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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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强调:“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有序性和有效性。

一、基本内涵

(一)协商民主的含义

要搞清楚协商民主的内涵,我们首先要弄清一下民主的概念。“民主”是我们常用的词语,但是其内涵和意义却容易产生混乱和歧义。从字面上来看,民主是指“人民主权”或者说“权力在民”,但这仅仅是将希腊文翻译成人们知道的语言。民主不但要求字面上的描述性的定义,还要求规定性的定义。理想中的民主与现实中的民主是不同的,两者不能互相定义。民主是在理想与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在漫长的发展的过程中,民主吸收了各种含义。今天我们使用的民主概念与希腊时期的民主概念并不相同。这里就有必要对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进行区分。古代民主与城邦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它指的是全体平民参与集会,共同讨论城邦事务。可以说,古代民主是最有可能接近直接民主的制度。而现代民主则与民族国家的崛起相联系,在现代民主制度下代议制是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公民通过投票选举出代表来代替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处理与

讨论。作为一种间接民主,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但是在代议制民主下,由于被选出来代表民意的代表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代表每个人的想法,从而使得决策的结果不能符合所有人的想法,最终实施的过程也有所受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民主政治中协商民主应运而生。然而由于西方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的特性,协商民主的发展很多时候都受到很大的制约,发展比较缓慢。直到协商民主被引入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又重新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中国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协商,形成参与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做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1]。协商民主实质上就是给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参与决策影响决策,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决定的过程。通过协商的过程是参与的每个公民都能够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感受,对某一举措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再通过协商讨论的手段,将决策的结果集中化具体化,达到大家共同满意的程度。

协商民主的过程是一个民主惠及到每一个参与个体的过程,是一个民主得到充分发挥的过程,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利,有选择地参与到事务政策的讨论中,提出自己的看法,参与决策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自由民主的氛围中参与处理跟自己切身利益

相关的公共事务。在民主的氛围中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实现民主。

(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含义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质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社会制度的

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绩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而进行的各种有序的政治活动。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具有多样的形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大致分为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又分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民主决策分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民主管理分为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民主监督分为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活动等等。其中公民政治参与最常见、最普及的方式应该是民主管理中的基层民主自治的方式。

公民参与政治的过程也是民主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过程,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实现的重要方式。公民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如民主恳谈会、社会听证会等形式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来,对与切身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实事进行参与、讨论、或者监督。但是只参与还不够,要做到有序,还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依法行使政治性权利、履行政治性义

务;第三,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有序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活动中去。

二、协商民主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契合性表现

民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2]。协商民主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具有一定的内在契合性。

(一)合法性

协商民主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都具有明显的合法性。

协商民主的进程其实就是一个追求公共决策合法化的过程。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同民族,民族、社区集体的发展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人们的偏好不同,利益趋向也在分化,因此在进行公共决策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这时候,为了解决社会团体的分歧,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协商民主的政治运作机制应运而生。正如瓦拉德兹所说: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3]。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决策的合法化。公民通过合法渠道对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进行意愿表达和建言献策,使政府决策更“接地气”,维护公共利益,从而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化。(二)合理性

协商民主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都具有理性。

协商民主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提出、反对或支持其观点时都需要陈述他们的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4],协商民主之所以说是理性的,是因为在协商的过程中,参与者不仅要表达出自己的观点,还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建议,而不是凭一己喜好强加给他人。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还有机会聆听和接受他人的观点,通过妥协和协商达成一致。在这一点上协商民主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一致的。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也是理性的,集中表现为政治理性。公民政治理性主要涵盖了三层意思:其一,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有一定的政治知识,能够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而不受他人影响或依附于他人。其二,公民对公共决策结果的理解。即使最终决策结果未能反映自己的愿望,也能以宽容的心态接受结果也是民主理性的要求。其三,参与采用的方式是非暴力的,这需要公民通过陈述自己的正当理由,并学会与他人沟通、谈判来促进问题的解决[5]。

(三)程序性

协商民主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都具有一定的程序性。

协商民主需要社会的多元参与者来共同参与,但是它并不是无序的个人参与,它更强调参与的有序性和公开性。合理的多元主义会导致程序民主概念。按照这种定义,源于合法性的民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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