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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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拟建四项新制度

刑事诉讼拟建四项新制度
此 外 , 案 还规 定 “ 草 犯罪 的 时候 不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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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刑法改 注诉修

刑 事诉讼拟建 四项新 制度
文 /本刊记者 谢素芳
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草案 ( 以下简称 草案 ) 增加一编 “ 特别程序”作为第五编, , 成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 根据草 案, 第五 编共有 四章 , 对4个 特别程序 分别作 出规定 , 总共2 。 个 2条 4 特别程序分别 为未成年犯罪案件诉讼程
法 , 于 自诉 案件 , 院可 以进行调 解 , 对 法
当 事 人 之 间 也 可 以 自行 和 解 或 撤 诉 , 但
未 成年人犯罪 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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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 大 了和 解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 部 分 公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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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的保护 。 中国法学 会刑事诉讼法学 ” 研究会副会 长王敏 远在接受本刊记者 采 访时说 ,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向来以教
育、 感化、 挽救为方针 ,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 成年的身心特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 ”
未成年人也有一些特别 的规定 , 如不公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的这
序 , 诉 案 件 中 当事 人 和 解 案 件 的 诉 讼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正确审判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刑事责任以法定为基础,犯罪以罚为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特殊,应当罚则必罚,罪刑相适应,认罪悔罪可以从轻,疑罪从无。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定罪。

第二章起诉和审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检察,如果足以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司法裁判。

第三章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分为犯罪和与犯罪相沾的情节。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认定原则为: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主体。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量刑原则为: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被害人情况、犯罪后果。

第四章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责任的形式为:主刑、附加刑、终身刑、死刑。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认罪悔罪的原则为: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期的计算方法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根据判决书内容计算。

第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为: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和鉴定为:搜查、搜证、鉴定。

第六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和条约的规定下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刑事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分案处理制度 4.审理不公开原则 5.社会调查制度 6.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适用范围 强制医疗的程序 强制医疗的复查和监督
适用范围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强制医疗程序
启动(285条) 强制医疗的司法审查原则 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 刑诉法第285条第三款: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 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 护性约束措施
社会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
1.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轻 重的一切事实情况,尤其是犯罪动机、目的
2.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 社会关系
3.查清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致其犯罪产 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
4.查清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 5.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有无畸形变态 等
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分案起诉与合并起诉
原则:分案起诉 例外:合并起诉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 犯罪的主犯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 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附带民事实施,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其他
审判程序
少年法庭 庭审特点 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 1.不公开审理 2.隐私保护 3.通知指派辩护
施的措施 更高的证明要求 程序设计灵活多样、缓和宽松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司法活动。

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文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介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主要流程和要求。

一、立案阶段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线索,对犯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报案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报案人。

二、侦查阶段立案后,公安机关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活动,收集证据、勘察现场、审查证人等。

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在复杂案件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侦查期满后,公安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起诉以及起诉何罪作出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当起诉,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起诉,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三审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判阶段,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审判庭最终将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刑罚的大小做出判决。

五、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是指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根据判决结果,按照执行法院的规定,进行刑罚的实施。

刑罚执行的形式包括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

在执行阶段,法院有权监督刑罚的执行情况,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遵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这一过程旨在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高效和规范进行。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阳光检务”的逐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成为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的一个新型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多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对案管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真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管中心;新刑事诉讼法;职能;改进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施行的新刑事诉讼规则增设了“案件受理”和“案件管理”两章,首次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范围、流程、方式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给案件管理中心进行职能定位,同时也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集管理、服务、参谋、监督于一身的新型管理角色,为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新兴的管理部门,尚处于探索改进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给案件管理中心指出方向,同时也给案管部门提出更多要求,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创新机制,改进工作,进一步推进案管工作。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其建立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其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执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是推进检察机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举措,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体现和旨意要求。

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改变及其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其中给案件管理部门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辩护制度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等,增设了律师守秘特权,进一步放宽了对律师的限制和束缚。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收 稿 日期 : 0 I1—5 2 1-22 作 者简介 : 楠 ( 9 5 ) 女 , 俞 1 8 一 , 甘肃 兰州人 , 士研 究生 , 博 从事刑事诉讼法 学研究。
俞楠 .论 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的 特别程序 一 一 谈刑 事和解 制度 再
事人 可 以达成 和解 协 议 , 具体 包括 两类 案件 : 一是 对 于制 度设计本 身 , 不论 其适用 范 围还是受 审查 内 对于 【 民间 纠纷 引起 , 嫌刑 法分 则第 四章 、 五 容似乎 尚存在一定缺憾 _。凶此 , 大 ] 涉 第 2 J 为确保刑事 和解机 章规 定 的犯罪 案件 , 可能 判处 j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刑 以下刑 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表示 , 且实践 中的和解也多与直接 的经济赔 偿挂 案》 从辩 护 制度 、 强制 措施 、 证据 制度 、 侦查 措施 、 思”
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解决 机制 赋予 了一 层 “ 自治” 彩。两方 早 已存在 着 色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类似 刑事 和 解 的实 践 , 在英 围 、 国 、 大利 亚 如 美 澳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以作 f 不 可 f J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

未成 年 人 身心 未 臻成 熟 , 有 不 同 于成 年人 具 的群 体 特性 , 当 以儿 童利 益最 大4 和有 利 于其 应 - 1 = 未 来 发展 为基 点来 制定 刑 事 司法政 策 和设 计 具体 的诉 讼 制 度 、 序 和规 则 。 国原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没 程 我 有 对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设 置 专 门 的诉 讼 程 序 , 而 是 散 见于 宪法 、 法 及其 修正 案 、 刑事 诉讼 法 、 刑 原 未 成 年人 保 护法 、 防未 成 年人 犯 罪法 以及有 关 预
别程序 , 以适应我 国司法实践 的需要 , 可 符合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则 的要求 。 从更好地 实施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 和增强其可操作性的角度看 , 刑事诉讼法 》 新《 的某 些规定还 需要进 一步研 究。 关键 词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刑事和解 ;违 法所得 没收;强制 医疗程序
作者简 介 :宋英辉( 9 7 1 5一
)男 , , 河北赵县人 , 北京 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 教授 、 士 博
生导师,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 法理论研 究;茹艳红 ( 9 1 ) 女 , 18 一 , 河北唐 山人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博 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 刑事诉讼 法理论研 究。 中图分类号 :D9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4 3 o 2 -0 0 收稿 日期:2 1- 3 1 . 2 0 1 0 ( l 0 1-8 4 2 1 02 0 —6
刑事诉讼特 别程 序立法释评
宋英 辉 茹 艳 红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 究院 , 北京 10 7 0 85)
摘 要 :新《 刑事诉讼 法》 增设 了特 别程序 , 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 包 讼程序 , 犯罪嫌疑 人、 告人逃 匿、死亡案件违 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和对 实施暴力行 为的精 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被 程序等 ,既在章 节体例 上健 全 了我 国刑事诉讼 法律文本 , 也在许 多方 面完善 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 体现 出我 国刑事诉讼 立法不断总结 司法实践 经验 和借 鉴域外经验 , 刑事诉讼 制度逐 步走 向科学 、 民主和精 密。增设特

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哪些?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哪些?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就算不了解详细的内容,但基本还是知道这部法律的。

但是,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这个章节,我猜想很多人应该不知道。

那么,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哪些呢?下面请跟随一起看下文吧。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审理结果。

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或司法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

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般公众,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适用范围、条件。

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

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今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在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与特别程序等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虽还有进行改进的地方,但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进步;展望前言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这对于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中几个亮点方面进行评述,说明其进步性。

一、证据制度修改——更明确、完善原《刑事诉讼法》(简称‘旧法’,下同)中,对于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理论界普遍认为,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且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修改后的第48条对证据的传统定义做了重大修改,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在证明标准上,旧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充分”的确定,却很模糊,修正后的第52条对旧法第46条进行了扩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本次修改除了将证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外,又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并部分确立了严格证明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条文进行对照,并详细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变化和影响。

一、刑事立案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时,应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时,应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不足以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证据材料,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不予立案。

对比分析:新条文在旧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对于不足以立案侦查的情况的明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制作证据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这一变化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增加了审查立案决定的程序性要求。

二、刑事侦查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等手段,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抓捕。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等手段,必要时可以进行传唤和抓捕。

同时,对于需要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报请审查批准。

对比分析:新条文在旧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对于传唤和检查手段的明确规定,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行为。

同时,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新增规定了应当报请审查批准的程序要求,增加了对于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查机制。

三、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

文章来源:/Content-310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文章来源:/Content-310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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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法规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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