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主体 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主体 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主体 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主体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一、网络名誉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

传统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是比较简单明确的,其责任主体基本上都是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从而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侵权行为人,也就是说遵循“谁侵权谁责任”。但是在网络名誉侵权中,除了直接侵权行为人外,还牵涉到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侵权行为人。

(一)初始作者初始作者是指在互联网中率先发表侮辱、诽谤等侵权言论的行为人,他们作为原创帖子、视频或音频文件的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和责任理所当然的与传统名誉侵权直接侵权行为人相似,故初始作者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基本上是可以确定的。

(二)传播者传播者是指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识下,将其在网络网上看到的侮辱、诽谤言论以电子邮件、转发等形式加以扩散的侵权行为人。传播者故意扩散侮辱、诽谤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很显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对于传播者在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该承担责任,学者意见不一。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就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提供渠道或平台为网络使用者连接网络提供服务的从业者,其主要表现就是为用户提供接入网络服务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isp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仅提供接入服务,即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其主要搭建网络中转站、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并且有可能随之提供中介服务,主要包括连线服务、ip 地址分配、bbs 等形式,其地位可能相对中立和被动,不予编辑信息也不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另一类是提供内容服务,即icp,也称为在线服务商,其利用iap线路,建立互联网的网站提供信息服务,网站的形式也多样化,大到如新浪网、yah00等大网站,小到个人web网页等,其服务表现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提供接入服务。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1.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的名誉侵权行为(1)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名誉侵权行为。当前,大多数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基本上来源于传统媒体,因此,网站自己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名誉侵权行为还不是很多。不过,少数网站为了吸引眼球,用不恰当方式编辑重组他人的稿件,也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另外,也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组织活动发生了名誉侵权的行为。

(2)为用户提供的服务的名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名誉侵权行为还不是很多,主要来自于网络游戏纠纷,不过,随着游戏用户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虚拟财产价值的急剧上升,这一类案件也越来越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2.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发表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

(1)通过电子公告服务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网络上以聊天室、网络论坛、网络布告牌、留言板、电子白板等交互形式发布信息而做出的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利用电子公告服务,发表各种侵权言论,以至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更有甚者,侵权行为人将侵权言论发表在多个网络论坛,传播者随之采取跟帖等形式,不断的扩大侵权范围和影响。

(2)通过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在当今时代,随着个性彰显的突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受到大众的积极追捧,从而也产生了新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为大众提供了一个更自由、更广阔的互动舆论平台,实现大量信息传递,网络名誉侵权更容易。

(3)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侵权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人将含有不当言论的电子邮件面向社会大众加以广泛散播,会发生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现象,从而使之社会评价降低,该侵权行为人采取电子邮件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就是一种网络名誉侵权行为。除了采取文字形式,还可能采取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传播信息引发网络名誉侵权。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络名誉侵权形式、手段层出不穷,本文不一一列举。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64902863.html,/

浅析网络侵权

浅析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E时代模式已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模式。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相应的新兴的违法侵权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征开始展开剖析,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以及如何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思考与讨论,以飨读者。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传统侵权;网络侵权防范 网络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微博”“互联网”“淘宝”“E-mail”这一系列词汇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在提供我们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作品的非授权上传、下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等。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虽然内容和形式各异,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权的行为中更强调突出其“网络”的属性。 首先,结合现实中网络侵权案例的主体可知,网络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其次从侵权的手段和方法来看,网络侵权者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环境,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该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①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一)网络侵权具有开放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无限大的虚拟空间,网络得分散使侵权行为有多种渠道,其开放的平台更使得行为人只需敲打键盘、点击鼠标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 (二)主体的多元性和隐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如计算机技术掌握人员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网民在网络上的过激言论;他人知识产权的复制下载等。对比传统侵权,网络服务者因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也很有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次网络侵权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即隐蔽性。 (三)网络侵权具有取证困难性和损害后果即使性

浅析新闻的网络评论与社会问题

浅析新闻的网络评论与社会问题 网络发达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新闻以从未有过的迅速在这片土地上传播。点开网络,都不由选择地接受到各类新闻。大及国家政治,小及个人私事似乎都不能逃脱网络新闻的报道,总要有人把一件事情搬上网络。再加上手机终端的普及,更是随时随地地接收新资讯。而这些新闻的评论更是一下子把全国各地的人的思想、观念集中了起来。暂且不考究人们对新闻的评论的立场、目的,我觉得这些评论是网络新闻最有价值也是最精彩的部分。因为在网络里,言论没有顾忌,更自由。 对于社会、国内和国际新闻的评论,抛弃其中无聊的、无任何细想的回复,剩下的言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极少数的能够针对新闻内容客观看待的理性评论;二、带有明显阵营性质的攻击性言论;三、地域攻击的言论。这几类言论对于不曾深入社会,以为社会思想比较平缓的学生来说,他们所表达的思想是甚为震撼的,但有时也是肮脏的。 不论是网络上还是实际生活中,理性的声音总是少之又少。考察新闻评论中比较客观的发言,大多集中在奇闻异事、军事、科技,但是当涉及到社会问题、贪污腐败和政治的时候理性声音凤毛麟角。究其原因,社会问题大多涉及到收入分配改革、医疗保障改革和社会福利机制改革;贪污腐败问题则是民众激烈反应的传统问题;政治新闻又涉及到深层次、宏观的社会改革以及很敏感的政治制度问题。 例如在标题为《中央经济会议要求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的新闻中,在一边一如既往的谩骂与质疑中出现了如下的评论贴: “经济政治是两条腿走路,经济好了,社会开放了,才有余地推进体制改革,诸位才能在这喷官方,而当下的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问题百出,归咎下来中国人固有思想和西方开放思想碰撞,道德与金钱纠结其中;一个开放40年的国家要在短时间内超越开放200年的世界,短时间内就必须承受转型的阵痛,这是不可避免的。” 这条上一条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全面的评论,但是这个帖子的50多条跟帖全是谩骂的,具体内容过于粗鄙就不原文引用。总结为以下几点:一、会议的主要内容还是空谈、套话,是喊了几年都没见实效的口号。二、改革就是给了公职人员新的腐败机会。三、低效能的改革进度慢,应该借鉴美、日等先进国家的社会改革进程,质疑现有体制。 作为一个二年级机械类学生,这等重大问题不是我能辩解的来的。但是能够分辨哪一种是客观,哪一种是偏激。我们在给予我们的政府充分的信任和期望的同时,也有权利去参与舆论的监督。也不得不说,新闻评论中的谩骂和质疑也有其中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公德的缺失、社会公正缺少和政府公信力下降让人们有足够多的不满需要宣泄。 这可以从最近的河南光山县伤害小学生事件的系列报道的评论中可以看出,《河南22名学生被砍案发后当地政府封锁消息》(新华网)报道:12月14日河南光山县发生22名小学生校园被砍案后,光山县政府开始封锁消息。记者采访发现,县教育局一边搪塞应对,一边在办公室打游戏。县委宣传部的主要负责人回应“犯罪嫌疑人是否精神病”时,竟说“讨论这有啥意义,先吃饭!”14日近中午,光山县宣传部官方的光山网首先披露了这一消息,并称15日上午9点半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而14日晚时,光山县撤下消息,单方告知15日的新闻发布会取消,并开始封锁消息。截至15日晚的两天内,光山县委县政府集体失声。更有讽刺意味的是,河南政府门户网站大河网刊登了《光山: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一文,发布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09:26,来源为《信阳日报》,证明该文确为《信阳日报》今日刊登的消息。对于这样的新闻,可想而知对应的新闻评论是个什么样子。这种时候,再怎么指责都不为过。这个时候再有人跳出来叫广大网民不要攻击,要相信政府之类的看似理性的评论,本身

浅析网络舆情的控制

浅析网络舆情的控制 作者:沐曦运 前言 当前,面对虚拟网络蓬勃发展的潮流,一些公共管理者们却表现出“认识不到位,领域不熟悉,能力有欠缺”的特点,网络社会的管理能力和网络舆论的掌控引导能力成为社会管理能力的短板,也成为了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创新的制约因素。如何改变这种状况,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对网络舆论做到“善待、善用、善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战略课题。 如今,有些敏感的信息、负面消息等容易受到外界的关注,也会通过网络这个大平台进行炒作,网络舆情的力量非常的强大,所以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网络舆情对于我们公安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此我就针对网络舆情控制做了以下调研。 一网络舆情与公安工作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网络舆情, 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是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的集合。网络舆情信息往往带有广大网民的主观性,未经媒体验证和包装,直接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于互联网上。2012年4月在中国上海召开的网络舆情管理峰会,是中国唯一一个关注中国网络舆情管理的国际性会议。希望通过本次峰会的举办,能够深入探讨中国网络舆情管理和危机公关市场的需求与商机,促进行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商业合作,并分享战略,服务和技术的创新。随着互联网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互联网正以其自由、互动的独特性成为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情感宣泄、思想碰撞的舆论渠道。 (二)公安机关做好网络舆情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舆情对社会上事态的发展影响巨大。网络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 第0 页

又一重要媒体,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其在传播上独特的互动性是以前这些媒体都不具备的,言论自由、民意交流等方面更是无可替代。新浪科技讯2013年 7月17日上午消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今日发布第32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种种数据表明我国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大,同时也正是因为网民的积极参与,使很多事件的结果发生了改变,所以公安机关做好舆情导控工作对社会维稳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网络舆情予以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引导。在这个趋势上,对于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来说,有必要进行主动管理,及时查看民情,跟进民间舆论,引导健康和积极的社会舆论环境,探索合理的舆情控制、引导的方法、对策,建立健全舆情引导与控制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以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网络舆情的形成和表现形态 网络舆情主要通过论坛(BBS)和新闻跟贴这两种手段来实现, 并具有滚雪球的效应。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处理不当,就会被炒作为热点话题,涉及公安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网友的关注和炒作,不仅仅是一些处置不是很合理的会被炒作,就连一些处置相对合理的都会被断章取义的加以炒作。 (一)小事件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是一种议论,但并不是所有的议论都是网络舆情,议论惟有借助网络虚拟空间,且发表意见的网民达到适当的比例,才能构成网络舆情。 2006年8月北京小贩崔英杰一案被网络疯狂炒作;2010年8月江苏南通小贩侯钦志一案同样也被网络炒作;2013年9月,夏俊峰一案在互联网上广泛关注。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案列,还有许多非典型的案列也存在于互联网的各个领域。在互联网中,当小事件转化为多数人的集合意识, 当各种意见在互联网这个公共空间里碰撞、退让、认同、修正、融合时, 就逐渐形成一个个网络舆情。 (二)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网络舆情 社会突发事件容易形成社会舆论焦点,根据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可分为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相当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这种划分方式可作为网络舆情级别划分参考。

网络舆情现状浅析

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网络舆情现状浅析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1、国内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始于2005年,目前正处于一个相对热门的状态。对于网络舆情的研究,主要包括网络舆情的基础理论、外部性特征、管理与引导以及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构监测、分析、研判、预警系统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基础理论研究较为集中,这中间必然涉及网络舆情的概念分析。天津社科院刘毅在其撰写的网络舆情研究概论一书中提到,网络舆情是由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中山大学周如俊、王天琪认为,网络舆情从书面上理解,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热点问题所表现的有一定影响力、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的情况。南开大学徐晓日认为,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共同意见。华中科技大学纪红、马小洁认为,网络舆情就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围绕舆情因变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所持有的态度。天津社科院王来华认为,舆情在其狭义上是指民众受中介性社会事项,刺激而产生的社会政治态度;而网络舆情,则主要指使用网络者或俗称“网民”的社会政治态度。 王来华教授对舆情概念的研究是目前为止最早的成果,其实际应用情况也是最好的。王来华教授在概念的内涵上对舆情进行了狭义化界定,有效地将舆情与舆论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区分,舆情发展的当下状态也完全印证了这种区分的必要性。笔者完全认同王来华教授的观点,并在舆论与舆情l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浅析如何加强新时期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64902863.html, 浅析如何加强新时期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作者:夏叶 来源:《丝路视野》2018年第19期 【摘要】新兴媒体发展迅猛,在带来信息“大爆炸”的同时,也使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有未有的考验和挑战。本文试在分析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瓶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加大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控等建议,以期能为强化新时期的网络舆情工作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情;瓶颈问题;参考建议 一、引言 作为国际上公认的“第四媒体”,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发展迅猛,速度惊人。正是这些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生活、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网民数量不断增多,人们表达意见的方式逐步多元化,鱼龙混杂的信息纷至沓来,网络舆情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发芽,普遍存在。根据近年来的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新时期的网络舆情数量总体基本呈上升趋势,舆情处理的任务日益艰巨。 二、做好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网络舆情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民众对社会上某个流行的问题提出看法。它以新闻评论、新闻跟贴、BBS论坛、自媒体博客等形式,在发布、发酵、传播及处理等过程中,对社会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积极面来说,网络政治表达有利于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依托网络平台上,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观点,可提升社会事务对公民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而更多民众关注和监督社会事务,又转而演化为推动政府改革,促进政治公开的力量。 从消极面来说,网络政治表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影响。尤其在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危机事件中,会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伤害。同时,网络舆情所具备的群体性、分众化等特征,也加大了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难度。 三、网络舆情工作的现状 通过对网络舆情的内容进行分析之后,可归纳总结出新时期的网络舆情工作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网络舆情内容的虚假性。有一些网络舆情内容与事实相悖,或存有一定的夸大、虚假的成分,甚至是与事实相距很远的谣言。这除了网络法律规则的缺失空白,还与网络主体的

-----网络侵权起诉状范本

网络侵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 , _______ 族, 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___________________ , 职务: 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 ,职务: 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 住所地(实际经营地):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删除被告网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权文章;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__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被告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文章中进行了明确的报道,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时警方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______ 检察院(对本案原告)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被告明知原告对 _________ (化名)的行为未构成 _ 罪,但仍在报道中多处公开谈论他人的私人活动等个人隐 私,对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同时也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及其代 理人多次通过电话、发送律师函、申请表等方式催告被告,要求停止侵害、删除文章,恢复原告的名誉,但被告公司一直不予理会。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0、2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

浅析新闻评论的新形式

浅析新闻评论的新形式 —网络新闻评论 摘要:新闻评论以触及世界每天变动的新闻为基础,发掘和提高人类对现实的理智。电视、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新闻评论一直为受众喜闻乐见。而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无可比拟的个性化、平等性、互动性等特点使其成为新闻信息的最大集散地。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评论成为后起之秀,它在短时期内确立了自己独特的地位,并且与报纸等传统媒介相互交融,互为补充。 关键词:新闻评论,网络评论,超越 Abstract: News comments based on identifying news that hit the world changes every day which enhancing human sense of reality. News commentary concludes television, magazines and newspapers and other traditional media have been loved by the audience. The network as a new media have unparalleled personalized, equality, and other interactive features make it the largest distribution center for news and information.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age, the network reviews become a rising star, which in a short time to establish its own unique position and mix with newspapers and other traditional media to complement each other. Key words:news comments, the network reviews, beyond 一、网络新闻评论概述 (一)网络新闻评论概念的界定 界定网络新闻评论概念之前,首先界定一下新闻评论的概念,“新闻评论是指针对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出分析和解释的评论性意见。”1新闻评论是新闻媒体的旗帜和灵魂,如果说新闻是客观反映社会现实,评论则是表明媒体对于新闻的态度。因此,很多传统媒体都非常重视评论,重视传播自己的和读者的“声音”。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以超乎寻常的速度由信息传播工具嬗变为一种媒体形态。网络媒体的出现,使新闻评论有了新的传播载体,也放大了新闻评论的威力。综合目前各类网络媒体及网络评论学术著作中对网络新闻评论所做的定义,本文将网络新闻 1金梦玉.网络新闻务实.[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89

和解协议书九篇

和解协议书九篇 和解协议书篇1 ××县人民法院: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

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和解协议书篇2 甲方:(单位) 签约人: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前言:乙方在20xx年5月3日到甲方处从事普工工作。在20xx 年5月17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右眼受伤,现已医疗终结出院。现甲、乙双方在自愿、诚信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事故及其相关的问题处理,达成如下的和解协议:

网络舆情现状浅析

网络舆情现状浅析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1、国内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始于2005年,目前正处于一个相对热门的状态。对于网络舆情的研究,主要包括网络舆情的基础理论、外部性特征、管理与引导以及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构监测、分析、研判、预警系统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基础理论研究较为集中,这中间必然涉及网络舆情的概念分析。天津社科院刘毅在其撰写的网络舆情研究概论一书中提到,网络舆情是由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中山大学周如俊、王天琪认为,网络舆情从书面上理解,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热点问题所表现的有一定影响力、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的情况。南开大学徐晓日认为,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共同意见。华中科技大学纪红、马小洁认为,网络舆情就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围绕舆情因变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所持有的态度。天津社科院王来华认为,舆情在其狭义上是指民众受中介性社会事项,刺激而产生的社会政治态度;而网络舆情,则主要指使用网络者或俗称“网民”的社会政治态度。 王来华教授对舆情概念的研究是目前为止最早的成果,其实际应用情况也是最好的。王来华教授在概念的内涵上对舆情进行了狭义化界定,有效地将舆情与舆论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区分,舆情发展的当下状态也完全印证了这种区分的必要性。笔者完全认同王来华教授的观点,并在舆论与舆情

的关系辨析!一文中对其科学性作了专门的论述。王来华教授没有像给舆情下定义那样专门明确地完整地给出网络舆情的定义,但意图是十分清晰的,即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舆情前面加上网络这个限定词,必然是在网络这个空间里产生的舆情。鉴于此,其他学者的上述研究成果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对网络舆情空间的界定不够确切。在舆情定义中,我们已经明确了舆情空间的概念,那么在网络舆情的定义表述时不作特殊限定而简单套用,就不足以有效区分舆情和网络舆情。其次,客体指向不明确、不统一。王来华教授对舆情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将舆情狭义化理解的同时明确了舆情的客体,从而有效地将国家管理者在运行公权力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引发舆情的刺激源,这使得舆情更加清晰化了,与目前我们应对舆情的工作现状也是完全吻合的。当下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没有统一到这方面来,这就容易造成网络舆情的定义泛化,进而又混淆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情的关系。第三,对网络舆情的属性定位不清晰、不统一。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情绪、态度的总和,也有学者认定是共同意见。笔者认为,舆论学将舆论明确为集合化了的公众意见的定位是科学的,舆论学的百年发展历史也证明这一论断是正确的。那么作为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舆情也必然是一种集合化了的公众意见,而不是个人的意见和牢骚等。由此可见,王来华教授关于舆情是民众对国家管理者的社会政治态度的定性是准确的,否则就会出现舆情脱离舆论的尴尬状态。 2、网络舆情的概念 笔者综合舆情的研究成果和网络舆情的发展实际认为,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互联网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舆情主体的民众对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

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相关案例分析: 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

舆情案例分析

网络舆情案例分析 一、舆情危机管控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微博、社交类网站、视频类网站及移动通信为代表的社会化媒体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革,其对网络舆情状态的影响更加复杂深刻,舆情已成为当前社会和谐度和稳定度的标志,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互联网信息具有丰富性、海量性、复杂性、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对其理解和把握越来越需要用科学、精准、可信的方法。然而,一些部门在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监测研判、回应沟通、引导说明和危机管理过程中,尚处于粗放式阶段,相关工作较为感性主观,一些部门仍然停留在“部分网民认为”、“某网友认为”等定性描述上,缺乏科学、扎实、直观、量化、可比对的数据基础,难以全面反映特定区域和特定时域网络舆情发生、发展状况和趋势,更谈不上形成系统、规范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体系。如何从主观判断迈向客观分析和量化管理,建立定向分析、定量研究和有效管理体系,成为我们及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案例分析:济源“瘦肉精”事件中双汇的危机公关 1、概述: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的维权行动中曝光了济源双汇集团所用生猪中含有大量瘦肉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此次事件引起广泛热议。双汇集团进行了一些列危机公关行动,但其中漏洞百出。面对如此状况,如何突出重围重塑企业良好的

信誉和形象呢?下面将针对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包括:双汇“瘦肉精”事件的经过,双汇在此事件中的危机公关的手段和效果分析,以及双汇危机公关手段的改进和思考,用危机公关中的危机处理原理,分析制定危机公关策略。 2、瘦肉精事件回顾 2011-03-15双汇被爆使用瘦肉精猪肉,“健美猪”大行其道2011-03-16双汇集团承认使用瘦肉精猪肉,发声明致歉 2011-03-17商务部派出督导组前往河南,督查双汇集团下属企业,农业部,开展瘦肉精拉网式监测,双汇集团再次声明,高管被免,产品收回 2011-03-19 国务院派人督查瘦肉精,河南沁阳清查被指过场2011-03-20 河南首次通报:双汇冷鲜肉瘦肉精抽检呈阳性2011-03-21 济源双汇无限期停产整顿,双汇发展重组存隐2011-03-22 济源双汇公司确认17头瘦肉精生猪,国务院工作组要求彻查“瘦肉精”事件,严肃究责 2011-03-23 双汇紧急召开4000多人规模的全国经销商视频会议,以应对下架危机,希望能重新启动市场 2011-03-25 河南“瘦肉精”肇事来源基本查明,发现3个制造窝点 2011-03-30 农业部排查称河南瘦肉精事件属于个案 2011-04-01 双汇召开万人大会二度致歉,拟引入第三方检测产品

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推进,网络已经成为除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大媒体,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7月17号在京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互联网络以其信息量大,速度快,传播广的开放特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名誉侵权隶属于传统的名誉侵权,但是和一般的传统名誉侵权还是有区别啊,通过网络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更广范围的侵害,更大程度的精神伤害。本文旨在探索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研究。 关键词:网络名誉名誉侵权 目录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1.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 2.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二、对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认定 1.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2.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立法现状 四、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 1.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立法

3. 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言论 五、结语 六、致谢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名誉,是指个人在公共生活中所受的社会公众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享有的维护自身权益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享有自己的应有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权利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网络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名誉权的维护的权利,实质等同于一般的名誉权。名誉侵权,是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对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为侮辱,谩骂,诽谤。对权利人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各种各样的,有口头的,书面的,还可以通过一些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上名誉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胜其烦,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探索网络名誉侵权以及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1. 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长足进步,互联网络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络用户更是越来越多,每年都呈快速的增长模式,其中年轻人占有很大比重,人们通过互联网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便利着自己的生活,通过互联网络购物,交易,聊天,了解外界信息等等,实现不出户边知天下事的梦想,但任何事物的发

和解协议书范本.doc

和解协议书范本 和解协议书范本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11 年月日发生在方工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2011年月日在工作中于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2011年月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方责任为%,方责任为%,方责任为%;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与此事有关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 币元整(大写:万元);方支付方垫付甲方各种费用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浅析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普及范围的扩大,网络已逐渐成为人们表达观点的主要场所。现阶段,网络舆情的特征大体表现为传播方式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以及运行体制系统化。为此,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意识、创新治理工作形式、完善相关体系建设等,促进网络舆情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网络舆情概述 舆情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个较为古老的词汇,与民生疾苦之声有关。其与舆论既交叉又分离。舆情是民众所想,无论说与不说或公开与不公开,都归属于舆情。社会舆情是反映民众的心声、利益的诉求,而舆论既有公众发声,也有国家与政府的发声,同时也存有媒体的发声。而所谓的网络舆情是将网络作为载体,广大人民群众在其中围绕某件事情进行情感、意见以及观点上的表达、互动和传播,以此形成强有力且具有较大影响力与倾向性的观点及言论,属于一种社会舆论表达形式。 在传播问题上,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舆情具有即时性传播的优势。这是因为传统媒介会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传播速度较慢,并且其传播方式大多为层级式,信息在传播上会受到版面大小及发稿时间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所以使得新闻传播具有滞后性特征。而网络媒体借助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创造了开放式平台,每个人都能够在此平台中畅所欲言,表达自己对事件的看法。另外,网络媒体具有及时性、互动性以及交流性等特征,使得网络舆情会出现随时爆发的可能。因此,当发生突发性的公共事件后,与其相关的信息、视频等会立刻在网络中快速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更加迅速及时。 二、网络舆情和政府管理的联系 (一)网络舆情与政府公信力 从传统形式上看,为了确保社会及政治等方面处于稳定状态,政府在维护公告秩序及公共管理上会对其相关信息进行选择性公开,社会大众所看到与了解到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所以说政府信息与公众信息不对称。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自由权、选择权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网络信息的传递方式已经完全挣脱了传统信息传播在内容、空间及时间上的束缚,若是在此发展背景下,政府仍然选择性公开信息,或是利用封堵等方式隐瞒事情真相,那么一旦事实揭晓,公众在网络中了解到事件全部真相,政府会严重丧失公信力,并且在很长时间内很难恢复与重建权威形象。 (二)网络舆情与政府管理 当前,我国政府的职责是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环境的和谐与稳定。政府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它可以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政府若想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就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应急处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与危机公关能力等。当出现网络舆情危机,政府所做出的应急处理质量可以强烈地反映出其能力限度,如果舆情危机能够被化解,那么说明其具备较强的应急管理能力;如果舆情危机出现矛盾激化,那么说明政府管理能力较弱,不能够有效处理好突发危机事件,会降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利用网络舆情危机能够检验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上的实力。 三、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现状及解决措施 (一)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其由1.0转变为2.0,这使得网络用户由信息接收者转为了信息制造者,网络用户既可以在网络中表达利益诉求,又可以揭露社会的腐败问题,逐渐增强了社会大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官员及其行政状况正在接受超过8亿名网络用户的监督,这对政府官员行为及其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网曝五星级酒店卫生乱到杭州保姆纵火案,众多网络用户都在实时关注事情的最新进展状况,一旦找到可疑点,就会在网络中掀起较大的舆论风潮,在此环境下,政府对网络舆论要予以正视的态度,做好网络舆论治理工作,及时将网络舆论引导到积极一方。 但是在实际中,一些政府在处理网络舆论时会给予漠视的态度,对公民的意见置之不理,进而形成了网络舆论危机。比如在2014年,人民日报新建的大楼被网友们调侃为“土豪金”楼,这一事件在海内外引起了热潮,但由于相关领导并未对其进行及时处置,在后续处理上采用冷淡处理的方式,扩大了舆情范围,网民开始随意解读,甚至一些海外媒体拿此事件进行恶意炒作。除此之外,还有众多事件说明了政府对于民意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依旧使用传统方式进行治理,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严重下降。现阶段,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上存在四个问题:第一,管理理念不先进;第二,缺少专业管理人才;第三,管理制度不完善;第四,管理工作无法可依。 (二)政府网络舆情治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转变管理理念,增强危机管理意识 随着网络舆论规模的扩大,网络舆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强,此时政府要转变舆论管理理念,对传统方式进行创新,加强信息传播的公开力度。特别是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了使网络舆情具有积极作用,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开事情真相及进展状况,维护公民的知 情 实践与思考 浅析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阴应丰蔚 摘要院网络具有交互性及自由性等特征,使得社会大众可以在网络中相互交流沟通,同时也为政府的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增加了难度。本文先对网络舆情以及其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然后再根据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期提升政府网络舆情治理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政府;网络舆情;治理工作 127 视听2019.04|

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内涵 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打架和解协议书

打架和解协议书 打架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情节轻微的可以协商解决,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打架和解协议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打架和解协议书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8月26日因故发生打架事件,造成三方各有受伤但甲方受伤相对较重,为妥善解决此事化解矛盾,三方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三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对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补偿甲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本赔偿包括了甲方所有损失,甲方承诺全额得到此赔偿金后,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3、甲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所有法律责任。 4、丙方系乙方的朋友,也在本次事件中受伤,乙方同意全额负责丙方医药费等费用,并同意给与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丙方声明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向甲方及甲方相关方追究此事。 5、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追究甲方及甲方相关

方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立即将赔偿金交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及公安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日期:xxxx年8月26日 打架和解协议书2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年月日在三民中心小学操场因意外造成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民币元。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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