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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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一、公司设立方面的避税。
㈠、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如何纳税?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1、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3、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㈡、如何适应跨省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所得税的情形,进行合理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
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
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
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
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
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
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
二、员工成本与税务筹划
一个企业必须要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
1、员工工资和奖金的税务筹划。
按照新个税的规定,年终奖的计算中,一共有7个税率,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划定出了6个区间,正是由于这6个区间的临界点,才导致了年终奖“多发少得”的情况。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
然而,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
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进行权衡确定。
除此之外,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
这个纳税均衡点是: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税收风险。
2、员工收入与福利相结合的税务筹划。
人力成本中的租房或居住成本从工资中剥离出来,构成企业的成本支出可以不可以?员工的工资收入本身需要缴纳个税,适当调低工资收入,把调低的这部分收入以租房包住的形式让员工受益。
合理避免收入过高的个税缴纳以及收入过高社保缴纳过多的情形,同时可以把租房的支出列入企业成本。
这样,企业可以减少社保的缴费数额,员工可以降低个税的缴纳比例。
企业和员工之间共赢。
三、企业管理方面的合理避税
1、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2、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3、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
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
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
4、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
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5、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人为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串通一气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
这种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
通过转移定价,
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如某公司 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
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适用33%的比例税率。
A公司每年从 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
显然,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
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33%=52.8(万元)
A、 B两公司总共缴纳所得税=22.5+52.8=75.3(万元)
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 A公司。
我们已经知道,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80×33%=26.4(万元)
A、B两公司一共缴纳所得税=34.5+26.4=60.9(万元)
这两家公司A、B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
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家公司他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14.4万元。
只要企业能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6、税率差异。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差别,利用基本税率的项目与低税率项目混合,以低税率来避税,或者挂靠免税项目避税。
⑴增值税除规定一档基本税率17%之外,还规定了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由此产生的避税大多数情况是企业的挂靠行为。
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
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对以上5种货物,纳税人一般可能采用三种途径避税:一是打着以上五种货物的招牌,经营非优惠货物;二是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三是利用以上优惠的不确定部分内容,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一定弹性,实施挂靠。
⑵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挂靠在这几个项目名下,利用免税项目,进行有效的避税活动。
⑶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避税。
由于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带来很多机会。
如可扩大购人农产品的收购额,扩大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⑷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将一般纳税人故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故意不作一般纳税人认定以便于避税。
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
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税率6%。
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
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7、利用对自用于连续生产的产品免税这一规定来避税,纳税人因此可能会尽可能使用自产的产品作原料以代替外购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