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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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法学一零级一班胡刚学号:10061010104

法治理念的感悟与我国

法治建设的建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我国发展形势的需要。法制与法治的概念也深入人们的生活,这两个名词常常挂在人们的嘴边,流传于大街小巷。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人们更注重生活的质量,因此对生活要求越来越高,在日新月异的社会下引发的纠纷也就千奇百怪。人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很多问题就得依赖于法律,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是还是没有什么法律观念,特别是农村地区。并且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只是皮毛,所以法律知识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我在这里将从我国法治理念的感悟与我国应建设怎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方面来剖析。

一、法治理念的感悟

(一)我国的法律历史

纵观漫漫历史长河,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为中国文化扎下了坚实的基础,也埋下了根深蒂固的弊端。追溯我国法的起源,具体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西周时期,甚至是夏商时期。一路走来,法律的发展史是十分的坎坷与曲折。各种主张也形成了众多的学说和思想,主要主张有“以礼治国”、“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等。其各种主张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夏商时期,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和保障皇权,以神权来宣称“王权神授,代天行罚”的思想来维护皇权的统治。西周时期主要统治思想是“礼治”,周公制礼、以礼治国等宗法制度已成为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核心。“礼治”的基本特征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中虽然主张所有贵族和享有特权的人一律不得给百姓增加义务、王孙贵族犯了罪必要时候也要受到刑罚的平等条列,但是贵族和享有特权的人通常能享受到各种的特殊对待。当时西周统治者也认识到百姓的重要性,重民的思想是传统的精华,统治者意识到人民的力量,故有“百姓水也,王者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孟子也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所以在西周的统治中也隐约地看得到德治的观点,其表现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既是统治者为了保障统治沿用神权,又做了很大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统治。礼法以“亲亲”和“尊尊”最为突出,礼制的覆盖面也十分的广泛,包括政治、军事、教育、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在当时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在秦朝时期,主要治国思想是“法治”。历史上第一位统一全国的君主秦始皇,他以法强国最终统一了六国。其后有‘车同轨、书同文’的改革,以便其统一治理国家,以此可见法的重要性。在秦时期,商鞅以《法经》将“法”改为“律”,在古代法强调内容上的公平正直,律则偏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这与我国现今的要求颇为相似,这在当时为律例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因为商鞅的变法使当时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富强的国家,为后来统一六国创造了条件,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为秦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后来秦始皇也继承了商鞅、韩非的“法治”思想并将其推向了极端。法家李斯当时任秦国丞相,他主张“君主必须独治天下”,而当时秦始皇主皇帝独揽大权。秦始皇认为人们一切活动都应该依法律规定的模式运行,所以当时有“法繁如秋荼,而网密如凝脂“的说法。李斯主张”法治“并且法应从严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法治”在当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要注意的是秦国的法治在刑罚上都偏重,要与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区分开来。

在两汉时期,刘邦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君主,所以其治国思想除沿袭了一定的尚法任刑之外更注重的是德行。故其主张治国思想是“以德治国”。后来在汉武帝时期,为了满足大统一的需要,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略。以儒家思想为主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其表现主要在立法上,例如“三纲五常”等都是从道德方面来限制人们的行为,也是道德律例化。

在后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其法律制度是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其主要治国思想是将道家、法家、儒家他们所主张的“礼治”、“法治”、“德治”三者杂糅在一起,综合的治国思想。其比较活跃,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后来各个时期的治国思想也颇为相近。在后来各个时期中,只有在特殊的阶段有一定的变化。

(二)我国现今的法律观念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帝制,人治的思想已经深深映入人们的脑海,根深蒂固的传统的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现在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也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四境之内莫非臣民”。在人们心中已经形成了皇帝的话就是圣旨,官员的话就是命令,现今社会仍然受到封建帝制思想的影响,官员也存在独裁的欲念,在制度体制中也有其影子,如政府官员、部门人不能直接诉讼到普通法院,国家领导人不会公然在法庭上接受审查,政府部门违法一般都先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裁决。一方面这是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家形式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封建制度思想的残余。所以人们需要了解法律知识从根本上改变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利用法律充分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

我国从古到今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古时有商鞅变法,日本有明治维新等。这些现象表明法律是灵活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可以概括为四个字“与时俱进”。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稳定性、滞后性等特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必须稳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肯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个领域也在不断的变化,所以法的滞后性在社会上也必然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如建国以来先后分别颁布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四部宪法,其后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还修正了四次。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在随着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其他的部门法也同样地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我国法律也必须积极地进步才能满足社会需要和解决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纵观现今我国法律制度距离“法制”还有一定的距离,有待完善。

在司法过程中制度也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改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立宪目的是限权和保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及和谐发展。《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公权(政府权力)有一定的限制,只有公权得以有效地限制,人们权力(私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所以有学者认为应该《宪法》司法化,但是学界、社会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实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四)我国司法受到社会的影响

我国的中庸思想,中国人普遍都喜欢走中庸之路,凡事都取折中主义。我并不反对这种说法,但我认为需要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在我国很多人在是非面前都是明泽保身不愿牵涉其中,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置身事外。再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舆论的炒作也对我国司法独立造成极大的压力,舆论的介入使很多问题发杂化,一些案件被人们以道德的标准进行了众多的评论,众说纷纭。严重干扰我国司法制度的运行导致一些问题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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