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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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环保局:为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作,制定了《⼭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西省环保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业粉尘)。

第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属于环境统计⼯业源调查⾏业范围内(《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其他⾏业的建设项⽬,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建设项⽬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的环评审批。

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

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

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报批稿)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九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项目名称: 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建设单位: 山西省朔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九月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委托单位:山西省朔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单位: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类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法定代表人:王文胜目录表1 项目总体情况 (1)表2 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表3 验收执行标准 (5)表4 工程概况 (8)表5 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13)表6 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18)表7 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20)表8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25)表9 环境管理状况及监测计划 (29)表10 调查结论与建议 (30)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应县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平面布置图附图3 应县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周边环境概况图附图4 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平面布置图附图5 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周边环境概况图附件:附件1 山西省朔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委托开展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函附件2 关于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附件3 关于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4 关于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附件5 关于大新高速公路应县、怀仁收费站扩容改造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附件6 朔州高速公路公司应县收费站拓宽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合同附件7 朔州高速公路公司怀仁收费站改建及道路拓宽改造征地拆迁合同附件8 怀仁收费站污水处理证明附件9 验收监测报告附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图2-1 改扩建工程项目区地表水系分布示意图表5 环境影响评价回顾表6 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表7 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表8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表9 环境管理状况及监测计划表10 调查结论与建议。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

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

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晋政办发〔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省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晋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省环保厅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解决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强化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对现已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处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为全面推进“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简称“未批先建”),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简称“久试不验”)进行全面清理整改。

2016年6月底前完成50%的清理整改任务,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清理整改原则和要求(一)清理整改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晋环发[2015]16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168号)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2015年12月30日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公示本)委托单位: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调查单位: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二〇一七年五月目录第1章总则 (3)1.1编制依据 (3)1.2调查目的及原则 (9)1.3调查方法 (10)1.4调查范围、调查因子和验收标准 (10)1.5调查重点 (17)1.6环境保护目标 (18)第2章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21)2.1自然环境概况 (21)2.2社会环境概况 (24)第3章工程调查 (26)3.1工程建设历程 (26)3.2工程建设概况 (27)3.3验收期间运行工况 (46)3.4依托工程概况 (47)3.5环保工程投资 (48)第4章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落实情况 (53)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结论 (53)4.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58)4.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62)第5章生态影响调查 (65)5.1生态现状调查 (65)5.2施工期生态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67)5.3试运行期生态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68)5.4生态影响调查结论及整改建议 (71)第6章地下水环境影响调查 (72)6.1现状调查 (72)6.2施工期地下水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 (76)6.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76)6.4试运行期地下水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78)6.5地下水环境影响调查结论及整改建议 (79)第7章地表水环境影响调查 (80)7.1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 (80)7.2施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 (80)7.3试运行期地表水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81)7.4地表水环境影响调查结论及整改建议 (85)第8章大气环境影响调查 (87)8.1大气环境现状调查 (87)8.2污染源调查 (88)8.3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91)8.4试运行期大气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92)8.5大气环境影响调查结论 (93)8.6要求与建议 (93)第9章声环境影响调查 (94)9.1声环境现状调查 (94)9.2施工期生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 (95)9.3试运营期声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 (95)9.4声环境影响调查结论 (95)第10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调查 (96)10.1固体废物来源及处置措施调查 (96)10.2施工期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96)10.3试运行期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97)10.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调查结论 (97)第11章社会环境影响调查 (98)11.1社会经济环境现状调查 (98)11.2搬迁、安置、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98)11.3文物古迹、历史遗迹等重要保护目标保护措施调查 (99)11.4社会环境影响调查结论及整改建议 (99)第12章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落实情况调查 (100)12.1建设单位环境管理状况 (100)12.2环境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调查 (101)12.3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 (102)12.4要求与建议 (103)第13章资源综合利用调查情况 (104)13.1矿井水、生活污水综合利用情况调查 (104)13.2煤矸石综合利用情况调查 (104)13.3瓦斯综合利用情况调查 (104)13.4建议 (104)第14章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调查 (105)14.1清洁生产调查 (105)14.2总量控制调查 (108)第15章公众意见 (110)15.1调查目的、对象、范围及调查方法 (110)15.2调查内容 (110)15.3调查结果 (110)15.4结论 (115)第16章调查结论与建议 (116)16.1工程概况 (116)16.2环境影响调查结果 (116)16.3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有效性调查结论 (119)16.4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结论 (119)16.5要求与建议 (120)前言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介休市张兰镇南窑头村附近,由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1号批准。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晋环发[2006]253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晋环发[2006]253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使我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省局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并经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执政为民,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团结奉献;坚持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履行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贯彻省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省局领导及各处室、各单位领导职责五、省局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工作并向省政府负责,副局长、总工、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纪检组长履行省纪检委赋予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省环保厅。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晋环监测【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环监测【2016】3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环境监测单位:为了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我厅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6月2日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污染源在线监测;(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铝土矿开采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铝土矿开采环评报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相王矿区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评价任务的由来与完成情况 (1)1.2编制依据 (2)1.3评价工作原则 (6)1.4评价等级 (8)1.5评价范围 (9)1.6评价标准 (10)1.7评价重点 (12)1.8评价时段 (12)1.9环境敏感因素及保护目标分析 (12)第二章评价区域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 (16)2.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16)2.2自然物理(质)环境概况 (18)2.3自然生物(态)环境概况 (23)2.4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25)2.5环境质量现状 (27)2.6环境功能区划 (28)第三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9)3.1原有工程概况 (29)3.2整合项目概况 (37)3.3工程生产工艺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公用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改扩建前后污染物变化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岢岚县牛碾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岢岚县牛碾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环评报告

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项目名称:岢岚县牛碾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环评单位: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编制日期2017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报告表编制内容与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风电场总平面布置 (9)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简况 (12)四、评价适用标准 (20)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2)六、环境影响分析、拟采取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3)七、环境效益 (49)八、结论与建议 (50)附表附表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附图附图1:地理位置图附图2:风电场总体布置图附图3升压站平面布置图附图4:施工营地平面布置图附图5:地表水系图附图6:天桥泉域图附图7:环境保护目标图附图8:本项目与自然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图附图9:芦芽山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一:环评委托书附件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四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通知附件三: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岢岚县牛碾沟 4.95万千瓦风电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附件四:岢岚县国土资源局文件附件五:岢岚县水利局文件附件六:岢岚县环境保护局文件附件七:岢岚县文化局文件附件八: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附件九: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附件十:专家意见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岢岚县牛碾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北京中能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成敏联系人杨丽军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6层702联系电话150****8883传真邮政编码036300建设地点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宋家沟乡境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风力发电D4414永久占地面积(平方米)109885绿化面积(平方米)1400工程总投资(万元)43730.61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52环保投资占工程静态总投资比例0.58%建设规模(MW)49.5预期投产日期2018.121、项目由来及工作重点目前,我国化石燃料储量减少及环境污染的双重危机日益加深,中国水能资源的开发相当有限,天然气在我国储量有限,不可能大量用来发电,而核能的发展在我国又受到铀资源短缺和核安全问题的严重限制。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并环发〔2018〕154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并环发〔2018〕154号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分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服务我市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权限下放的相关文件,编制了《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一、跨本市辖区内县(市)、区建设的项目(除生态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太原市市环保局审批。

二、山西综改示范区环保分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与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同等。

三、目录中除下述类型项目中由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审批外的项目、均由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山西综改示范区环保分局按权限审批本辖区此类项目)1、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等类项目。

2、纸浆、炼焦、电石、垃圾处置利用、风力发电、输油输气管网(除跨省、市干线管网外)。

四、除目录中上述第三项规定外的审批权限,清徐县环保局、古交市环保局、尖草坪环保分局、不锈钢园区环保分局对辖区内其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享有与太原市环保局同等审批权限。

五、小店环保分局、迎泽环保分局、杏花岭环保分局、万柏林环保分局、晋源环保分局、阳曲县环保局、娄烦县环保局负责审批除生态环境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晋政办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和污染减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立赏罚分明的环境保护激励和制约机制,制定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11个省辖市及各县(市),市辖区纳入11个市考核。

二、考核内容1.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为基准,采用大气环境综合污染指数评价,体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体现各地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相比的变化情况。

3.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体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三、考核周期环境污染治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四、评价方法考核评价按当年监测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自然排序和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排序两种方式进行排名,结合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11个省辖市及各县(市)分别评价考核。

其中:1.将大气综合污染指数由小到大自然排序,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越小,说明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越好。

2.将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由大至小排序,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越大,说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好转幅度越大,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为副值,说明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

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计算公式如下:(上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考核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上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3.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时,不再考核大气污染综合指数。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晋环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07]222号)各市环保局:现将《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四条在本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督查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和督促全省环境信访工作,督办各市环保局及监察总队等单位应该受理的有关环境信访工作事项,对重大信访案件牵头查办。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六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晋环发[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保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保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保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晋环发〔2015〕111 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保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晋环发〔2015〕111号各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山西省环保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参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清单》,结合当地信访工作实际,梳理制定本地《清单》并公开发布。

工作中要及时完善工作程序,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类型,分类导入法定途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以确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各市环保局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制定本级《清单》并报省环保厅。

《清单》的执行情况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检查各地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督办。

山西省环保领域法定途径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环保、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的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等。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 举报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4.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对排污数据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兴县杨家沟铝土矿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兴县杨家沟铝土矿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评报告

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二O一七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概况 (1)1.1建设单位概况及项目背景 (1)1.2产业政策 (2)1.3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2)1.4分析判定情况 (4)1.5“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4)1.6关注的环境问题及主要环境影响 (6)1.7主要结论 (7)第二章总则 (8)2.1编制依据 (8)2.2评价目的及原则 (10)2.3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 (11)2.4评价等级的划分 (16)2.5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19)第三章工程分析 (24)3.1建设项目概况 (24)3.2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79)3.3 建设项目三废排放情况汇总 (91)第四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93)4.1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93)4.2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94)4.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06)第五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0)5.1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 (130)5.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3)第六章环保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200)6.1建设期环境保护措施 (200)6.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202)第七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21)7.1社会效益分析 (221)7.2经济效益分析 (221)7.3环境影响损益分析 (221)7.4小结 (225)第八章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226)8.1 环境管理 (226)8.2环境监测 (233)8.3环境管理与监测经费预算 (234)8.4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一览表 (235)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237)9.1建设项目概况 (237)9.2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及评价 (238)9.3环境影响评价 (238)9.4总量控制 (242)9.5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43)9.6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43)9.7公众参与 (243)9.8评价总结论 (243)附件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附件2:山西国土资源厅晋非煤采划字【2017】0004号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划界文附件3:山西省矿山调查测量队,晋矿测技审字【2017】020《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书,2017年10月24日;附件4: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附件5:监测报告附件6:废石检测报告,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2017年10月20日;(淋溶、成分)附件7:互保协议附件8:山西一拓国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兴县杨家沟铝土矿井下涌水量说明;2017年10月15日附件9: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开展前期工作的函”;2017年11月2日附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第一章概况1.1建设单位概况及项目背景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为一新建矿山,矿区位于兴县县城28°方向,直距约15km处的东磁窑沟村——杨家山一带,隶属于魏家滩镇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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