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全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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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全部整理
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
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3、各类调整海商关系法律的不同称谓:
(1)shipping law 英联邦人用的较多,是“海上运输法”(关系大同小异)美国法律下shipping law还包括
(2)dry law:干法。货运法,船上设备配备,船舶抵押,船舶融资wet law:湿法。通常海事法下的内容都归为湿法(仅限于船舶范围)。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
2、船舶关系
3、某些行政活动
三、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
1、海商法的独特性
(1)航海的危险性
(2)海上企业的资本性(建造船舶资本高)
(3)海洋的广阔性
2、海商法的性质
(1)海法:中世纪一法学家最早提出,海商法属于海法的一部分。原传统概念,只要在海上就可;现代法中海法包括范围很难说,可能包括海洋法、
环境法。因此更多的说,海事法属于民法商法的特别法。
(2)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民商立法模式,即民商合一模式(制订一本统一的民法典,该民法典中包含了商法的内容);民商分离模式(民
法、商法分别立法)。对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属于民法调整范
围;民商分离的国家,海商法属于商法调整范围。(赠与关系不是商
业行为)
(3)私法:海商法是私法。公法指涉及国家权力机构的,即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私法是民间私下调整的,自己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的,即
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例:政府进行采购,没有行使公权力,所以属于私法。
第二节海商法的形式
一、海商法包含的主要内容
1、海商法包含的内容:
共15章。
2、学术讨论的内容
(1)海运管理法:总则、船舶、船员(以及其他章节一切有关国家行政机构对
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进行管理的内容,都属于海云管理
法)
(2)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
(3)海上运输与拖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海上旅客运
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拖航合同(拖航中也有责任限
制,这种责任限制叫单位责任限制)
拖航与运输归为一类的原因:都涉及合同关系。
(4)海事纠纷处理: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时效。发生了违约和侵
权纠纷。
(5)海事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关系。
二、海商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定以什么形式出现的,即要找该法律规
定到什么地方去找)
1、国内立法:我国海商法、各种海事条例
2、国际公约:关于海商法的国际公约
3、国际惯例:(惯例,指约定俗成的做法。)惯例可上升为法律,当一个国家或
国际社会认为某惯例必须由所有的人遵守的时候,这种习惯或者
惯例就会上升成为法律。如《习惯法》。
4、判例与仲裁裁决:英美法下,或者说海商法通常区别于其他法的,就是会有
大量的判例和仲裁裁决。海商法较多的习惯规范,几乎都
来源于英美法,因此在海商法中间大量引用案例和仲裁规
定。海商法是商人习惯法集结而成的法律,所以需要判例,
且仲裁比打官司节约时间和成本。但如有人向法院提出对
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法院可以受理来判决。不过实践
中对仲裁争议较少。
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海商法(考证出来,海商法最早出现在两河流域,即伊拉克周边,两河
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
1、汉谟拉比法典:此法典即为最早考证出的海商法法典,刻在了石板上的现形
文字。当中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及共同海损,这两点是最古
老的海商法的体现。
民法责任基础:谁损害谁赔偿
海商法责任基础:船货共担风险(传统的)
2、罗德海法:罗德在地中海上,是地中海上很小的岛。规定了一些很简单的、
朴素的规则。
二、中世纪海商法(中世纪的三大海法,是发生在地中海沿岸的,相关法律的案
例的集合,依时间顺序出现如下。中世纪是我国的封建社会。
欧洲的中世纪,领主和宗教色彩较重,国王通过宗教统治。
最早的宗教是基督教)
1、康索拉多法
2、维斯比法:(维斯比是瑞典附近很小的一个城市,由于贸易中心的转移,而发
展了海运)
3、奥列隆规则:比较完善。吸收了前两个法的特点和规则,集结成册。
三、近代海商法
1、路易十四海商条例:路易十四是法国的,他最先制定了一个近代有据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