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管理.doc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2018必考重点内容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四)演出举办单位要创新思路,丰富节庆演出内容与形式,完善演出活动市场运作方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二、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一)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演出经纪人考试法规汇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文市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演出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新的演出业态、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对演出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7•【文号】文办发[1991]第30号•【施行日期】199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8年3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5日)废止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1年7月27日文办发(1991)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直属单位:我部根据国办发〔1991〕12号文件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已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系指按文化部《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核准登记,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本办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按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文件、证明:1、机构名称、组织章程;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3、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4、八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5、经营地点、营业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证明;6、单位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7、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一般专职从业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其中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证明;2、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其中专职财会人员须有相应的资格证明;3、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个人身份、履历和就业证明,其中拟聘用人员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八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演出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市发[2011]19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04.26
【实施日期】2011.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近期,一些媒体曝光部分地区存在色情低俗演出现象,暴露出了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着的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
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演出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当地演出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当地演出市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力争在短时期内使
演出市场秩序有明显改观。
二、严格执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登记机构人员信息。
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应当严格按照办市函〔2009〕493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和规格,逐项规范填写,特别是要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备查验。
文化部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doc
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文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发〔2017〕15号发布日期:2017-7-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互联网技术加快普及应用,演出票务经营模式更加多样、渠道手段更加便捷,有效促进了演出市场消费和行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囤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交易不透明等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
为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管理,强化演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有关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
(二)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
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
取得授权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务经营资质的机构代售演出门票。
未经委托或授权,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
举办大型演唱会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在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时,向公安部门一并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按照票务销售方案进行售票。
(三)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文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文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经纪人的行为,保护签约艺人权益,提高行业诚信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文化经纪人。
第三条文化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文化经纪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文化经纪人应当保守签约艺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其商业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文化经纪人进行交流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文化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文化经纪人有权了解并代表签约艺人的意愿,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文化经纪人有权为签约艺人联系相关商务合作和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文化经纪人有义务保护签约艺人的权益,维护其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文化经纪人有义务积极推动签约艺人的事业发展,为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化经纪人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各项业务任务,不得推诿或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文化经纪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露签约艺人的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文化经纪人应当对签约艺人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协助,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章文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文化经纪人在从事本职工作时,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文化经纪人应当尊重签约艺人的个人意愿和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其私人信息。
第十六条文化经纪人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将签约艺人置于任何不当的境地或做出有损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文化经纪人应当对签约艺人的财务进行规范管理,不得私自挪用或侵占签约艺人的财产。
第十八条文化经纪人应当遵守公司的业务流程和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授权或超越职权行事。
第十九条文化经纪人应当积极与其他团队成员合作,保持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文化经纪人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文化经纪人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2012.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保障演出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等营销活动,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演出经纪人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具备演出经纪资格,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籍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
演出经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具备演出经纪资格,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六条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一)制定培训纲要和考试细则;(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三)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四)制定并公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以到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参加考试,合格者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全国通用。
第八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0小时。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依法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2年12月5日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不断发展,演出经纪人的角色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连接演员和剧组的桥梁,演出经纪人在整个演出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的行为,保护演员权益,以及良好地管理演出经纪人员,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演出经纪人员的资质要求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能有效证明自身从事演出经纪人员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文件;2. 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拥有各种业务技能,包括协调、组织、沟通能力等。
二、演出经纪人员的职责1. 代表演员、演出单位进行演出合同谈判和签订;2. 负责演出单位和演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证演出的顺利进行;3. 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解决演出中出现的问题;4. 监督演员的行为,保证演员的形象和素质;5. 协调演员的工作安排,确保演员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三、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1. 在演出合同中,演出经纪人员有权为演员争取更好的演出条件;2. 参与演出合同的签订,并对演出合同进行监督和执行;3. 对演员的精神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4. 参与演员纠纷的解决和调停。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义务1. 保证个人在演出经纪业务中的诚信和规范;2. 维护演员的声誉和利益;3. 严格保守演员个人信息和隐私;4. 对演出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和解决;5. 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我培训和学习。
五、演出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罚1. 对于虚构人物身份、虚假宣传、违反合同、侵犯演员隐私等情况,将按照《演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2. 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吸毒等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严格监管。
总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行为、保障演员权益、促进文化娱乐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文化娱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管理办法非常关键。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管理,确保演出经纪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提高经纪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经纪公司的所有经纪人员,包括演艺经纪人、音乐经纪人、体育经纪人等。
第三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惩处。
第二章经纪人员的选拔与任用第六条演出经纪公司在招聘新经纪人员时,应当明确要求经纪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第七条经纪人员的选拔采取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演出经纪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招聘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察。
第八条经纪人员的任用应当通过公司决策层审批,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应明确经纪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薪酬待遇、保密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经纪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保持良好的形象,严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经纪人员的培训与提升第十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经纪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可包括行业动态、市场分析、合同管理、人际沟通技巧等方面。
第十一条演出经纪公司可邀请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或重点客户进行讲座,帮助经纪人员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十二条经纪人员应当重视自身的学习和提升,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
演出经纪公司可鼓励经纪人员申请相关证书,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经纪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行业内的专业交流会议、展览会等活动,拓宽自己的人脉资源,积累行业经验。
第四章经纪人员的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经纪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他们应当保护客户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声誉。
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演出节目更加丰富,演出类型更加多样,旅游演出、音乐节庆演出等业态蓬勃兴起,对拉动文化消费、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票务销售、现场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影响了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演出活动管理(一)加强内容审核。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防止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
对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题材,涉及民族和宗教题材的演出剧(节)目,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严把内容准入关,确保演出活动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操作规范。
(二)突出监管重点。
对音乐节庆类演出活动,要重点对电音类、说唱类节目进行审核把关,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演出现场、电子显示屏内容以及互动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演出举办单位防范人群踩踏等安全事故。
对沉浸式演出活动,要加强演出全流程审核,防止出现封建迷信、血腥恐怖等内容,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落实封闭空间应急管理、消防通道安全提示等措施。
对小剧场演出活动,要重点加强脱口秀、相声以及先锋话剧、实验话剧等语言类节目的内容审核和现场监管。
对旅游演艺活动,要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依法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履行演出节目报批手续,加强演出现场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纳入监管。
(三)加强审批指导。
文化和旅游部将建立内容审核专家咨询制度,为营业性演出内ZB土建设计室容审核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省级文化和v加shejiyuan8旅游行政部门对重点营业性演出内容把握不准的,可提出初审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予以指导。
第三章 文化经纪人的规范管理
2、培训、考试、核发 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应包括“经纪人概 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及“工 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主要内容。 文化经纪人除进行基本科目的考试外,还要 进行与从事的文化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和考试。只通过基本科目考试的,在核发的 经纪执业证书上应注明“消费品、生产资料” 字样;只有通过了文化方面的专业知识考试, 才可以在核发的经纪执业证书上注明相应的 文化项目。
文 化 经 纪 人 第 三 章
(二)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的需求 从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程看,文化经纪人的产 生一般滞后于经济发展,他们的最初活动 特征具有自由化的性质。随着文化市场的 不断增长,文化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越来越 广泛、越来越重要,文化经纪逐步成为一 种相对独立的产业或行业。 于此同时,有关文化经纪业务组织机构,如 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等也相应建立起 来,最终使之成为文化市场发展和完善的 重要支柱。
文 化 经 纪 人 第 三 章
一般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文化经纪人协会培训、考 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取得文化经纪执业证 书: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文化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 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 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等。
文 化 经 纪 人 第 三 章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 营业场所和一定的独立财产,能提供经济 担保,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依法领取营 业执照。
文 化 经 纪 人 第 三 章
二、有关法规要求的条件 各地在制订文化经纪人管理法规时对经纪从 业者的条件、资格及考核都有一些明确的规 定。 我国有关管理规章中都将对文化经纪从业人 员资格的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其 中包括经纪从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 发证等资格认定的具体内容。 此外,在规定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 司经纪人登记注册的条件时,均明确规定了 要具备相应数量具有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从 业人员。如规定设立文化经纪公司要有五名 取得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专职经纪人员。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演出经纪机构是演出市场重要主体,对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丰富演出产品供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一段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败坏行业形象,损害社会风气,对演出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演出资质管理(一)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演员从业行为(五)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四)对所经五)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2月5日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13日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职业能力水平,自觉维护演出行业形象。
第八条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制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6•【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
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文旅市场发〔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我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8月30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管理,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三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
人管理
文化部7日出台并公布《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今后将由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并于每年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等。
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根据规定,演出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
为此,规定提出了演出经纪人员三不得: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不得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不得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文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加强演出经纪人信用管理,对演出经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
当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此外,中国演出行业协
会还将根据演出经纪业务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细则,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服务,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素质与水平。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