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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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兼顾公平,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明确加班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中心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尽可能不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中心实行加班调休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全体员工加班和调休。
第二章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第四条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中心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临时加
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
为临时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第五条属于任务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在上班时间必须完成的工作而未完成的,自动延长上班时间的,本中心不作为加班考虑。
第六条员工加班原则上应提前2天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中心领导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方可
计算为有效加班。
第七条严格执行加班需提前申请的做法,如果不能再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如遇领导出差在外吗,
无法签批的,员工也应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由人事部门电
话确认后,方可实施加班。特使情况要临时加班的,相关负责人
要加以额外说明。递交时间: 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7:00
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 前,国家法定节
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
第三章加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九条加班时间以1 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个工作日,累计8 小时为1 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
第十条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 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 小时/ 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
超过36小
第四章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加班补偿统一采用补休的形式:
补休的补偿标准:每加班1 小时给予1 小时补偿。员工在法
定节假日外休假的,享有优先扣除加班假的待遇,但在假期扣
除完毕后,仍继续休假的,按中心正常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加班打卡:无论临时加班还是计划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的加班,员工出差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员工参加讲座、会议、培训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上述
情况均不属于加班,我中心将不给予调休。
第十四条员工加班时间可累计调休,但调休时间最短1 天,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5 天,调休时间将视具体情况在六个月内安排调休,原则上不跨
年。调休需填写《调休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作为《中心管理制度》的相关补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第十六条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心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