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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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P5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的审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 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批准。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上报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所有二元制结构产生的问题——城中村?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二、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
定,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3、土地的特征

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数量的有限性

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例》、
一、土地的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为国有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4)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 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 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 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面两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建设用地
3、国家征用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 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征用前款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实施条例》办理审批手 续。(P61)
4.5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
续,擅自与陈某签订《买卖土地协议》。
协议约定:将本村4亩土地(系一级基本农田)卖给陈 某,用于建造厂房。 协议签订后,某村实际已经以土地征用和青苗赔偿名 义收款15万元。 2004年11月,陈某在施工中被他人举报因而被某市国 土资源局查获。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下发《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通知书》,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3、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就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关系 。

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时与个人、组织 之间发生的关系 。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4、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1)土地管理法初步形成时期
案例评析:
2004年11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该村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其在2004年12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5万 元罚款。 2005年1月,某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该村村支部书记留党察看的 党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征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审 批”。陈某和某村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买卖,这显然是违法的。 因此,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 处罚。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确定
1、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确定 2、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确定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明确写入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条文中。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1、概念
二、土地的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
他方式(转让、继承)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的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
3、国家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实施 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P61)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
4、临时用地 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或者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 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完毕后,即恢复土 地原状,并归还土地所有人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 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二、耕地保护制度
1、耕地的概念 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 。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 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 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 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 2)土地管理法发展完善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3)土地管理法体系建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2004两次修订)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一、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
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 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 划。它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 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 切生活的源泉。 -----马克思
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4.2 土地的权属制度
4.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4.4 建设用地
4.5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4.1 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
4.4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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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 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 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有偿使用的方式 出让、租赁 划拨方式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P57) 1)数量保护 2)质量保护
4.4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切非农建设用地。 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 地,以及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非 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 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
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级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 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 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 的区域 。

二、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 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
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 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该级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分类(根据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
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一、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利 。 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 2)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和管理。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 办法》等。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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