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委关于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指导价标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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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省计委、省司法厅近日制定《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要求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十)其它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赣价收费字[2003]587号 2003年6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09.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运行情况,对《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的附件《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进行修订,减少项目层级,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归并,收费标准未变。

现将《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
2019年9月9日
附件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注解:“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江西省计委关于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指导价标准(暂行)》的通知赣价收费字[2003]587号 2003年6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赣价收费字[2003]587号 2003年6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赣价费字[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4月26日赣价费字[1999]19号)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定,请与《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一并执行。

一、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1.遗嘱200元/件2.保管遗嘱30元/年/件(不满一年按一年算)3.清点遗产(1)遗嘱经公证的清点200元/件(2)遗嘱未经公证的清点300元/件4.保管遗产(因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1)保管凭证100元/年(2)保管物品A.不动产400元/年B.动产800元/年5.确认遗嘱效力300元/件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分割、评估和估损1.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1)公民个人300元/件(2)企业或其他组织1000元/件2.财产分割(1)公民个人300元/件(2)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分割2000元/件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1.声明、委托、保证(1)涉及人身权益1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A.个人200元/件B.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2.定向培养协议200元/件3.领取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30元/件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50元/件5.确定财产所有权500元/件6.开奖、抽号(1)不涉及经济活动500元/件(2)涉及经济活动A.500万元以下1000元/件B.501万元以上2000元/件7.现场监督(1)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2000—3000元/件(2)销毁物品800元/件(3)其他现场监督500元/件8.证明招标、投标、开标、决标(1)5000000以下1000元/件(2)5000001—10000000元3000元/件(3)10000001—50000000元5000元/件(4)50000001—100000000元10000元/件(5)100000001元以上20000元/件9.股票发行30000元/件10.拍卖按标的的0.3%,最低300元/件11.保存样品500元/年12.证明日期、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1)不涉及经济活动80元/件(2)涉及经济活动500元/件14.解除收养(1)收养办理过公证A.生父母共同送养300元/件B.生父母单方送养400元/件C.其他监护人送养500元/件(2)收养未办理公证A.生父母共同送养500元/件B.生父母单方送养700元/件C.其他监护人送养1000元/件14.亲子鉴定400元/件15.弃婴事实300元/件16.证明产品抽样检测400元/件17.存款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成绩单、健康状况、疾病证明100元/件18.技术职称、学位、资格证80元/件19.监护权、指纹、证件遗失、居住地80元/件20.查无档案记载200元/件21.计划生育协议40元/件22.其他(1)不涉及财产关系1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200—500元/件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1.保管文书50元/年2.抵押登记A.公民100元/件B.法人500元/件C.其他组织400元/件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A.公民50元/件B.法人200元/件C.其他组织200元/件4.代办认证事务(认证费、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A.公民100元/件B.法人300元/件C.其他组织200元/件5.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A.一般文书100元/份B.合同200元/份C.修改文书50元/份6.解答法律咨询10—30元/小时五、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1.常年公证服务协商收费2.上门受理公证、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50元/件3.专项调查事项(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协商收费4.查询公证档案20元/次5.外文打印、校对20元/页(16K)6.证明公证书中外文相符(含译文件)60元/件7.翻译费(由公证处代收)80元/千字符(不足的按千字符收取)8.公证书副本费20元/份9.外文副本费40元/份10.审批涉台公证事项200元/件11.查验台湾公证书副本200元/件12.邮寄公证书(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30元/件六、其他1.本收费标准未列的公证事项,比照类似收费项目收取公证费。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赣司律字[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赣司律字[2009]37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律师事务所:现将《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为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积极性,促进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诚信化执业、优质高效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全省律师行业风气,着力塑造我省律师行业诚信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做出我省律师行业的积极贡献,特提出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政治业务教育培训,建设学习型律师事务所1、各律师事务所努力把自身打造成学习型服务机构,努力做到政治上坚定可靠、业务上精湛深厚、服务质量上勤勉尽责,勇于创新、廉洁自律。

2、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学习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

3、认真组织全体执业律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执业规范的学习,组织业务开展法学理论、经济管理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学习。

4、组织律师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中央有关部委、省厅或省律协的业务培训。

5、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情况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

6、党组织活动制度。

律师事务所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党员不足三人的加入其他党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5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5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了前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江西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2015年8月13日江西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运行情况,本着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研究,对我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缩减和部分收费标准适当下调。

现将《江西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57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8月5日江西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未列入目录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根据《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应当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或网页)首页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监督电话。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需要的律师人数;(二)耗费的工作时间;(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担任法律顾问;(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西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江西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西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江西律师费收费标准

HT-2020-0103 编号:
江西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江西律师费收费标准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
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三、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四、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五、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2017]57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
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7〕57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证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印发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

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和《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9]19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5月26日附件: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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