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活动中的公众参与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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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摘要:作为行政立法中民主原则的体现,公众参与这一机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就目前的行政立法活动来看,公众参与机制在实践中的确没有得到太好的实施。
诸多国内的学者也撰文认为现今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着流于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的阶段过于局限,不利与这一机制的发挥等等不足,并提出了很多针对这些问题建立健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方式途径。
但是本文认为对于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这一问题需要辨证看待,无论是完全的弃之不顾或者是一味的推崇,过度的放大公众参与的能力作用都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辩证关系1.公众参与的法律渊源及意义1.1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渊源在中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
从宪法到法律法规再到规章,各种形式的法源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一定程度上这说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一种宪法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同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更是有着明确的体现,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同时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的条款上也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不仅如此,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也具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式法源,包括行政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法理等等。
1.2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大家的事应让大家同意”是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要求。
落实到行政立法上,就体现为公众参与相关的行政立法活动。
[1]因此,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首先体现出行政立法活动的民主性。
了解我国立法程序范本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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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国立法程序范本的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众参与是指广大公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对法律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
近年来,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升,为民主立法和决策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渠道。
本文将介绍我国立法程序的范本以及其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立法程序的范本我国的立法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立法提案:立法提案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律规范文件。
立法提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才能成为法律。
2. 颁布:法律的颁布是指具有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颁布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的活动。
通常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规定性文件。
3. 公示:即法律的公示,是指将已通过的法律公之于众,告知公民,使人民知道该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公示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媒体发布,或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4. 实施:法律的实施包括具体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操作,以确保法律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二、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针对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有一些相应的机制存在,以确保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被合理听取和采纳。
1. 公示和征求意见:在法律的草案提交公示阶段,政府机构通常会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同时征求公众的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书面和网络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机构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后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2. 听证会:为了更好地听取公众的声音,政府机构在立法过程中会组织相关的听证会。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交流形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公民代表等参与者对草案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机制。
3. 接受访谈和反馈:政府机构会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公众的访谈,了解公众的关切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回应。
这有助于政府了解民意,使立法更加民主、科学、合理。
浅析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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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作者:傅绍忠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立法民主化的思想已经渗透到我国立法领域中,我国各地方的立法民主化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但是,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还有很多缺陷。
比如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程序上得不到救济。
因此,以《预算法》修改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为例,浅析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和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完善建议,希望立法更多贯彻民主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关键词】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完善建议一、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内涵及其宪法根据要深入研究公众参与立法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内涵。
所谓公众参与立法就是公众试图影响立法机关立法过程和结果的活动,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或团体以某种方式介入立法过程,并对立法运行及其结果施加影响的活动。
简言之,所谓公众立法参与,是指“公众以影响立法者的选择为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行动。
”[1]立法参与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立法参与的方式既可以合法也可以非法,其时间可以持续也可以偶尔,其手段可以和平也可以非和平,其结果可以有效也可以无效,立法参与在于影响立法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达到适当的分配权力和权利。
我国现行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7条第2款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公众参与立法符合宪政的精神,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有权要求参与立法,国家机关应当给予其意志表达的渠道。
二、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相关情况(一)理论现状1.法律法规角度。
(1)我国的现行《宪法》,即1982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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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论公众参与立法活动
![论公众参与立法活动](https://img.taocdn.com/s3/m/75a2d7cf8bd63186bcebbc77.png)
的参与主体 ,就应 当依法正确行 使宪法
和 法 律 赋 予 的 立 法 参 与 权 利 ,严 格 履 行 立 法 参 与 中 应 当 承担 的 义 务 。
二 、 公 众 是 立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主 体 之
一
关 国家机 关提 出申诉 、控告 或者检举 的 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 或者 歪 曲事 实进 行 诬告 陷害。” 法是一项 国家事务 , 立 立法 是 国家立法机 关和 行政 机关及其 工作人
及 的 主 要 问题 ,深 入 基 层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 取 基 层 有 关 机 关 、 织 和 公 民 的 听 组
一
、
公 众 是 进 行 立法 活 动 的 主 体 之
。
从 上 述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法规 相 关 规
定 的 内 容 可 以看 出 ,公 众 虽 然 不 是 制 定
民的监督 , 努力为人 民服务。” 4 第 1条第
一
款规 定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 民对于任 “
何 国 家机 关 和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有 提 出 批
评 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有 向有
意见 、 谈会 、 座 论证 会、 听证 会等 多种 形 式。” 1 第 5条规定 :起 草的规章直 接涉 “ 及公 民、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 , 有
规 定 : 立 法 应 当体 现 人 民 的 意 志 ,发 扬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2条第二款规 第 定 :人 民依 照法律规定 ,通 过各种途径 “ 和形式 , 管理 国家事 务 , 管理经济和 文化 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2 第 7条第二款规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48634671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41.png)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6f97a0d2af90242a995e51d.png)
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作者:苏玉超刘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民主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立法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以行政法规为代表的行政立法为参考,列举、分析了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几种主要形式,并指出了目前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期在行政立法工作中加以注意,使社会公众更为广泛、有效地参与到行政立法工作中来,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作者简介:苏玉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刘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21一、引言民主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方面,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制定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体现公众的意志。
同时,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立法作为政治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是由我国立法指导的思想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在实践中的表现之一就是民主原则。
贯彻民主原则就要求立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要求立法机关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途径,便于其参与立法;立法工作要做到深入民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智慧充分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目前,从我国现行宪法到我国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再到我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都涉及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有关的制度内容。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起草法规、规章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会议,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或者单位组织的意见;二是在法规、规章的起草过程中,开展立法调研;三是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就法规、规章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应当废止或修改等方面,公众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https://img.taocdn.com/s3/m/a4f4913f14791711cd79170a.png)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中国立法的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进行,中国立法的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立法越来越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在制定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时,都聘请了由法学家、法律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法学家法”的色彩。
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从实际情况看,处于行政领导第一线的国务院,由于了解实际情况,承担大部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他机关或个人,可参与起草法律草案,但没有立法提案权,立法严格依据立法程序,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官僚法”的特点。
在中国立法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的同时,普通百姓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理论上说,人民当然拥有立法权。
而这种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
但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这项权力的,它的来源是人民。
公众广泛参与立法,对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按理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应该指出,制定政策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本方法。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许多革命根据地,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政权组织、土地改革、家庭婚姻、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把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原则并列的民主原则。
在制定宪法、婚姻法、兵役法、农业合作社章程等重要法律时,都采取了先公布草案,在较小或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的办法。
毛泽东在解放初期制定农业合作社章程时指出:章程还要慢一点,要跟民主人士商量,要采取立法的手续,也许和兵役法一样,先由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一下,交给国务院公布征求意见,各地方就可以照那样试办一个时期,到了明年,再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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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a52fd21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3c.png)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
一、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立法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公众参与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能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研究,以期为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立法机关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和议案的提出等方式,间接参与立法活动。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三、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公众参与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够高,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缺乏了解和关注。
其次,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宽和优化,以便更多公众能够方便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
此外,公众参与立法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
四、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因素
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导致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缺乏了解;二是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待提高,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三是立法机关的公开透明程度和沟通机制有待加强,以便更好地听取和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改进公众参与立法的措施
针对。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e1f806fddccda38376baf49.png)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民主政治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民主与法治相互促进,公众参与和行政法治互相依赖。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治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活动。
(二)公众参与在本文中指在行政立法活动中有能够进行充分的意思表达,使立法结果充分体现公众意愿,是社会公众在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地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社会行动。
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指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前提下,保障相关立法事项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权利,行政立法机关听取公众意见,以这种互动的方式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就目前立法现状来说,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在《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公众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到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参与权。
但我国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制约、监督保障等各方面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即是“参与型”治理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应建立起这种模式所塑造的新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公众参与常流于形式。
强烈的政府本位观念、政府与公民间在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信息公开的欠缺和结社自由的难以实现以及参与过程中政府责任不明和受监督不力共同构成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一幅现实“图景”,不扫除这些障碍,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新型关系,公众的参与就不会落到实处。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障碍1.行政权的膨胀易使参与流于形式。
行政权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授权过多或不明确,致使行政机关拥有过多行政权或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膨胀;二是相关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不到位,致使行政机关无相应制约而膨胀。
民主立法的名词解释
![民主立法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0976c85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d.png)
民主立法的名词解释民主立法是指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立法的过程和方式。
它要求公民能够就法律和政策制定进行广泛的参与,并通过公开、透明、负责任的决策过程来制定和制定法律。
民主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公民参与、民意表达和政府责任。
一、民主立法的特征民主立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广泛参与:民主立法要求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到立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包括对立法议程的提出建议、参与立法草案的拟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等。
2. 公开透明:民主立法强调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众需要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和影响,有权知道立法的过程和结果。
只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公众才能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
3. 政府责任:民主立法要求政府对立法决策负责。
政府应该倾听并尊重公众的意见,制定符合公众意愿的法律和政策,而不是一意孤行。
政府还应就立法决策的合理性和效果向公众负责。
二、民主立法的实施方式实施民主立法的方式有多种形式,包括:1. 公众参与: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立法决策,如参加听证会、提交意见、签署请愿书等。
政府应当提供多种参与途径,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考虑。
2. 专家咨询:政府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参与立法咨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专家的参与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
3. 立法机构监督: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应扮演监督的角色,确保立法决策符合民意和法治原则。
立法机构可以组织听证会、开展立法调查、提出修订意见等。
4. 社会评估:民主立法可以进行社会评估,即在法律实施前或实施中进行对可能影响社会的立法进行评估。
社会评估旨在预测和评估立法可能带来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应,并提供合理建议。
三、民主立法的优势与挑战民主立法的优势在于它能够真正代表公民的利益,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通过广泛的参与和透明的决策过程,能够减少政府滥权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民主立法还能够提高法律的可接受性和执行力度,增强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意愿。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9074479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6.png)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民主实践。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能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立法公开,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还通过设立立法顾问、专家咨询等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这些举措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参与渠道不够畅通。
部分地区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公众难以有效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2. 参与深度不足。
尽管部分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但往往只限于表面性的意见提出,对于立法实质内容的探讨不够深入。
3. 立法信息公开不足。
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的背景、目的、过程等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公众对立法过程和结果产生质疑。
4. 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当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四、解决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拓宽参与渠道。
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如建立在线参与平台、设立更多的听证会和座谈会等,方便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2. 提高参与深度。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能力,引导公众深入参与到立法的实质内容中,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 加强信息公开。
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立法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开立法的背景、目的、过程等信息,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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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或决策时主动征求并接纳公众的意见、建议,以促进民意的表达与民众利益的充分保障。
在当代社会,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促进政策的科学合理性,还能够增强政府的合法性,缓解社会冲突,提升决策的可持续性。
然而,在我国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其影响,以及如何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1.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较为单一,公众参与的途径有限。
我国政府仍然集权,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力有限,很多政策的制定与公众参与权利存在较大的隔阂。
2.信息不对称。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通常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而公众对于政府的决策信息了解有限。
这导致公众参与的不平等性,使得公众的意见很难得到充分考虑,决策结果可能不符合公众的预期。
3.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公众在行政决策中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些公众参与问题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很难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4.公众参与过程中的难题。
公众参与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与政府的积极配合,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与政府对参与的抵制态度。
同时,公众参与的过程往往复杂而漫长,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与专业知识,公众参与的难度较大。
二、公众参与与合法性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种权利与手段,而决策的合法性是行政决策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属性。
公众参与与决策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可以提升决策的合法性,而决策的合法性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1.公众参与的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公众参与能够提升决策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https://img.taocdn.com/s3/m/538fdfd550e2524de5187ea5.png)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摘要】在我国,由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较低,各种因素限制了行政民主化进程,要重视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重要性,完善立法方式与程序,使行政立法逐渐朝向民主化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意义,分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问题,提出一些公众参与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倡民主法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行政职权的前提,对公众生活极大的指导、规范作用,行政立法内容能否体现民意,是否合理、科学,极大依赖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必须为良法,可真正体现权威、民主,因此,必须提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随着我国法律保护、规范作用逐渐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社会公众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密切,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程序、权限所制定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其制定规章、法规不能闭目塞听,而应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吸取社会民主建议,让民众能够参与立法,即公众参与。
民众参与行政立法必须具有制度保障,所以在行政立法中,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够正确体现民众意志。
同时,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各类利益要求,让立法内容更趋向合理、科学,提升立法水平、质量。
有利于实现立法最终结果,获取民众支持、认同,提高政府的威信力。
人们若参与立法程序,就难以抗拒程序后果,除非程序显著不公。
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强化行政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避免行政机关对法律恣意妄为,某种程度上可防止立法专横、偏私问题,使得制法成本与立法成本下降,公众参与是以正当、合理程序,弥补行政立法的正当缺陷,进而使行政效率最大化。
二、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的问题首先,公众内在缺陷。
对于行政立法而言,公众参与是其表现的一种方式,具有重大价值,承受一定的风险,若运作不好,极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漠视政治民主。
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研究——以河北省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671910c7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39.png)
2021年3月第37卷第2期Mar.2021Vol.37,NO.2治理现代化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Studies 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研究——以河北省为例范海玉,张思茵(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公众参与在提高生态环境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强化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机制建设,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促进环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公众行使政治权利和环境权的重要体现。
以现行中央和地方立法法律规范、环境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制实践现状,应当通过完善全过程、常态化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的沟通反馈机制,推动公众参与的激励补偿机制,严格考核监督与责任机制,建立大数据应用法律机制等确保公众参与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2-0082-07收稿日期:2020-12-11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机制研究”(HB15FX042)作者简介:范海玉,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张思茵,河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研究。
一、研究缘起2015年《立法法》修改,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自此全国284个设区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一法定权限内,均可依法行使立法权。
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这一立法体制的改革,既体现了立法主体的扩围,也意味着立法权限的限缩。
[1](P104)一方面,立法权扩容对于满足地方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需求,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立法质量等诸多担忧和质疑。
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efbdc2d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c7.png)
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公众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一原则体现了以下几点内容:
1.民主主义思想的延伸: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思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有
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并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
通过公众参与,能够调动各行业和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2.环境管理民主化和公开性: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管理民主化与公开性的具体体现。
在现代法律理念中,环境和生态被视为公共财物,公众有权参与环境立法、决策、管理等相关的活动,以保障其环境权益。
3.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现代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公众参与本身就为这些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动力。
4.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公众参与原则还涉及公众自主获取环境信息的需求,以及
如何确保公众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得到保障。
这涉及到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如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环境违法举报制度等。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原则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涵盖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民主参与、环境管理透明度、公众教育和环境信息获取等方面。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58bee8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de.png)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指在地方政府制定或修改法规、政策时,通过一系列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民主决策和提高决策质量。
本文将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现状及问题、案例分析、改进措施等方面,对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分析。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公众是政府决策的直接受益者和承受者,他们的观点和意见对决策的实施及效果至关重要。
其次,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防止决策者盲目、专断地制定政策,减少不合理法规、政策及决策导致的社会冲突。
最后,公众参与能够提高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素养,促进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滞后。
很多地方政府缺乏具体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对立法决策的了解渠道不多,参与的渠道有限,导致公众参与的整体程度较低。
其次,参与者质量有待提高。
公众参与过程中,往往出现参与者多是利益相关者、有组织利用公众参与平台推动自身利益的现象,普通市民参与的机会较少。
再次,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回应,导致公众对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说明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
以地方城市规划立法为例,该地方政府制定城市规划法少有公众参与,导致最终的规划法不符合市民的实际需求,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公众对政府决策不满的情况。
这一案例表明,公众参与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必要条件,能够避免制定不合理的法规及政策,增加市民的满意度。
要改善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的参与机制和制度。
政府应当提供一系列透明、有效的参与途径,如公众听证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便公众参与政府决策过程。
其次,加强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分析,确保公众意见能够起到真正的作用。
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意见收集、整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意见和建议。
立法的基本知识
![立法的基本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8123c032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36.png)
立法的基本知识立法是指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或者法律授权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组织国家管理的行为。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它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确保社会的秩序与公正。
本文将介绍立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立法的定义、过程和原则。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或者法律授权其他机关或组织制定法规的过程。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对社会行为做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立法是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它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的过程立法的过程通常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制定、立法审议和立法公布等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立法的起点,可以由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等提出。
立法倡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提案、建议、意见等。
立法倡议需要经过初步审核和论证,以确保立法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需求。
2. 立法制定:立法制定是指将立法倡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文件。
立法制定由立法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负责,包括起草法律、修订法律、编纂法律等。
在立法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与该法律相关的主体的意见,以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立法审议:立法审议是指对立法草案进行的讨论、修改和表决的过程。
立法审议通常由立法机关组织,包括立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
在立法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根据草案的内容、立法倡议者的陈述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决策。
4. 立法公布:立法公布是指将通过审议的法律正式公布为法律文件,使其具有普遍约束力。
立法公布通常由法定的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例如国家主席、国务院等。
立法公布后,相应的法律文件将开始实施,并对社会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立法的原则立法过程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1. 宪法原则:立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所有法律都应以宪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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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活动中的公众参与
摘要: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作为现代民主立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推行与完善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具有
重要意义与价值。
本文主要探讨了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并在对比国内外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立法活动中公众参与所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关键词:立法活动;公众参与;民主立法
立法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则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有权的立法主体的组织下,依照法定程序或采用法定方式有序地参与立法主体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以充分表达意见或利益诉求,并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的民主立法制度[1]。
一、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公众参与立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民主制时代,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立法,还要从启蒙时代的人民主权理论说起。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通过契约把所有的权力都转交给了集体,在由这样的契约所建立的国家里,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人民集体表达出来的意志成为”公意”,构成主权 [2]
在近代,对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很多,如程序正义;”从精
英立法到草根介入” [3];以及巴伯的强势民主。
但这之中比较盛行的理论算是协商民主理论,该理论的提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协商民主试图通过将公民之间的协商引入民主过程之中,通过参与者之间真诚、理性的讨论,提升民主的质量,使决策不仅仅是意见的聚合,不仅仅是程序上多数决定,而是有质量的、理性的决定[ 4] 。
二、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及其缺陷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本着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此举受到各界的高度赞誉,从《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各方面的积极评价看,其实际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 [5]。
笔者拟透过此次修改过程中公众参与状况的分析,在总结我国立法公众参与发展趋势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状况的浅见。
这里,我主要谈谈《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修八》修改过程中,虽然立法机关注重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在第一次立法审议后就在全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修八》(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图体现出立法的民主性。
但是,对于立法机关向社会民众征求意见究竟是摆姿态、走过场还是真心征求,对于民众参与的情况如何,民众提出了哪些意见,立法机关并没有公布,更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民众所见的,只是立法机关为了尽早通过《修八》,在许多问题并没有研究透彻的情况下,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即仓促通过。
但自 2000年《立法法》及 2001 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颁布以来,在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实践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很大拓展。
在我国现行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内,公众参与的协商民主形式在宏观和微观、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多个立法层面发挥作用,不仅立法草案公开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开的频率越来越快,而且,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也从单一的公众讨论发展为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并存。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2007 年1 月,广州市首开先河,制定实施了《广州市规章制度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为公众全过程参与立法开辟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从法律草案个案公开到常态公开,从立法单一环节的公众参与到全过程参与,我国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权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在立法主体对公众民主权利的充分尊重和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的良性互动中呈现出渐进式发展的良好态势,亦为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还是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主要包括: 第一、信息公开不充分。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对立法信息大多不是很了解。
第二、制度设计有问题,公民提案权制度和复决权缺失。
立法提案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人员按照法
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特定的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法规的动议[6] 。
而复决权则是民众对法案的通过有最后的表决权。
这些权利在我国都没有被法定化。
第三、公众参与立法规定不完善。
我国虽然有很多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有参与立法,表达自身诉求的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往往过于抽象化而使其丧失了实用价值。
第四、对公众参与引导不够,创新参与渠道不够。
如何引导和帮助公众更好地提出有价值的意见,立法机构做得还不够。
第五、民众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兴趣和热情不高。
原因主要在于: 客观上讲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目前,由于经济发展、交通、通讯等条件的限制,大量公众还无法及时、充分获知参与立法的足够信息,更不要说对其进行有效的讨论和参与。
第六、反馈说明制度欠缺,这一点非常不利于激励公众持续参与的热情。
因为如果民众意见没有得到很好的反馈,会在很大程度上戳伤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立法活动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
公众参与立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是民主立法的内在要求,是法律顺利实施的保证,但仍然有许多组织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应当通过立法路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位。
通过上述对国内外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比较,以及对现实中我国立法活动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第一、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充分知情。
第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则,规定多种参与渠道和方式。
具体
应该规定立法听证会为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模式,同时辅之以全民讨论、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形式[7] 。
第三、完善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提高参与的有效性和积极性。
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是有成本的,不仅需要人力、智力、技术支撑,更需要有雄厚的财力、物力保障。
经验证明,这种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程度,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进程、质量和效率。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各项保障制度。
第四、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并建立良好的信息反馈平台。
第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规定。
应该制定和完善现有法律中对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细化公众参与的具体权利和程序,增加相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制度细节。
只有法律的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公众参与立法才能有法而依。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 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红,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
[3] 李林.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 [美]杰克·戴维斯.立法法与程序.法律出版社.2005.
[5]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
社,2011年版.
[6] 汪全胜. 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m]. 山东: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
[7] 唐兴霖,黄剑飞. 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 人大研究,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