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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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4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1 现场指挥

5.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6 院内救治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10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0.1 信息保障

10.2 急救网络保障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4 应急物资保障

10.5 应急经费保障

10.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10.7 其他保障

11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12.3 预案解释部门

12.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

的医疗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包括航空、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

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 2个及以上县(区)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到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2个及以上县(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

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领导机构的领导下,与公安、民政、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市紧急救援中心(市急救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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