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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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案例

【篇一:犯罪主观方面案例】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第14条)。

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盗窃犯只想盗窃财物,却盗窃到了军人的手枪,是否有盗枪的

故意?被告人王某在火车站候车厅,趁一军人熟睡将其提包偷走,

出站时被抓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承认自己只想盗窃财物,没有料到手提

包里有手枪。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有犯盗窃罪的故意,但是没有

犯盗窃枪支罪的故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因琐事捅刀子致人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2000年

7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崔某到一发廊闲晚,董某(男,21岁,

与崔某素不相识)也来闲玩。崔某问理发师姓名,理发师回答姓崔,属帮字派。崔某说:我是昌字派。董某则说:我是永字派。

崔某认为董某在其面前称长辈,便与其争吵,并拿出水果刀(长约

24厘米)朝董某的左颈部扎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董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被锐器刺伤左颈部,导致左颈部总动脉破裂,急

性大出血休克死亡。崔某于次日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即放任董某

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崔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2)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一种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例:陈某不慎触动猎枪扳机致妻子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

死亡?被告人陈某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为达到与该妇女

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但又一直不忍心下手。1999年5月2日傍晚,陈某为晚上上山打猎坐在院子里擦枪。这时,其妻从市场回到家中,并站在其身旁谈市场见闻。陈某不慎触动猎

枪扳机,打中李某腿部,致腿部动脉破裂,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处理结果:陈某了解枪的性能,应该意识到枪口对准人体可能产生

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将枪口对准其妻李某腿部,并不慎走火,主

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轻信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例:安装电猫电野猪,却电死村民,是什么心理状态?由于野猪危

害庄稼,浙江金华县安地镇某村村民丁某、叶某决定用电猫捕猎野猪。二人将脱壳电线从丁某家中拉出,沿山布防,离地面0.4米高。二人在交叉路口设立警示牌,写明:广告:电触野猪,晚上七时开电,早上六时收电。

电猫安装后,除了雨天,均由丁某按照告示时间开关电源。1999年

2月27日凌晨,村民王某上山盗伐杉树,触到电线。丁某在家中听

到电猫的电铃声后,立即叫叶某一同上山寻找处野猪,后发现王某

到在电线旁,已经停止呼吸,其身旁有杉木一根,砍刀一把,二人

立即到金华县安地镇人民政府投案自首。检察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丁某、叶某提起公诉。该指控能否成立呢?处理

结果:检察机关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丁某、叶某提起公诉,一

审法院判决二人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3)意外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

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第16条)。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

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例:林某嬉闹中打阮某一拳,致使阮某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被告人,林某,男,21周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被告人林某

与被害人阮某是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一起时经常打闹取乐。1992年2月7日,阮某到林某家中玩,两人由于各自两地上大学,

三年未见,因此见了面分外亲热,两人像在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林某一拳打在阮某腹部,阮某当即受无腹部,脸色惨白。

林某见状,当即租车送阮某到医院救治,但尚未到医院,阮某就已

经死亡。经尸体解剖表明,阮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疾病,这种脾

脏在遭受外力打击极易破裂。阮某正是由于林某拳击导致脾脏破裂

而死。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林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阮某死亡的严重

后果,但是林某事先并不知道阮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疾病,因而

不能预见自己拳击会造成阮某死亡的后果,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林

某对阮某的死亡不负责任。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宣告林某无罪。(4)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行为对象错误;同类对象错误;非同类对象错误;误认对象;

对象打击错误;行为性质错误;行为方式、方法错误;因果关系的

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如没有犯罪故意,不存在故意

犯罪的问题。如有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如有犯罪故意,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处理。

【篇二:犯罪主观方面案例】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8 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与其好友张某(女,22 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她仅利用农闲帮人加工衣服,每月

可挣500 等。于是,张某也想到河南来,写信告诉唐某帮她找一合

适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青年

周某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周某提供500 元作路费,周某满口答应,遂给胡某500 她表妹陈某(21岁,未婚)也想到河

南结婚,问胡某是否可以带她一起去,胡某随即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又将陈某介绍给其一个远房亲威梁某

为妻,并以分担路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现金500 元,梁某因胡为

其介绍对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给胡某200 元,但胡某只收了500 二

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问题]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虽然将张某、陈某两位妇女介绍给他人

为妻,又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由于被告人胡某不具有出卖妇女的

目的,又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刑法》第

240 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法院

依照刑法第13 条规定,宣告胡某无罪。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

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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