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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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目录
前言 (3)
第一章国际比较的方法论 (3)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4)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4)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8)
三、智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14)
四、波兰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17)
五、东亚(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23)
第三章国外经验的启示 (31)
前言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保资金支付危机的到来,在全球社会保障体系变革的浪潮中,争论最多的是有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这一方面是由于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每个阶层、每个个人实体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其发展历程中虽然形成的丰富的养老社会保障模式,但并未解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或挑战。为了解答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同时出现情况下如何实现社会成员养老和保证社会公平这一问题,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1994)提出著名的“三支柱方案”(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共同起作用),强调有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向多支柱发展,这一政策主张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推崇。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弥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不足等缺点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其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及其监管手段也被全方位、多层次运用于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使两者在国家保障体系的构建中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在保障项目的层次上相互配合,在保障功能的发挥中相互补充。
基于这一认识,本章我们将对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几种有自身特色的养老社会保险进行比较,比较过程中我们将重点阐述其如何与商业保险之间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重点阐述养老社会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同样研究方法也可以用于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其他领域,本章中我们也会对其有所涉及。
第一章国际比较的方法论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包含两个内容社会目标和养老。这里的社会目标是通过养
老保险达到养老的目标,同时达到分散个人风险、社会公平或再分配的目标,两者必须并行不悖,这正是养老社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本质之所在。在本章进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将坚持这一原则,将比较重点放在其制度设计对养老和社会公平是否有效、服务水平和监管模式上,力求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比较实现对其制度设计的总体把握。
在比较对象的选择上,我们选择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其独特特点的代
表一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于1946至1948年,其主要依据是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思想。通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英国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国家,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全民保障,全面保
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也称贡献给付(Contributory benefits )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基本机制是由国家强制所有毕业离校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公民参加保险,同时由国家和雇主注入资金,以共同满足社会保险的基本需要。
社会保险主要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三大块组成。享受社会保险的前提是一般要缴纳国民保险费(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NICs),政府在居民因失业、病残、退休、生育、失去配偶等使收入蒙受损失时给予津贴。
国民保险费(NICs)是社会保障部门收入的主要来源,体现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用国民保险捐支付的社会保障金约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3/4,其余1/4由政府税收承担。
社会保险的主要支付项目有: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疾病补贴和寡妇给付,其支付的主要特点是: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不受受益人现有收入状况或经济状况的约束,而是与受益人的交纳水平(养老)或现实需要(疾病和失业)相联系。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First Tier)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民养老金(Basic Pension)和就业关联养老金(Earning-Related Pension)两部分组成:前者是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这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后者是于197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State Earning-Related Pension Scheme,SERPS),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确定。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构成,由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
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第二支柱养老金实行缴费确定型(DC)和待遇确定型(DB)两种制度。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通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为个人将来退休后仍能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提供保障。
可见,英国养老保险业已形成: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加强,以企业自愿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自愿补充养老金为辅助,三个层面相互交融的基本框架体系。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保健计划,于1948年建立,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对象是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就业人员单位及其本人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后两种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发生失业、工伤和生育事件,生活生命健康出现风险时,领取相应待遇。
二是社会救助制度
由最早的《济贫法》到后来的《国民救济法》、《补充津贴法》等,英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也称收入限定性补助(Meanstested benefit),主要是针对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的贫困家庭而建立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获得救助的家庭需要经过家庭经济调查(Means-Test),证明其收入来源确实不足,确有需要。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者、贫困的老年人、失业者等。
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有:基本收入维持(Income Support)、负所得税(Tax Credit)、住房补助(Housing Benefit)和社会基金(SocialFund)。其中社会基金建立于1988年,它包括两个类型,其一是补助金和慰问金,称之为社会关怀补助(Community Care Grants ),主要用于产妇慰问金、丧葬慰问金和冬季慰问金。其二是贷款,又分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