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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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3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晓涛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两江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设立两江新区是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探索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路子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两江新区的高效运行,按照市委、市政府确立的“新区事情新区办”原则,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在开发建设、经济管理等方面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日益增多。

但是,由于两江新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行政管理主体资格需要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也存在类似情况。

为了促进和规范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建设,为两江新区的高速运行提供法制保障,由市人大常委会就两江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特别是两江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级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明确授权,很有必要。

今年9月开始,市政府法制办会同两江新区管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起草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借鉴浦东、滨海、前海、横琴等沿海新区地方立法经验,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高法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本草案。

一、关于两江新区管委会的职能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渝委发〔2010〕18号)规定:“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及管理区域

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及管理区域

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及管理区域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及管理区域⼀、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重庆市政府成⽴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组。

市委副书记、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翁杰明,副市长童⼩平,市政协副主席吴家农任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党⼯委、管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的统⼀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两江新区党⼯委、管委会受市委、市政府委托,代管北部新区党⼯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和两路⼨滩保税港区管委会,管理直管区内新批准成⽴的开发管理机构。

两江新区内各区⼈民政府、功能经济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职责,负责各⾃辖区的⾏政管理和社会事务⼯作,接受两江新区党⼯委、管委会对经济建设和开发开放⼯作的指导、协调。

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两江新区管委会直接领导,负责两江⼯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作。

⼆、两江新区管理区域两江新区包括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三个⾏政区部分区域,及重庆北部新区、两路⼨滩保税港区、两江⼯业园区等功能经济区。

规划总控制范围1200平⽅公⾥,其中可开发建设⾯积550平⽅公⾥,⽔域、不可开发利⽤的⼭地及原⽣态区共650平⽅公⾥。

其中:江北区涉及街镇为:⽯马河、⼤⽯坝、观⾳桥、华新街、五⾥店、江北城、⼨滩、铁⼭坪、郭家沱、复盛、鱼嘴镇;渝北区涉及街镇为:龙溪、龙⼭、龙塔、双凤桥、双龙湖、回兴、悦来、⼈和、鸳鸯、天宫殿、翠云、⼤⽵林、⽊⽿、礼嘉、龙兴、⽯船、古路、⽟峰⼭镇;北碚区涉及街镇为:⽔⼟、复兴、蔡家岗、施家梁镇。

重庆北部新区:重庆北部新区于2000年12⽉18⽇设⽴,北部新区管辖礼嘉镇和⼈和、鸳鸯、⼤⽵林、天宫殿、翠云5个街道,⾯积130平⽅公⾥,规划⼈⼝120万。

2009年,实现地区⽣产总值541亿元、⼯业总产值139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78亿元、区域财政收⼊167亿元、地⽅留存财政收⼊70亿元,以上指标五年平均增速均在40%以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

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作委员会文件渝新工委发﹝2010﹞55号★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委关于机关干部“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人员安排的通知礼嘉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和参公事业单位党组织:按照《全市机关干部“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实施方案》(渝委组〔2010〕78号)的要求,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将北部新区管委会机关干部参加“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人员安排通知如下(见附件):一、活动时间及地点第一批2010年8月6日至2010年9月5日,开县(已派出)。

第二批2010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9日,万州(第1组),城口(第2组)。

第三批2010年8月30日至2010年9月5日,开县(第1组),万州(第2组),2010年8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城口(第3组)。

第四批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9月19日,万州(第1组),巫溪(第2组),开县(第3组)。

第五批2010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26日,城口(第1组),开县(第2组)。

二、活动对象参加“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的对象为管委会机关部门、参公事业单位干部,镇街新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名单见附件)三、有关要求(一)参加“三进三同”活动的带队领导,要加强管理,确保活动期间参加活动的干部不出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要出成果;每名干部要撰写1篇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的党性分析材料。

参加活动的干部要按照区党工委《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机关干部“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安排和组织管理,在“三进三同”中了解民情,增进感情,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形象。

(二)参加活动的干部要坚持吃住在农家,做到入乡随俗,用农家筷、吃农家饭、睡农家床、盖农家被,主动与当地群众一道,身体力行参加农业生产和社会公益活动,亲身体验群众生活,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要认真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急、所需、所忧、所怨,虚心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为所在村提1项发展建议、所居农户做1件好事并结成帮扶对子,真心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委发﹝2016﹞7号)规定,原重庆北部新区予以撤销,对两江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优化调整。

为了加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管委会对原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责任部门公文字号1管委会办公室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14﹞115号2经济运行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37号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8]51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15号5关于加强两江集团政府投融资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1〕270号6建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40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3号8两江新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1〕166号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管理办法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16号10财政局重庆北部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71号1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9号1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0号13社发局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渝新委办发﹝2013﹞14号14社会保障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80号1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92号1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6号1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29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2号1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9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2号21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北部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0〕165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困难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92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45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以农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65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48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争先创优活动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7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利益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渝新委发[2009]65号29政务中心两江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3〕5号30纪检组重庆北部新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严格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渝新委发〔2008〕207号31重庆北部新区造价咨询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办发〔2009〕57号32环保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渝新委发〔2009〕229号33国土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综合整治房屋修缮类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7号34市场监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57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69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37号3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质量强区和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7号3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直管区微型科技型企业创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49号——结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渝建[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0〕94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工作,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09〕71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附件: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工作,保证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质量,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09]71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和授予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是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第六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授予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活动中,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并完成其推广应用。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市政委[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市政委〔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局(执法局)、北部新区市政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41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试行)》中的附件《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是根据《基准(试行)》对我市市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涉及处罚裁量权条文的细化,为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指导性意见,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执行。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就部门规章出台了处罚细则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二、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基准(试行)》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我委将积极根据实际不断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系列规范,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委。

四、原渝市政委〔2010〕410号文件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城市供水节水等市政管理职能时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8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8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月2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第289号颁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城乡建委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学习宣传《办法》的重要性《办法》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一部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宣传、贯彻、执行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执行《办法》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

同时,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理顺与其他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等的关系,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制订过程是对多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归纳和总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一)突出了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通过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细化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突出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责任,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提出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渝府[2003]187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03]187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北部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

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重申了举全市之力建设好北部新区,进一步加快北部新区开发建设的总要求,明确了将市政府的职能委托给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委托给经开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

各有关方面要根据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大力支持北部新区建设,为加快北部新区建设做出贡献。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附: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北部新区启动开发两年来,开发建设已形成良好开局。

今年以来,北部新区把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与加快北部新区开发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贯彻新一届市委、市政府“能快则快尽量快”的工作要求,协调完善了北部新区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了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方案,形成以下具体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开发建设北部新区是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快我市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重大举措。

面对21世纪之初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承担起再造一个重庆工业的重任,要担当起都市发达经济圈核心增长极的重要角色,要实现本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任务,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必须上档提速。

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21世纪头10年战略机遇期,立足建成现代产业基地、都市发达经济圈核心增长极、都市风貌展示区的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打造西部一流开发区,为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2、邮寄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B2栋政法农林法制处(邮政编码:401121)3、联系电话: 023—60390727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3月9日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促进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和保障两江新区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

第三条【功能定位】两江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发展导向】两江新区建设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产城融合、民生导向、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发、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决定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

关于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及站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及站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渝新工委办发﹝2010﹞40号★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委办公室关于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及站点建设的实施意见礼嘉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机关党委、“两新”工委、教育工委,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党组织:为进一步丰富城市党员干部教育学习的形式和手段,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在城市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0〕10号)精神,经区党工委同意,现就新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数字电视平台及站点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及站点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在城市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及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的客观要求,又是创新党内教育方式和手段,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动党的建设创新的生动实践。

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开展城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有利于充分整合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现有资源,抢占主流媒体高地,发挥数字电视画面清晰、频道丰富、功能强大、操作舒心、收看自主、成本低廉、覆盖面广等优势和特点,以最直观、最快捷、最经济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进行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必将有力促进全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及站点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设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利用数字电视平台在城市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坚定党员理想信念、提高党员队伍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建立健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体系为手段,大规模培训城市党员干部和群众,- 2 -大幅度提高城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素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及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认真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着力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德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10]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德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10]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德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德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渝府人〔2010〕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1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熊德华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李作华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监察专员;
刘秀兰、冉启祥为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徐千里为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新益为重庆理工大学副校长;
周祥瑜为重庆科技学院副院长;
胡继明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

免去
龚天荣的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廖觉超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杜朝刚的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总会计师职务;
冉启祥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
刘秀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
张新益的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游敏惠的重庆邮电大学副校长职务;
胡继明的重庆三峡学院副院长职务;
周祥瑜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结束——。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备注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25号)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公共租赁房(集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3号)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775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2〕51号)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9号)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9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号)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64号)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588号)1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融资类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36号)1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43号)1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5号)1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已经“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文”于2016年9月20日废止1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4号)1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56号)17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4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9〕13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完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程序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18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80号)2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1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44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27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84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5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1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08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8号)3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3号)3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09号)3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蓝天行动考核督促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71号)3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新委发〔2009〕389号)3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3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5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6号)3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1号)3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7号)3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55号)4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82号)4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 号)4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75号)4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50号)4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1号)4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2号)4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0号)4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4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6号)4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04号)5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拟改制上市企业补贴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4号)5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19号)5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软件产业中心(B栋)招商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号)5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印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34号)5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28号)5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1号)5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0号)5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1号)5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3号)5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6号)6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54号)6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5号)6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6号)6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7号)6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77号)6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6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119号)6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5号)6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4号)——结束——。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道路占道公共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道路占道公共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道路占道公共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渝市政委[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道路占道公共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渝市政委〔2010〕204号)主城各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有关市级部门,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有关单位:通过近期开展的主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户外广告和城市环境卫生以及市政道路设施得到一定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

但目前经过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检查,发现主城区道路范围内的占道公共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缺失、破损、锈蚀、倾斜、脏污等等情况,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和市容环境美观。

为进一步搞好主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形象,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2010〕2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畅通重庆,宜居重庆”的总体目标,对主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市政环卫设施、公用设施、公安专用设施和其他占道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完善和维修、整治,保证设施完好,发挥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提升设施档次,实现市容美观靓丽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整治范围和内容在重庆主城九区及北部新区建成区的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小区)范围内的市政环卫设施、公用设施、公安专用设施、其他占道设施均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1.市政环卫设施:路灯、防撞栏、人行护栏、人行天桥、人行地通、停车场指示牌、道路(单位)指示牌、旅游导向牌、路(街)名牌,门牌、公厕、垃圾站、果壳箱、垃圾桶等。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等4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5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在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

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情形。

申报企业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实施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三、补贴标准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次年申报上年度补贴,过期不予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北部新区行政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北部新区行政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北部新区行政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北部新区行政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2005年8月9日)为优化北部新区的发展环境,促进北部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北部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作出以下决定:一、北部新区规划开发面积136.6平方公里,包括渝北区人和街道、大竹林镇、鸳鸯街道和礼嘉镇的行政区域(其中含200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出口加工区3平方公里区域),以及江北区寸滩港区(6平方公里)区域。

北部新区分设经开园和高新园。

经开园包括渝北区鸳鸯街道、礼嘉镇的行政区域;高新园包括渝北区人和街道、大竹林镇的行政区域。

二、授权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北部新区(江北区寸滩港区除外)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务。

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督、征兵等行政管理事项,仍由渝北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北部新区设置分支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并接受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给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四、北部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宣传、分园运作”的运行模式。

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北部新区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统计宣传、督办考评等工作,并按“分园运作”原则,对有关事项实施分园委托。

即:委托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经开园的行政管理和承担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委托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高新园的行政管理和承担经济社会发展事务。

委托事项在委托书中明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渝发改标[2012]1684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684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意见(渝办发〔2012〕208号),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883号)要求,你们按照相关程序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

共计上报464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法律专家逐一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

其中,可保留54件,需修订296件,应废止76件,应宣告失效21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1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08号文要求,请你们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本次清理可保留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程序予以备案,并按信息公开要求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公布执行。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文件,请按照附件有关修订要求,认真研究,进行合理合法修订,并列出相关依据,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三、对于应当废止和宣告失效文件,不再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自2012年12月31日起不再施行。

需重新制定文件,应按有关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力量,落实责任,确保按照市政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渝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召开重庆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40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届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坚持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评选条件,严格产生程序,确保优异者当选,切实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全市人民奋发向上,为全面贯彻“314”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加快建设“五个重庆”而不懈努力。

二、评选条件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重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爱岗敬业,以高度主人翁精神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事迹突出,在全市各行业工作优异,得到公认和交口称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和移民开发、国家重点工程或完成重点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出一流业绩,为国家和重庆市争得荣誉的;(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

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

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作委员会文件渝新工委发﹝2010﹞6号★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委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重庆北部新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北部新区党工委会审定,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委2010年1月8日重庆北部新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参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渝委发〔2008〕8号),结合北部新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北部新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二、内容和指标(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评价。

1、实绩考核实绩考核是指区属企事业单位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进行考察核实。

实绩考核由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定。

2、民主评价民主评价是指对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民主评价指标为:驾驭全局能力,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建设先进文化能力,构建和谐社会能力,思想政治建设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团结协作情况,选人用人情况,务实作风和为民办实事情况,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的考核采取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实绩考核的成绩以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结果为量化标准。

民主测评指标分为共同指标和分类指标。

共同指标为: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廉洁自律情况。

分类指标按以下序列分别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正职:总揽和协调能力,民主作风和团结协调情况,求真务实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副职:履行分工职责情况,服从大局和团结协作情况,求真务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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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渝新委发﹝2008﹞229号
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经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树立正确指导思想,明确环保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环境保护保障和优化经济增长,以强力推进环保“四大行动”
实现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为北部新区实现“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现代产业基地、都市发达经济圈核心增长极、现代都市风貌展示区”的定位目标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目标任务。

在北部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争取北部新区环境质量为主城一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区水平。

即:年度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等级的天数达到329天,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控制在56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68分贝以内,并在2012年前获得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命名。

二、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三)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管委会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各街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四)成立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突出问题。

该小组组长由北部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职能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环保分局行使。

(五)建立北部新区管委会对各部门、各街镇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考核办法由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办公室、监察室、环保分局拟定,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街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六)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要把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北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之一一并推进。

编制北部新区经济发展规划,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报送审批。

调整产业结构和引进重大项目等,应安排环保部门提前介入论证。

(七)建立决策层定期研究环保工作机制。

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贯彻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并解决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管委会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环保、市政、建设、招商、产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工作调度会,推进污染物减排和环保“四大行动”有关工作。

(八)建立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机制。

环保分局于每年三月底前,根据市政府下达北部新区的年度环境保护任务并结合北部新区环境保护规划,细化确定各部门、各街镇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下达。

年底由管委会组织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部门、街镇的年度综合考核。

(九)建立环保工作督办机制。

监察局会同环保分局组成环保督查组,就环境保护四大行动、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发函督促责任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督办函规定期限内回复整改情况。

(十)建立环保工作分工负责、联合执法机制。

环保分局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建设局对建筑工地尘污染、市政局对道
路扬尘污染、交警支队对交通噪声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公安分局对社会生活噪声分别实施监管,同时工商、规划、社会发展等部门也对环保工作负有协同配合职责。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但同时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监管事项,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拒绝。

四、扎实推进“四大行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十一)围绕蓝天行动目标任务,提高对工地、道路、渣场的尘污染防治监管标准,切实控制尘污染;加大禁煤工作力度,逐步将辖区建成无煤区或基本无煤区,防治二氧化硫污染;加大对冒黑烟的机动车的查处力度,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旦连续两天出现空气环境污染或空气环境质量居主城倒数第三,环保分局以短信形式通报相关部门负责人。

接到通报后,建设局应及时检查工地尘控制情况,责令控尘不力的工地立即整改,市政局应组织对积尘道路进行彻底冲洗并强化保洁。

(十二)围绕碧水行动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划建设北部新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提高工业污水及城市污水收集处置率。

(十三)围绕宁静行动目标任务,应在规划阶段处理好居民住宅建设与城市道路建设的矛盾,防止新建道路产生交通噪声污染;要从严整治居民区、居民楼内地噪声污染源,推进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安静小区”建设;要加大对机动车禁鸣的执法力度和对噪声超标路段的整治力度,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十四)围绕绿地行动目标任务,加快森林城市建设,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占有率;落实湿地保护措施,严禁随意填占城区溪、河、渠、塘、水库和开发湿地,有效防治湿地污染和湿地破坏;积极推进绿色社区和园林式单位、小区、市街创建活动,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景观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落实环保经济政策,加大环保投入力度
(十五)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同时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十六)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对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环保“四大行动”、组织环境保护创建、开展环保宣传、实施环境保护表彰奖励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企业环保搬迁及污染治理、实施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审核等,采取以奖促治或以奖代补等措施予以推进。

(十七)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环保分局根据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提出预算,提交管委会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管委会财政局安排并监督使用。

六、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十八)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凡是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环保
部门审批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投入试运行前,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正式投入运行,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

环保分局应会同招商、产业部门根据本市环境准入规定,制定北部新区环境准入规定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十)严格执行排污监管制度。

排放污染物必须事先申报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突破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放污染物,禁止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排放污染物。

(二十一)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通报制度,全力保证辖区环境安全。

七、充实环保监管力量,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二十二)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的业务素质培养,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性、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统一性。

管委会积极为环保执法提供物质基础和经费保障,增强环保监管力度。

(二十四)强化相关部门对违规燃煤、焚烧垃圾、饲养畜禽、倾倒废物、擅自使用高音响器材等行为的监管职能,切实解决因占道经营、违章搭建、无照经营等行为衍生的环境问题。

(二十五)街镇应落实机构行使环境宣传教育、污染源调查、环境保护创建、环境综合整治等职能,并配备2—3名专兼职环
保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街镇统一预算。

经环保分局委托,街镇行使环境保护职能的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必要的环保处罚职能。

主题词:环保加强决定
抄送:市环保局,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
构。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8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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