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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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范系统用户管理操作,确保系统数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管理员,履行用户管理职责。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普通用户管理,具体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普通用户包括信贷业务人员及综合统计人员,其中信贷业务人员负责企业授权书提供、企业信息、业务数据的录入、修改、变更、删除,量化评估表填报等;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数据审核、报文处理、批量业务删除、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异议信息处理等。

第三条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创建和停用,创建和停用均由公司向征信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1),由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批准。

管理员用户应尽量保持稳定,更换时需经公司及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批准。

第四条普通用户由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需要创建、停用普通用户或变更权限、修改用户信息时均需普通用户所在部门填写《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二),明确申请事项及用户操作权限,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交由管理员用户进行操作。

管理员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户管理要求,不得随意创建、停用普通用户、修改用户信息或增加、删除用户权限。

第五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遵循“专人专用”原则,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共用。

第六条用户离岗时必须及时停用用户,并为新接手人员重新建立用户,新接手人员不得继续使用原用户。

第七条用户首次登录企业征信系统后必须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定期更换并妥善保管本人密码,密码丢失需提交申请由管理员用户进行重置。

第八条用户需加强系统安全意识,严禁向他人提供用户账号和密码,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首先退出企业征信系统。

第九条管理员用户建立《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对用户创建、停用、变更信息、修改权限、重置密码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存档保管。

第十条管理员用户每月对普通用户进行检查清理,及时掌握人员离岗等变动情况,对离岗人员停用用户权限。

第十一条创建或停用用户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因用户管理不善影响系统数据安全或正常运行,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对用户及相应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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