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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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为本项目的代理业主。
2、根据******,本工程由项目业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3、***、***自愿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见附件1),共同构成本合同乙方。***是联合体的主办单位。本联合体经市建委同意,按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工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 本工程:指***工程
1.2本合同工程范围:指***工程设计文件主线***里程范围内及连接线E、F里程范围内的土石方、主线高架桥及支线桥、路基、路面、人行道、雨污水、绿化、照明、标志标线、施工便道及综合管网迁建,具体内容以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及对应的设计文件为准。
1.3施工图设计:指有权机关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 EPC式:EPC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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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施工;双方认可的EPC模式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一体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
1.5总合同价:指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1.6“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1.7基准日:指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7.1通车基准日:指本项目主体工程初通之日。
1.7.2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7.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8市政府:指重庆市人民政府。
1.9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1.10工程缺陷责任期:指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的本项目质量免费保修期限。
1.11 通用条款: 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
第二条工程实施
2.1工程实施方式
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EPC模式实施:即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并筹集扣除本项目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外的建设资金。
2.2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总合同价款及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3工作内容的划分
2.3.1乙方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
2.3.1.1工程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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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工程范围内已审批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安装工作。
a路基土石方
b车行道及人行道系统
c支挡
d绿化
e主线高架桥及引道
r排水(雨、污水系统)
g功能性照明
h景观照明
i标志标线
j施工便道及与周边道路的接顺
2.3.1.3工程范围内的综合管网迁建、工程前三通一平、特殊检测、城市占道及交通组织工作。
2.3.1.4 由乙方筹集工程建设期政府承诺到位资金外的***万元(大写:125000000元)建设资金。
2.3.2甲方负责完成除上述2.3.1.1~2.3.1.4条之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余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环境评估及验收、地灾评估、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研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评审、征地拆迁还建、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及招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保险、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竣工测量、决算审查、按计划落实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的建设资金等工作。
2.4建设工期:
2.4.1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竣工通车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建设工期为XXX 个月。(如因XXXX政府拆迁无法按期完成造成完工通车时间更改,由甲方就更改后的完工通车时间上报项目业主审批后确定)。
2.4.2 开工及延期开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1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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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4.3暂停施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2项执行。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4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3项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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