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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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发[2016]1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鄂环发〔2016〕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2016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2日附件:
2016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全省各地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坚持“预防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为抓手,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严格环境风险管控,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
一、确保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全省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完善应急值守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行扁平化信息报告模式,确保每天24小时信息畅通。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舆情监控力度,多渠道收集事件信息。提高信息分析研判能力,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为科学处置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制度,全面、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汇总情况。
(二)依法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全省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对涉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