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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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据中国新闻刚报道,大兴新苑学校九年级的小学生金焦(化名),连续两天不敢上学。他的两侧脸颊上还有数道指印,腿上多处青紫。这些伤痕都是在学校老师的监督下,由学校的数位同学殴打所致。2009年5月12日早上,正在教室里读书的金焦被表弟叫到四(1)班。“四(1) 班班主任问我有没有打他们班学生,我说没打只是吓唬了一下,老师说吓唬就是有要打的想法。”金焦说,老师随后使劲推了他,他的后脑勺重重撞到了黑板上。然后老师又叫了3个学生上来踹他。当时,另一名迟到的学生在门外喊“报告”。“老师叫他进来,让我俩互扇嘴巴。”金焦说,“我俩互相扇得很轻,最后老师直接揪住我的脸,扇了我几下,嘴唇当时就流血了。”
分析:案例中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教师教学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条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教师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行为的,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教师有违反第21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处分。案例中的教师应被责令改正。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2:
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某作出扣工资25.50 元的处理。袁某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大打出手,王校长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 天,
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 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 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王校长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责令袁某和曾某赔偿王校长的医疗护理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这是一起学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首先袁某在调离时带走学校公物就违反该校的《学校公物管理制度》,属于违纪行为。王校长按学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其次袁某勾结夫兄曾某殴打王校长致重伤,致使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教师法》第35 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