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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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情形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2、在建建筑物抵押(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建筑物已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不得再按在建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
4、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注: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5、法律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登记情形,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未销售证明;
(3)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文件;
(4)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未销售证明;
(5)以部分建筑物抵押的,提交相关抵押面积的证明;
(6)在建工程建设完成,其抵押转为建(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于在建工程抵押转为建(构)筑物所有权抵押的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
(7)以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8)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交省金融办批文;
(9)抵押权人为典当机构的,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审核要点
1、申请人与身份证明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人一致;
3、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范围内;
5、下列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6、债务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7、不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出具登记结果
注: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时还应实地查看,主要内容如下: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2、申请抵押的部分是否已建造;
3、登记部门认为必要查看的内容。
五、登记时限
参照本手册“一般规定”的登记时限执行
六、登记结果
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