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建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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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概 述
• 强制监理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5.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 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建立 法规
5.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基本要求:
• 1、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 2、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 3、了解强制监理的范围。 • 4、理解工程监理各阶段的内容与工作。 • 5、理解并掌握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三方之
间的法律关系。
• 6、理解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7、掌握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 8、理解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
5.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 重点:
监理的概念与原则,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 难点:
监理工作的程序,监理、业主、承包商三方之间 的关系。
• 学习参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 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8月1 日起施行。)
http://zgjsjl.org/ 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
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5.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业主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 中,业主有以下义务: • 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 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 •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 • 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 • 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5.3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 监理工程师与承பைடு நூலகம்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 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 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 来。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 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 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 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
•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
签订监理合同的程序 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
5.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 工作内容
•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 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二)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三)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 (四)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 (五)合同监理 (六)其它委托服务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等示范文本的规定,业主还享有以下权利:
•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决定权;
•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 更的审批权;
•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
5.3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 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
•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 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我们国内习惯将业主与 承包商的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
•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 被委托的关系。
5.1 概 述
• 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 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 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沿革 •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 • 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依法监理; 科学、公正; 参照国际惯例
• 业主的责任
5.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监理单位的权利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具有以下几方面权力: • 质量管理方面; • 进度管理方面; • 财务管理方面; • 合同管理方面。
5.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5.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业主的权利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业主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 有以下权力: • 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 • 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 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 • 提出仲裁的权力
5.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业主的权利
我国法规的规定
5.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业主的义务
我国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业主对监 理单位有如下义务: •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 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 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 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 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业主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4 业主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业主的义务
我国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业主对监 理单位有如下义务: • 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 • 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 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 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 出书面决定。 • 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 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 应当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 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 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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