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事故处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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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事故处
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6023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事故处理办法
Measures for Handling Damage to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事故鉴定及索赔、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家用电气损坏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分公司所属公用配电变压器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分公司所属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三条由于第二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通知兴隆供电分公司,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分公司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用电检查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内容的调查取证:
1、应对事故发生前天气、现场环境、电气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2、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用电检查人员应会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受害居民用户对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必须经受害居民用户在客户电气设备事故烧毁调查表上签字。
3、对事故详细经过进行调查核实。
4、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详细分析。
5、确认事故经过及原因后,用电检查人员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对电气烧毁事故的处理提出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并客户电气设备事故烧毁清单等手续副本移交分公司安全专师。
第四条分公司安全专责师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确定赔偿责任。
1、如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属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分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经鉴定属分公司责任的,分公司安全专责师将损失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生技处保险理赔专责人。待生技处保险理赔专责人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到达后,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并根据相关规定,最终确定赔偿办法。
3、确定赔偿办法后,安排居民用户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家用电器,确属无法修复的,按照《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
向分公司通知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分公司不再负责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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