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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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相对性及突破
【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并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在认可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我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第三人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含义是指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可见,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强化,现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一方面,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合同中的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只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彼此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就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
起诉讼,绝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的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看出: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此种义务条款,则此
义务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同意之后,当时认为第三人设立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立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始终为内部效力。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内容的相对性派生出来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及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定义及确立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所谓例外就是在认可原有的基础上对新出现的事务、问题在注入新的元素的情况下,予以变通并加以使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也就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突破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在
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满足各个要件时,才可以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

在古典契约法时期,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合同中很少有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就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

20世纪进入现代商品经济时代,与19世纪相对封闭简单的经济基础相比,现代商品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经成为合同法的新的经济基础。

如果再继续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交易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国的法官、学者及立法者不得不打破常规,更新法学思想,修正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适应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对相对性原则进行例外突破是基于兼顾公平、衡平利益的需要。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合同立法过程中,为了保护特殊情形中第三人的需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相应的突破,具体突破情形如下:
1、债权保全制度
债务人就其债务,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全部负担责任,此项责任财产为债权的一般担保。

如果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法
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避免和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以及规范和保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如我国《合同法》第73—74 条有类似规定。

通常意义上来说,合同具有主体、内容、责任上的相对性,但债权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抗特定第三人的权利,这是合同相对性较早的例外之一。

2、债权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以后,承租人根据其与出卖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得以继续租赁该房屋,而不受房屋物权变动的影响。

本来房屋租赁合同只是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而言的,但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行使所有权的处分权时,此时就涉及到多方主体,既有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又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且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还应当在出卖房屋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正是我国《合同法》第229 所做的规定。

为保证租赁权的安定,赋予租赁债权以对抗第三人(买受人)的权利,因此,这也是对债得相对性的另一种突破。

3、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将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享有,由第三人单独或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权人与债务人本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由于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使得出现了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债权人与承受全部转让债务的受让人、原债权人与承受部分转让债务的受让人、原债务人与全部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原债务人与部分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之间的相对关系,我国《合同法》第79-90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这不仅使原有合同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并且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归责也发生改变,这又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j].中国法学,1996(4):66-67.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胡静静.浅议合同相对性的突破[j].北京:法学之窗,2008(06):110.
[4]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5]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8: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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