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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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P5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的审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 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批准。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上报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所有二元制结构产生的问题——城中村?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二、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
定,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3、土地的特征
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数量的有限性
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例》、
一、土地的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为国有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4)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 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 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 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面两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建设用地
3、国家征用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 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征用前款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实施条例》办理审批手 续。(P61)
4.5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
续,擅自与陈某签订《买卖土地协议》。
协议约定:将本村4亩土地(系一级基本农田)卖给陈 某,用于建造厂房。 协议签订后,某村实际已经以土地征用和青苗赔偿名 义收款15万元。 2004年11月,陈某在施工中被他人举报因而被某市国 土资源局查获。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下发《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通知书》,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3、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就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关系 。
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时与个人、组织 之间发生的关系 。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4、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1)土地管理法初步形成时期
案例评析:
2004年11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该村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其在2004年12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5万 元罚款。 2005年1月,某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该村村支部书记留党察看的 党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征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审 批”。陈某和某村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买卖,这显然是违法的。 因此,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 处罚。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确定
1、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确定 2、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确定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明确写入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条文中。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1、概念
二、土地的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
他方式(转让、继承)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的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
3、国家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实施 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P61)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
4、临时用地 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或者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 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完毕后,即恢复土 地原状,并归还土地所有人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 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二、耕地保护制度
1、耕地的概念 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 。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 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 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 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 2)土地管理法发展完善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3)土地管理法体系建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2004两次修订)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一、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
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 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 划。它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 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 切生活的源泉。 -----马克思
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4.4 建设用地
4.5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
4.4 建设用地
Biblioteka Baidu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 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 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有偿使用的方式 出让、租赁 划拨方式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P57) 1)数量保护 2)质量保护
4.4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切非农建设用地。 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 地,以及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非 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 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
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级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 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 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 的区域 。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 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
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 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该级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分类(根据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
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一、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利 。 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 2)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和管理。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 办法》等。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P5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的审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 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批准。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上报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所有二元制结构产生的问题——城中村?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二、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
定,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3、土地的特征
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数量的有限性
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例》、
一、土地的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为国有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4)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 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 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 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面两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建设用地
3、国家征用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 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征用前款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实施条例》办理审批手 续。(P61)
4.5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
续,擅自与陈某签订《买卖土地协议》。
协议约定:将本村4亩土地(系一级基本农田)卖给陈 某,用于建造厂房。 协议签订后,某村实际已经以土地征用和青苗赔偿名 义收款15万元。 2004年11月,陈某在施工中被他人举报因而被某市国 土资源局查获。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下发《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通知书》,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3、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就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关系 。
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时与个人、组织 之间发生的关系 。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4、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1)土地管理法初步形成时期
案例评析:
2004年11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该村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其在2004年12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5万 元罚款。 2005年1月,某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该村村支部书记留党察看的 党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征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审 批”。陈某和某村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买卖,这显然是违法的。 因此,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 处罚。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确定
1、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确定 2、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确定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明确写入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条文中。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1、概念
二、土地的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
他方式(转让、继承)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的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
3、国家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实施 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P61)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
4、临时用地 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或者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 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完毕后,即恢复土 地原状,并归还土地所有人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 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二、耕地保护制度
1、耕地的概念 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 。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 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 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 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 2)土地管理法发展完善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3)土地管理法体系建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2004两次修订)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一、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
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 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 划。它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 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 切生活的源泉。 -----马克思
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4.4 建设用地
4.5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
4.4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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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 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 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有偿使用的方式 出让、租赁 划拨方式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P57) 1)数量保护 2)质量保护
4.4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切非农建设用地。 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 地,以及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非 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 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
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级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 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 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 的区域 。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 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
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 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该级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分类(根据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
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一、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利 。 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 2)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和管理。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 办法》等。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