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差异及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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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差异及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从整体上说,儒家的思想比较守旧,推崇“德治”“礼治””人治”的思想,重伦常,认为应该慎用刑罚,讲求“仁”“爱人”,反对苛政,强调应该以古为法,至少应该保持现状。而法家主张改革,提倡“法治”,认为只有严厉的法制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国家的功能,有效制止犯罪的发生,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使国家富强起来。

首先,在用刑的对象上,儒家和法家就有很大的区别。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春秋时代,周室衰微、社会动荡、礼崩乐坏。面对这种现象,孔子痛心疾首,主张“复礼”、“正名”,大一统的王道才能拯救社会。“正名”就是定名分,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复礼就是想恢复社会的等级差别,西周天下一统的法律秩序,主张人有智愚贤不俏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荀子曰:“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为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可见儒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的上下有别、贵贱有差的等级社会。所以儒家在礼治秩序下的刑法适用上也就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家虽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是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10] 所以法家倾向于法不阿贵、一断于法,即“刑无等级”。商君

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很明显,这些和儒家所谓刑不上大夫的主张都不相容。商君云:“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种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贵,郭故旧,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以制的主张相反,法家反对所谓议。管子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

其次,儒家主张“省刑慎罚”,法家主张“重刑观”虽然儒家不反对刑罚的必要性,但是却主张慎用刑罚。儒家吸取了奴隶主贵族们的统治经验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生产劳动的重要性及其反抗力量的强大,所以他们主张减轻刑罚,以避免民的反抗,所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孟子也竭力反对滥杀无辜,“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儒家对于刑罚的适用非常谨慎,主张不要轻易杀人,杀人之前一定要广泛听取意见,不要听信一面之词,做到不杀无罪之人。孟子云:“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侯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建立在法家人性自私说和“好利恶害”的人性基础上,法家提倡重刑观。法家主张轻罪重刑,认为只有这样可以利用人的畏惧

心里而使“民不敢试”,从而达到“无刑”、“以刑去刑”的目的。商君曰,“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他们以为刑罚太轻,其力量决不足以止奸制恶。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在重刑主张之下,商鞅便提出轻罪重刑的口号,认为重罪轻刑固然是纵罪容恶,便民为奸,但即使是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仍然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商君云:“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再次,儒家重视用道德教化使人为善;法家以刑使人不为恶。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恶,但儒家认为无论人性恶善,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在潜移默化的作用上,使人达到心里上的改造,使人心善良,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而且这是刑罚制裁无法办到的。刑罚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止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所以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儒家主张犯罪预防理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不仅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使人真心向善,使社会长治久安,人们和谐相处。“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法家虽然不决定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但法家认为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那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情,而不是法家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统治

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准确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家认为法的作用就在于禁奸,非为劝善,所以“求过不求善”,“刑不善而不赏善”。只要足以废恶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为善。所以韩非子说:“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

纵观春秋战国之后的中国古代史,儒家和法家的学术思想在历史之中占有了重要地位。西汉董仲舒的上书,使得汉武帝做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定,从而使得儒学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帝王统治之下,但凡功绩卓越,社会安定,百姓富足,国力强盛的时期,都是法治发展兴盛的时期。此后的封建王朝都沿用儒家的等级制度与法制相结合。开明的君主都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实行仁政。法家在治理天下上主张的是“事皆断于法”,用法这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一切事情,主张的是一视同仁,这与今天我们说的罪行法定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历朝皇帝都基本上都采取过立法、修法的行动,并且重视法律的实施,这无疑不是法家的功劳。儒家主张的是“仁”“礼”,这些使得法律中加入了一些仁政的内容,有些情节可以适当量刑。到了董仲舒的西汉时期,传统的儒学已经难以适应统治者的统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董仲舒提出了融合众家内容以及思想的新儒学,这也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和法家的进一步融合。在他上书给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之后,新儒学就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成为了历朝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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