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企业其它应收款科目存在的税收风险及征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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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企业其它应收款科目存在的税收风险及征管建议

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企业其它应收款科目存在的税收风险及征管建议》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基层在汇算清缴项目评估中,针对企业借款收入等到别的应收款变更额、期末余额较大的指标危害,重点核查年度别的应收款科目明细,发现企业主要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一、存在股东和员工无偿占用企业资金的题目。对于股东及员工无偿占用企业资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依据下述文件精神,

一是根据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停止后既不送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谋划的,期限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自己投资者的盈余分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税【2008】83号,符合以下情况的衡宇或其

他产业,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利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举行了实物性子的分派,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置衡宇及其他产业,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自己、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职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置衡宇及其他产业,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

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职员,且借款年度停止后未送还乞贷的。但是,下层在应对历程中,对于企业借款评估完成前自行送还,企业实际亏损无可分派盈余等环境,必要上级部门明白后,同一政策明白及操纵。

二、存在非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问题对付企业谋划历程中,存在的非关联方之间的无偿乞贷,基层认为,主要核查内容两方面:

一是通过约谈及核查相干资料,是否存在隐匿利息收入的税收危害。

二是企业存在银行借款,相对应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付出不得税前扣除。依据甬一函【2020】18号文件第37条,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

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借入金额的部门所包袱的利钱,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付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基层认为,具体利息支出的调增额盘算,可参照国税函(2009)312号《企

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公式为:企业每一个月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月借款利息额×该月其它应收款占用额/该月借款额,月借款

利息额、其它应收款占用额取月度平均数,如果月其它应收款占用额/月借款额>1,取“1”数值。

三、存在联系关系企业无偿乞贷题目。对于关联企业的无偿资金占用,适用于总局的转让订价调解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税发[2009]2号)

第三十条规定,及甬地税一函[2020]18号“关联企业之

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盘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用凭据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生意业务,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淘汰,原则上不做转让订价观察、调整。而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实用税率雷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产生亏损补充等情况,其应纳税所得额负担了雷同的税收包袱。营业税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大概付出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大概所得额的,税务构造有权举行公道调解。同时,对于关联方乞贷收取乞贷利钱,且利率偏低的,同样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调整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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