷六十九《选举志一》记载:明代“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明代任官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洪武年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即南方人调北方任官,北方人调南方任官,后来虽不限南北,但“不得官本省”,即不得在本省任官。这是汉代“三互法”的继续和发展。第二,注意年龄的交叉。明统治者从吏治实践中看到:官员年五十以上者,“虽练达政事”,有统治经验,而精力衰退,责令有关机关选任二十五岁以上有学识能干的人才“与年老着参用之”。这样“十年之后,老者休致,而少者已熟于事。如此则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
(2)爵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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