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1)
日本商铺出租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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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商铺出租是指商铺所有者将商铺的租赁权出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租金的行为。
在日本,商铺出租是一项常见的商业活动,涉及到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日本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商铺出租的法律规定。
二、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1. 租赁物: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位置等。
2. 租赁期限: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包括起止日期。
3. 租金: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4. 租赁物的使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禁止事项等。
5. 租赁物的维护: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费用承担等。
6. 租赁物的返还: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返还时的状态、费用承担等。
7. 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8. 争议解决方式: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1. 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应为商铺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租赁合同的签订程序:租赁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商铺租赁信息,包括商铺的位置、面积、租金等。
(2)承租人实地考察商铺,了解商铺的实际情况。
(3)双方协商确定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
(4)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租赁物的交付与接收1. 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2. 承租人应在接收租赁物时,对租赁物进行验收,确认租赁物的状况与租赁合同约定一致。
3. 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租金的支付与收取1.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
2. 租金收取时间:租金收取时间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3. 逾期支付租金: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日本住宅租赁立法的启示
![日本住宅租赁立法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085572d3d5bbfd0a795673a1.png)
日本住宅租赁立法的启示作者:徐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住宅租赁与国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租赁关系事实上联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日本历经多年,逐渐将原先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在房屋租赁领域进行了突破,租赁关系在事实上成为半永续化的权利,住宅承租人的权益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
但是最近的立法则呈现出向出租人一方有利的态势。
关键词日本住宅租赁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正当事由作者简介:徐寅,日本广岛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中日比较法、法律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56-02一、日本民法关于租赁权的一般性规定日本现行民法典在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同时,进一步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和立法技术,其内容奉行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两大原则。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1)法典将租赁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
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随时提出解除;而定期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未满之前不得收回,但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出租人可以在契约中特别约定解除权,由此随时终止租赁。
(2)买卖可以击破租赁。
(3)除非出现房屋部分灭失的情事,不得要求增减租金。
可以说,日本民法典虽然充分贯彻了契约自由但忽略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注目于保护所有权但轻视了承租人的使用权。
民法典关于租赁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承租人的特殊利益。
在结构上,用有关租赁的一般性规定调整住宅租赁关系,缺乏对住宅租赁关系中双方社会地位和交涉能力差别的重视,这个缺陷不可避免地随着日本社会情势的变化,导致了房屋租赁双方利益的失衡,从而引发了房屋租赁立法的不断修正。
二、特别法对住宅租赁关系的调整(一)《借家法》的制定(1921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背景下,日本迎来了空前的战时景气和严重的城市住宅问题。
受当时流行的“社会政策”思想,1920年,日本也突然发表了《借家法案》,次年得到了通过。
日本房屋管理制度
![日本房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b412edf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f.png)
日本房屋管理制度一、日本的房屋管理制度日本的房屋管理制度源自于其独特的国情和历史文化背景。
日本房屋管理制度具有复杂性、完善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包括有关土地、建筑、住宅和商业用地的规划、开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日本的房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日本的土地利用规划日本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围绕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展开的。
在日本,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包括国土规划和具体的地方规划。
国土规划是由国土交通省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其目的是统筹规划和管理日本的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的开发、保护和利用。
地方规划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其目的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 日本的土地使用管理和开发日本的土地使用管理和开发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包括土地的开发、分配、转让、租赁和使用等相关事务。
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和管理土地的使用,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在土地使用和开发中,地方政府还会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 日本的建筑管理和规划日本的建筑管理和规划是由建设省(现已合并入国土交通省)负责的,其主要职责是规划和管理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事务。
建设省会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制定相应的建筑规划和技术标准,监督和管理建筑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的结构稳固和环境友好,促进城市建设和现代化。
4. 日本的住宅管理和住宅政策日本的住宅管理和住宅政策是由厅(局)负责的,主要包括住宅的建设、分配、租赁、管理和维护等相关事务。
日本的住宅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住宅管理和住宅政策中,厅(局)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如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推行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开发社会住宅等,以满足不同居民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房的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
日本住宅租赁判例与调停制度研究冰
![日本住宅租赁判例与调停制度研究冰](https://img.taocdn.com/s3/m/d94723f0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a4.png)
日本住宅租赁判例与调停制度研究冰包振字【摘要】在对住宅租赁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日本不仅注重建立和完善民法典和租赁特别立法等成文法律,也重视法院通过具有能动性的司法实践对着住宅租赁关系进行灵活的调整.一方面,法院通过判例对成文法加以灵活解释以保障租赁关系中承租方的住宅权,另一方面,通过调停制度促进租赁双方的交涉,维持住宅租赁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期刊名称】《日本研究》【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5页(P90-94)【关键词】日本法律;住宅租赁;判例;调停住宅权;出租人;承租人【作者】包振字【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人们早已认识到法律的运作并非完全拘泥于实定的成文法条。
法社会学家埃利希曾提出“活法”(Lebendiges Recht)的概念,用来指代日常生活中通常为各种社会团体的成员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社会一般成员之行动的规则。
它区别与审判规范(Entscheidungsnorm)和法命题(Rechtssatz)组成的实定法,后两者分别是指现行具体法律规范以及其中蕴涵的抽象规则。
①对“活法”的研究是全面认识法律运作机理的必由之途。
在日本,对于住宅租赁领域的法律调整,固然主要是依据包括民法典和带有较强社会法性质的特别立法在内的成文法。
②但我们不能忽视日本法院富有能动性的司法实践所起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和租赁调停制度不仅灵活地修正了成文法与社会现实可能存在的冲突,更推动了住宅租赁成文立法的不断完善,成为维持日本国内住宅租赁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工具。
可以为我国住宅租赁关系的调整所借鉴。
一、灵活的住宅租赁判例法对承租人权利的保障日本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其最高法院(大审院)的判例事实上成为法律渊源之一。
最高法院的确定判决非经特别变更程序不能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不能与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否则将被撤销,而最高法院本身亦经常重复使用本院的判例断案,逐渐形成了判例中的法。
而下级法院的判决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情况。
日本租赁公司管理制度条例
![日本租赁公司管理制度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99ac51b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55.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日本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日本境内所有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租赁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租赁业务,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
第四条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租赁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期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租赁合同范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验收制度,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并及时向客户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保养,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报废制度,对无法继续使用的租赁物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回收制度,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及时回收租赁物。
第十一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保险制度,为租赁物购买保险,降低租赁风险。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十二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保租赁业务安全。
第十三条租赁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条款。
第十四条租赁公司应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租赁信息、信用状况等,以便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租赁公司应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七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租赁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租赁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第二十条租赁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及租赁物安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租赁公司违反本制度条例,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日本奇葩房产法律案例(3篇)
![日本奇葩房产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ac69be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b9.png)
第1篇一、引言日本,这个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密集的国家,在房产领域也有着诸多独特的法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日本法律的严谨与人性化,更体现了日本人对居住环境的独特追求。
本文将为您讲述几个奇葩的日本房产法律案例,带您领略日本房产法律的奇妙世界。
二、虫屋风波1. 案例背景日本东京某地区,有一座看似普通的民宅,然而,在这座民宅的墙壁中,却居住着数以万计的蚂蚁。
这座民宅因此被称为“虫屋”。
由于房屋内部环境恶劣,居民们纷纷向有关部门投诉。
2. 法律难题在处理“虫屋”事件时,日本法院面临一个棘手的法律难题:如何界定房屋内部的虫害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3. 法律判决经过审理,日本法院最终判决:房屋所有者有义务对房屋进行除虫处理,并确保居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法院还要求房屋所有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案例启示“虫屋”风波反映出日本法律对居住环境的重视,以及保障居民权益的决心。
在我国,类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们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鸟巢风波1. 案例背景日本某城市,一栋新建的住宅楼完工后,一只喜鹊在楼顶筑巢。
由于喜鹊的存在,居民们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他们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拆除鸟巢。
2. 法律难题在处理“鸟巢”事件时,日本法院面临一个法律难题:如何平衡动物保护与居民生活之间的关系?3. 法律判决经过审理,日本法院最终判决:喜鹊享有生存权,不得随意拆除鸟巢。
同时,法院要求开发商在楼顶安装隔离网,以防止喜鹊进入居民区。
4. 案例启示“鸟巢”风波反映出日本法律对动物权益的重视,以及尊重自然和谐的理念。
在我国,我们也应关注动物保护问题,在保障人类权益的同时,关爱动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四、空中花园1. 案例背景日本某城市,一座高层住宅楼的设计独具匠心,楼顶设有空中花园。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不善,空中花园变成了垃圾场。
居民们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整改。
日本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7e04735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5e.png)
第1篇在日本,租赁法律制度较为完善,涉及租赁关系的法律法规众多。
本文将从租赁合同的成立、租赁期限、租赁物、租金、租赁费用、违约责任等方面对日本租赁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成立1. 租赁合同的订立根据《日本民法典》第604条,租赁合同自出租人与承租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租赁合同可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但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其交付给对方。
2. 租赁合同的生效租赁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租赁合同自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起生效:(1)租赁物为不动产,且租赁期限超过1年;(2)租赁物为动产,且租赁期限超过5年。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的约定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可以约定为一定期限,也可以约定为不定期。
2. 租赁期限的延长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延长租赁期限。
延长后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的剩余期限。
3. 租赁期限的终止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关系终止。
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承租人。
三、租赁物1. 租赁物的性质租赁物应当具有独立性、可用性、适租性。
租赁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 租赁物的交付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3.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在交付时不存在瑕疵。
如果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租金1. 租金的确定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租金。
租金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也可以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2. 租金的支付期限租金的支付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3. 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五、租赁费用1. 租赁费用的范围租赁费用包括租金、押金、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2. 租赁费用的支付租赁费用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日本租房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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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日本租房市场历史悠久,租房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在日本租房,无论是租客还是房东,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租赁合同、租金、押金、合同解除等方面介绍日本租房的法律规定。
二、租赁合同1. 合同形式:日本租房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协议无效。
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2.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2)租赁期限,包括起止日期;(3)租金及支付方式;(4)押金数额及退还条件;(5)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6)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7)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租金1. 租金标准:日本租金标准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一般包括基本租金和公共设施费。
基本租金根据房屋面积、地段、设施等因素确定;公共设施费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2. 租金调整:租赁合同签订后,租金一般不得随意调整。
若要调整租金,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注明调整条件和调整幅度。
四、押金1. 押金数额:押金一般为租金的1-2个月,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押金退还:租赁期满后,租客需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结清所有费用。
房东在收到退房通知后,应在一定期限内退还押金。
3. 押金扣除:若租客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或设施,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合同解除1. 解除条件:日本租房合同可因以下原因解除:(1)租客违反合同约定,如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2)房东因房屋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出租;(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解除程序:合同解除需双方书面通知,并注明解除原因。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即告解除。
六、违约责任1. 租客违约责任:租客违反合同约定,如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房东违约责任:房东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隐瞒房屋缺陷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七、其他规定1. 房屋修缮: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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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1)摘要:住宅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享有政治权利乃至职业选择等基本自由的前提,对其的享有更包含要求国家干涉住宅市场的层面。
我国现有的住宅政策无法实现保障居民享有可承受的住房,因此有必要将限制出租人的解约自由等政策成本较低的优势选择纳入政策选择的视野。
而在公法学上,限制出租人解约自由是以财产权的公共福利制约理论为基础的。
本文就试图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阐述私人的居住保障与立法对解约自由限制的关系,并进一步指出该制度所对应的财产权限制理论的正当性。
关键词:居住保障;解约自由;正当事由;财产权限制;公共福利一、引言近年来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大都市房价高速增长,住宅价格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上涨幅度,使住宅保障的问题成为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住宅一般被认为与其他的商品一样是由市场机制供给的物品,但即使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住宅供给的情况也不存在。
住宅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享有政治权利乃至职业选择等基本自由的前提,因此住宅的享有不仅仅是不受国家侵犯的财产权利,更包含要求国家干涉住宅市场或提供居住保障的社会权层面。
中央政府意识到住宅市场化的弊端,从而在面对中低收入居民住宅保障缺失的情况下,早于20XX年5月,就由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规划控制改善住房供应的结构,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通过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等措施来保障普通居民的住宅消费可承受能力。
各个地方政府也针对地方具体情况,开始采取以上政策手段,介入土地住宅供应市场。
[1]然而20XX年上半年至今,包括上海、深圳在内各大城市又出现了住房价格飞速上涨的现象,远远超出了普通居民收入可承受的程度。
可见,着眼于政策手段选择的角度,现有的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居民住房保障的问题,并且在以财政支出为基础提供补助金或建造公共住宅的政策手段往往存在供应缓慢,财政压力大、住宅管理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广为各国采用的控制租金或限制出租人的解约自由等政策成本较低的优势选择就有必要纳入政策选择的视野。
日本住宅租赁特别立法研究——以承租人权利保障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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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住宅租赁特别立法研究——以承租人权利保障为中心包振宇【摘要】日本民法典关于租赁的规定无法保障承租人维持居住生活安定的需要.为此.民法典施行后不久,日本先后制定了<建筑物保护法>、 <借地法>、 <借家法>等多部带有社会法性质的特别立法,藉由这些特别立法,住宅租赁的对抗力得到加强,租赁存续期间受到保护,出租人的解约权被大大限制,承租人的续约权得到认可,租金的增减受到法院有效的控制.特别立法成为日本解决住宅问题,保障承租人住宅权利的重要工具.【期刊名称】《日本研究》【年(卷),期】2010(000)003【总页数】6页(P92-97)【关键词】日本民法;住宅租赁;特别法;住宅权;出租人;承租人【作者】包振宇【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日本民法典》对承租人权利保障的不足日本现行民法典在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同时,进一步借鉴了德国民法的体系和立法技术,其内容奉守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两大原则。
①该法对旧民法有关租赁的规定作了彻底的修正,并将其放在第三部分债权编中。
法典中并未就住宅租赁作特别规定,适用于住宅租赁的内容主要有:(1)关于租赁期限。
法典将租赁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
对于未定期限的租赁关系,无论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随时提出解除。
(第617条)而定期租赁之房屋在租约期限未满之前不得收回,但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604条)且出租人可以在契约中特别约定解除权,从而可以随时终止租赁。
(第618条)此外还规定了短期租赁。
(第602条)(2)禁止租赁权的擅自转让与转租。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之同意将租赁权转让或私下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租约。
(第612)(3)“买卖击破租赁”。
出租人可以自由转让设有租赁权的房屋,而房屋的受让人有权对抗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从房屋中迁出。
(4)租金。
宅地的承租人在租约期限内必须按约定支付租金。
除非出现房屋部分灭失的情事,不得要求增减。
日本住房法律纠纷案件(3篇)
![日本住房法律纠纷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e221bbe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f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住房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发生在日本的住房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我国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案件简介2019年,日本东京都某居民区发生了一起住房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居民区的公寓,并与开发商(以下简称“乙”)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乙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甲。
然而,乙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甲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构成违约,甲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分析(一)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日本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本案中,乙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二)甲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根据《日本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违反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可以主张以下损失:1. 房屋租金损失:甲在乙违约期间,因无法入住房屋而无法享受房屋的居住权益,可以要求乙支付租金损失。
2. 额外支出损失:甲在等待乙交付房屋期间,可能产生的额外支出,如搬家费用、临时住宿费用等,可以要求乙承担。
3. 机会损失:甲因乙违约而错失的其他投资机会,可以要求乙赔偿。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根据《日本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债务人违反债务,应当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乙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弥补甲的损失。
2. 乙应赔偿甲的损失:法院应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判决乙赔偿甲的租金损失、额外支出损失和机会损失。
3. 乙应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胜诉方有权请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乙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本案对我国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以下启示:1. 完善住房合同法: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完善住房合同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日本住所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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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住所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确定的居住地,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日本,住所法律规定得相当详细,涉及住所的认定、变更、丧失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住所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住所的认定1. 按照居住时间认定在日本,住所的认定首先依据居住时间。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一个人在日本国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为该人的住所。
居住时间以居住事实为准,如租赁合同、房产登记、居住证等均可作为证明。
2. 按照出生地认定如果一个人在日本国内出生,那么其出生地为该人的住所。
如果出生时父母不在日本,那么住所的认定将根据父母各自的住所来确定。
3. 按照法定代理人认定对于未成年人,其住所由法定代理人确定。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在日本,那么住所的认定将根据法定代理人的住所来确定。
三、住所的变更1. 自愿变更成年人可以自愿变更住所,只需向当地警察署申报即可。
申报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原住所、新住所、变更原因等。
2. 非自愿变更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非自愿变更住所的,需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因搬家等原因,需要向当地警察署申报新住所。
四、住所的丧失1. 住所的丧失原因在日本,住所的丧失有以下几种原因:(1)因搬家等原因,住所变更到国外;(2)因死亡而丧失住所;(3)因失踪、被宣告失踪等原因,住所无法确定。
2. 住所丧失后的处理住所丧失后,个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搬家等原因,住所变更到国外,需向当地警察署申报新住所。
如因死亡等原因,需办理死亡证明、遗产继承等相关手续。
五、住所的法律效力1. 住所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在日本,住所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
如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上都会注明住所信息。
住所的变更、丧失等,都会影响到个人的身份认定。
2. 住所是法律关系的依据住所是法律关系的依据。
如合同、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都会以住所为依据来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3. 住所是税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依据在日本,住所是税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依据。
日本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日本房屋租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156be97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c1.png)
日本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一、房屋租赁合同在日本,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的法律基础,必须按照规定签订并且不得违法规定。
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 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面积、户型等。
2. 租金及支付方式。
3. 租赁期限及续签方式。
4. 房屋的用途,例如住宅、商业等。
5. 维修责任的约定。
6. 押金和保证金的金额及退还方式。
7. 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内容,并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旦合同出现争议,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租金调整根据日本法律,房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租金进行调整。
但是,在进行调整时,房东需提前通知租客,并且调整幅度需合理,并不得损害租客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租金调整的频率为每年一次。
另外,日本还设立了“公共租赁住宅”,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屋。
这些公共租赁住宅的租金价格由政府制定,并不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维修责任根据日本法律,房东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当房屋出现损坏或故障时,房东需及时修复,保证房屋的安全和舒适性。
如果租客因房屋的瑕疵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房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租客也有义务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遵守规定使用规则,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四、解除合同当租赁合同到期或出现争议时,双方可根据约定或法律途径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双方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退房手续。
如果合同解除后,有任何纠纷,双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
总的来说,日本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建立在法律框架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保障了租客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在实践中,需要双方共同遵守约定,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持良好的租赁关系。
希望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日本的房屋租赁市场能够更加健康和有序发展。
日本住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日本住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3e0b6b5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9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住房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邻里间的土地边界纷争尤为常见。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日本的住房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土地边界纠纷的解决途径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简介2015年,日本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土地边界纠纷引发的住房法律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相邻的邻居,两家住房相邻,但两家房屋的边界线存在争议。
甲认为乙家的房屋侵占了自己的土地,要求乙家归还侵占的土地。
乙家则认为边界线是在两家共同使用的土地上,两家都有权使用该土地。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法院发现,两家房屋的边界线确实存在争议,且双方都提供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结果,但就土地边界线问题仍存在分歧。
3. 裁判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甲乙两家房屋的边界线存在争议,但双方都提供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证据,法院认定两家房屋的边界线应为甲乙两家共同使用的土地。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家归还侵占的甲家土地,并赔偿甲家因土地侵占所遭受的损失。
乙家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上诉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上诉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需要重新审理。
2. 裁判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土地边界线时,未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法院依法改判,认定两家房屋的边界线为甲家土地。
六、案例评析1. 土地边界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中,甲乙两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土地边界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土地边界纠纷的解决途径还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土地边界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与限制
![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与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6b545970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c3.png)
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与限制在现代社会,租赁房屋已成为许多人解决居住问题的常见方式。
然而,作为房屋租赁双方之一的承租人,在享受租赁房屋的居住权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与限制,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一、居住权的保障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承租人享有一定的居住权利,这是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
首先,根据合同的约定,承租人有权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租赁房屋,并且房东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干涉承租人的正常居住权益。
其次,作为承租人,你有权享受租赁房屋所附带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比如停车位、电梯、花园等。
这些设施和服务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并向承租人提供,以确保他们的生活便利和舒适。
另外,承租人也有权要求房东在合理时间内修缮或者维护租赁房屋,以确保房屋的基本功能正常运作。
当房屋出现问题时,承租人有权向房东提出维修或者修理的要求,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响应和解决。
二、居住权的限制除了居住权的保障,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也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是合同约定的租期限制。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内居住,超出租期未经房东同意继续居住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租赁期限,并在租期到期前与房东进行沟通。
其次,承租人在享受居住权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承租人需要遵守所在社区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居住。
此外,一些特殊的居住区域可能会有一些限制,如不允许养宠物、不得吸烟等。
承租人需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社区和睦的居住环境。
最后,承租人在居住期间也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合理的维护和保养。
这包括定期清洁房屋、正确使用房屋设备和装饰品、防止损坏等。
如有房屋设备损坏或者装修需要,承租人需要及时与房东联系并协商解决。
三、补救措施在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与限制中,如果承租人的居住权利受到侵犯或者限制,他们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首先,承租人可以向房东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解决问题,如要求维修、恢复租赁房屋的功能等。
日本强占房屋法律规定(3篇)
![日本强占房屋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be8f790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c4.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本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频繁。
然而,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强占房屋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强占房屋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日本强占房屋法律规定出发,分析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房屋交易市场提供借鉴。
二、日本强占房屋法律概念及特征1. 概念日本强占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或其授权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还可能对房屋所有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 特征(1)擅自占有:强占房屋行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占有房屋。
(2)侵权行为:强占房屋行为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
(3)违法性:强占房屋行为违反了日本相关法律法规。
三、日本强占房屋法律规定1. 《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第70条规定:“占有他人不动产,应当得到权利人的同意。
”该条规定了强占房屋的违法性,明确了占有他人不动产需要得到权利人同意的原则。
2. 《日本土地租赁法》《日本土地租赁法》第17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者拆除房屋。
”该条规定了租赁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者拆除房屋,防止了强占房屋现象的发生。
3. 《日本住宅用地利用促进法》《日本住宅用地利用促进法》第13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他人住宅用地。
”该条规定了擅自占用他人住宅用地的违法性,保障了住宅用地的合法权益。
4. 《日本住宅地利用基本法》《日本住宅地利用基本法》第10条规定:“住宅地应当合理利用,禁止擅自改变住宅地用途。
”该条规定了住宅地应当合理利用,禁止擅自改变住宅地用途,防止了强占房屋现象的发生。
5. 《日本建筑基准法》《日本建筑基准法》第25条规定:“建筑物应当符合建筑基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或者拆除建筑物。
”该条规定了建筑物应当符合建筑基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或者拆除建筑物,保障了建筑物的合法权益。
日本法律规定房东(3篇)
![日本法律规定房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188e78f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64.png)
第1篇在日本,房东(日语中称为“賃貸人”或“賃貸主”)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不仅要负责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还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日本法律规定房东的详细阐述,包括房东的责任、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房东的基本责任1. 房屋的安全保障房东有责任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
根据《日本租赁法》第4条,房东必须保证租赁房屋在交付给承租人时符合使用目的,并符合居住的基本条件。
这意味着房东需要确保房屋的结构、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2. 维护和修缮房东有义务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
根据《日本租赁法》第7条,房东应当对房屋的破损、老化或损坏部分进行修复。
如果房屋的维护和修缮影响到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或舒适度,房东有责任及时处理。
3. 不得随意增加租金房东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增加租金。
根据《日本租赁法》第13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房东不得在租赁期间提高租金。
如果房东违反此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二、房东的义务1. 合同签订房东有义务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根据《日本租赁法》第3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事项。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设施和设备等信息。
2. 交付房屋房东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在交付房屋时,房东应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告知承租人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
3. 租赁期间的管理在租赁期间,房东有义务对租赁房屋进行管理,包括对房屋的维护、修缮和保养。
同时,房东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不得干涉承租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权。
4.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租赁期满后,房东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的退还手续。
如果承租人按时退还房屋,房东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三、房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1. 违反租赁法规定如果房东违反《日本租赁法》的规定,如随意增加租金、未及时进行房屋维护和修缮等,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本住所法律规定(3篇)
![日本住所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6a9db42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72.png)
第1篇一、引言住所,是指个人在其居住地持续居住的地点。
在日本,住所不仅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日本法律对住所的规定较为详细,涉及住所的确定、变更、丧失等方面。
本文将从日本住所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住所的确定、住所的变更、住所的丧失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住所的基本概念1. 住所的定义在日本,住所是指个人在其居住地持续居住的地点。
住所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也是法律规定的依据。
在日本法律中,住所分为法定住所和习惯住所。
2. 住所的种类(1)法定住所:法定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住所。
在日本,法定住所包括户籍住所和法人住所。
(2)习惯住所:习惯住所是指个人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居住的地点。
习惯住所并非法律规定必须登记,但具有法律效力。
三、住所的确定1. 法定住所的确定(1)户籍住所:户籍住所是指个人在户籍登记时的住所。
户籍住所的确定依据户籍登记时的居住地。
(2)法人住所:法人住所是指法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时的住所。
法人住所的确定依据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登记时的住所。
2. 习惯住所的确定习惯住所的确定依据个人实际居住的地点。
在日本,个人在确定习惯住所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居住原则:个人应当以实际居住地为住所。
(2)连续居住原则:个人在确定住所时,应当考虑其在某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3)居住稳定原则:个人在确定住所时,应当考虑其在某地的居住是否稳定。
四、住所的变更1. 法定住所的变更(1)户籍住所的变更:户籍住所的变更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个人在变更户籍住所时,应当向当地户籍事务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法人住所的变更:法人住所的变更需要修改法人章程或者进行法人登记。
法人住所的变更需要向当地法人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习惯住所的变更习惯住所的变更无需办理法律手续,但个人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告知相关方其住所已变更。
五、住所的丧失1. 法定住所的丧失(1)户籍住所的丧失:个人因故离开户籍登记的住所,且未在其他地方进行户籍迁移登记,导致户籍住所丧失。
日本奇葩房产法律案例(3篇)
![日本奇葩房产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3bcbea1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ac.png)
第1篇导语: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房产租赁纠纷成为常见问题。
而日本,作为房产租赁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也曾发生过一些奇葩的房产法律案例。
本文将带您走进一个真实的日本房产法律案例,感受一场跨越国界的租赁纠纷。
一、案例背景2005年,日本东京某区的一套房产迎来了新的租户。
租户名叫李明(化名),来自中国,是一名在日工作的IT工程师。
房东名叫山本先生,是一位退休的日本企业家。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0万日元。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租赁费用等问题产生了纠纷,甚至涉及到了国际法律问题。
二、奇葩事件一:房屋质量问题租赁合同签订后不久,李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客厅的天花板出现了裂缝,墙壁上也有多处脱落。
李明多次向山本先生反映问题,但山本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李明无奈之下,向日本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定山本先生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立即修复房屋,并赔偿李明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奇葩事件二:租赁费用争议在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后,李明发现山本先生在租赁期间擅自提高了租金。
李明认为,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金为每月10万日元,山本先生无权擅自提高租金。
李明再次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山本先生退还多收的租金。
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认定山本先生的行为违法,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四、奇葩事件三:国际法律问题在租赁纠纷的过程中,李明发现山本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按照日本法律规定进行公证。
这导致在后续的法律诉讼中,李明在证据方面处于劣势。
李明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本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一结果,李明决定寻求国际法律援助。
经过一番周折,李明找到了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向其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案件启示1. 租赁合同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2. 在租赁过程中,如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或租赁费用争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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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1)摘要:住宅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享有政治权利乃至职业选择等基本自由的前提,对其的享有更包含要求国家干涉住宅市场的层面。
我国现有的住宅政策无法实现保障居民享有可承受的住房,因此有必要将限制出租人的解约自由等政策成本较低的优势选择纳入政策选择的视野。
而在公法学上,限制出租人解约自由是以财产权的公共福利制约理论为基础的。
本文就试图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阐述私人的居住保障与立法对解约自由限制的关系,并进一步指出该制度所对应的财产权限制理论的正当性。
关键词:居住保障;解约自由;正当事由;财产权限制;公共福利一、引言近年来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大都市房价高速增长,住宅价格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上涨幅度,使住宅保障的问题成为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住宅一般被认为与其他的商品一样是由市场机制供给的物品,但即使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住宅供给的情况也不存在。
住宅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享有政治权利乃至职业选择等基本自由的前提,因此住宅的享有不仅仅是不受国家侵犯的财产权利,更包含要求国家干涉住宅市场或提供居住保障的社会权层面。
中央政府意识到住宅市场化的弊端,从而在面对中低收入居民住宅保障缺失的情况下,早于20XX年5月,就由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规划控制改善住房供应的结构,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通过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等措施来保障普通居民的住宅消费可承受能力。
各个地方政府也针对地方具体情况,开始采取以上政策手段,介入土地住宅供应市场。
[1]然而20XX年上半年至今,包括上海、深圳在内各大城市又出现了住房价格飞速上涨的现象,远远超出了普通居民收入可承受的程度。
可见,着眼于政策手段选择的角度,现有的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居民住房保障的问题,并且在以财政支出为基础提供补助金或建造公共住宅的政策手段往往存在供应缓慢,财政压力大、住宅管理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广为各国采用的控制租金或限制出租人的解约自由等政策成本较低的优势选择就有必要纳入政策选择的视野。
而在公法学上,控制租金、限制出租人解约自由也早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即早已被先进立宪主义国家所接受的财产权的公共福利制约理论。
因此本文就试图以日本住宅政策中限制出租人解约自由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阐述私人的居住保障与立法对解约自由限制的关系,并进一步指出该制度所对应的财产权限制理论的正当性。
二、正当事由制度的展开二战期间房屋租赁法的改正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最早是作为二战期间地租房租统制令的配套措施而出现的。
因为地租房租统制令的实施[2]可能导致房屋出租人以租金利润过低而频繁解约,致使出租房屋供给量明显减少,必须辅之于对出租人解约权进行限制的制度,以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1941年房屋租赁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
[3]改正主要对出租人的解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增加了除非出租人具有“正当事由”,否则不得随意提出解约的规定。
这一修正,反映了当时战时体制下住宅困难的情况,即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要求土地、房屋的承租人交付土地或房屋,保护租赁土地或房屋的承租人,主要是放眼于当时谋求治安安定的目的。
为了保证应招参战的承租人家人居住的持续。
其实早在改正前,就有判例以民法上“权利滥用”和“信义则”为由,确认了对出租人解约权的限制根据当时判例的内容,实际上已经有对住宅难问题以及承租人生计的考虑。
而在帝国议会贵族院对改正案的审议中,“正当事由”被理解为具有以下的情况:房东自己使用的必要、承租者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的原状、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损毁建筑物的原状、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擅自转借建筑物或让渡租赁权、出租人接受破产宣告时。
1944年大审院判例指出:“判断是否有正当理由时,除了比较考虑房东和房客双方的利害得失之外,对公众利益及社会上其他各方面情况也需酌情考虑之后方才可以作决定的判决。
”[4]而修正案立法者对于“正当事由”的解释,相当广泛和富于弹性,真正对于解约限制只是出于资本的超额利润以及对国家整体战时秩序、利益的考虑。
对于承租人的保护只是排除房东前近代的利润,维持低租金、低物价政策所带来的附随的利益,就像渡边洋三所指出的“是大目的的反射的效果”,承租人的生活状况,并不制约解约自由。
[5] 二战后正当事由解释的变迁二战后,房屋租赁法的条文并没有发生变动,[6]但战后丰富的社会变化,却在判例理论和解释学上给了房屋租赁法特别是正当事由制度许多新的内容。
首先是刚刚战败时,严峻的战灾问题以及政府将当时的住宅问题主要推卸给民间解决,众多的租赁纠纷为判例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源泉。
由于战争摧毁了大量的住宅,加之从军队复员、从国外撤退回国的人使住宅需求骤增,面临着未曾有过的住房短缺的紧张局面。
恰是此时,1941年经过修改而增加了正当事由制度的土地房屋租赁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当时的法院在判断房东拒绝更新契约、提出解除契约是否具备有正当理由时,不仅仅依据房东自己使用的必要性,同时对承租人的情况也进行比较衡量,确立了极为重要的“利益比较原则”。
即:在判断出租人是否具备有拒绝更新或提出解约的正当理由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必要性及其他情况进行比较、衡量之后再作决定。
[7]对于正当事由的判断,就像使用天平,需要对要素之间的轻重进行归纳分析、比较,来得出结论,其中法官根据各个事实,进行主观的利益衡量过程占据重要的作用,因此很难通过判例归纳出统一的判断基准。
[8]由于利益衡量原则要求考虑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的情况以及其他各种情况,作为一般条款的正当事由制度的调整利害关系的性格变得强烈起来。
这种倾向,在其后的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由于提供腾退费[9],成为补充正当事由的判例理论得到确立,正当事由的判断中金钱这一极为柔软的因素被考虑,使得正当事由制度的调整利害关系的性格得到了极大的强化。
[10]因此在解释论上,利益衡量的过程,就要根据正当事由制度的目的、制度趣旨等进行判断。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二战刚结束时,日本处于绝对的住宅困难时期,围绕正当事由的争议多数是争议生存的绝对条件的,那时可以说正当事由制度的机能是保障经济弱者作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居住和营业的场所。
但是到了1950年代后绝对的住宅困难有所缓和的时期,争议生存绝对条件的纷争减少,多数以居住、营业的条件或者开发利益等的经济利益为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正当事由尽管使用比较衡量的方法,具有纠纷解决、以及实现国家住宅分配的机能,但是仔细分析判例中对正当事由的判断的考虑和轻重比较,租赁双方基本的居住需要和生存需要特别是承租人的居住、生存需要都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三、学说的争论通过立法的考虑和法院判断时利益衡量因素的总结,学者们对于“正当事由”制度有以下不同性质的论断。
对于“正当事由”的立法趣旨也存在各种对立的观点。
1、渡边洋三在其1950年发表的“关于房东的解约申入权”论文中提出房屋租赁法第一条之二正当事由规定的立法趣旨是在于促进支持房东具有的半封建的权力的半封建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解体,而其在1958年的“市民法和社会法”论文中对上述观点有所修正,二战中房屋租赁法的修改,尽管包含保护承租人的契机,但实际根本上是对战时独占资本的保护,本质上是法西斯法。
但战后房屋租赁法的保护,则应属于由劳动者运动和生存权理念所支撑的社会法的构造。
[11]2、而铃木禄弥则是社会性立法性质的坚定主张者。
他在其1959年出版的《居住权论》的著作中明确提出明治30年代后的日本的房屋租赁关系本质上还是建立在市民法原理之上的,因此正当事由制度的规定根本上是对作为市民法的这一房屋租赁民事法律的社会性立法的修改,为了保障所有国民过上像人一样的生活。
[12]他主张法院对于正当事由的判断本质上应该以出租人的牺牲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利益角度出发做出比较妥当,应作为国家的社会法的判断。
不过他同时指出实务上,法院主要采取的是作为住宅分配政策的判断方式。
[13]3、从正当事由制度本身客观所具有的机能的角度出发,在讨论定期房屋租赁权[14]立法过程中,吉田克已提出正当事由制度具有4项机能:抑制不正当的租金上扬、对住宅这一资产利用进行分配、对开发利益进行分配、保障住宅所处位置的利益的机能。
后两项机能主要是在日本城市开发的展开和80年末不动产泡沫的形成过程中,正当事由制度与腾退费制度相结合,客观上达到了以上的效果。
并且他认为对正当事由制度性质的判断要从住宅整体的状况入手,并指出日本的公共住宅、社会住宅政策不足,因此正当事由制度可以说承担着住宅社会保障功能的负担。
[15]因此仔细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尽管学者们对于战时立法改正插入的“正当事由”规定在立法时的宗旨以及战时“正当事由”制度起到的作用存在社会性立法和近代化立法的不同观点,并且对于正当事由制度在战后存在的理由抱有数种因素并存的观点,但战后“正当事由”制度从承租人的生存权考虑,具有社会性立法的性质这一点,还是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
从而,从这一性质出发,房屋租赁法上对出租人所有权的社会性限制,一定程度地实现了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因此私法上出租人的租赁契约解除权或更新拒绝权限制与宪法上的出租人财产权限制共同构成了承租人居住利益保障的法的结构。
一般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对等当事人之间的市民法的原理所规律和保护,但是对于居住用建筑物,很多国家都有特别的规定,保护承租人,从而对市民法原理进行修正。
因此对于居住用建筑物的承租权的保护,是对其居住利益的保护,或者说具有生存保护的意义在内吧。
四、财产权之限制以上这种从居住者居住保障角度考虑的立法政策,一方面其正当性的基础来自于宪法上财产权限制的公共福利条款,另一方面其立法的精神是以宪法第25条生存权的理念为基础,是国家通过将提供公共住宅的负担转移到限制出租人所有权自由上,来实现社会弱者的居住权利,从而可见正当事由制度背后的生存权与财产权在理论上具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现代国家公法学面对福利国家背景的重要课题。
下文就首先就财产权与生存权的关联性展开讨论,并在其后具体论述正当事由制度背后的财产权限制的公共福利条款的重要性,以及正当事由制度是否符合日本宪法财产权限制条款的要求。
财产权与生存权的关联性众所周知,1789年的法国的权利宣言宣示了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一个世纪之后的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中则明确规定:“所有权伴随着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同时必须有利于公共福利”。
这一规定同样为战后西德基本法第14条第2款所沿袭,否定了财产权的神圣性、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