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若企业财产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后,企业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然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财产因火灾导致严重损失,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火灾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企业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事项。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明确、具体。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企业财产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火灾作为一种常见的意外事故,通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火灾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到企业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解除合同:(一)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虚假情况;(三)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属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虚假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保险人为对象,以一定的费用为手段,由发起人与参保人设定在一定的约定期限内,对于参保人若在约定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一定年龄时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
它是一种以保险金为对象进行积累的金融性保险产品。
以下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案例来详细介绍人寿保险的具体应用和优势。
案例分析:小明是一位35岁的年轻人,他在面对风险意识逐渐增强的时候决定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他选择了一款年缴保费为5,000元,保险期限为30年的定期人寿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他在保险期间去世,保险公司将支付100万元的保险金。
如果他存活到保险期满,保险合同终止,他将不会收到任何保险金。
小明购买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为自己的家人提供经济保障。
他理解到,如果他意外去世,他的家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他的孩子的教育费用和生活开支。
因此,他希望通过人寿保险来为家人提供资金支持。
小明购买人寿保险后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他的家庭负债较多,每月生活费用较高。
然而,他选择了一个适合他收入水平的保费,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投资计划。
小明非常重视这份保险合同,并确保按时支付保费。
30年保险期间,他每年支付5,000元的保费,总共支付15万元。
在这30年期间,小明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也没有享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期满后,小明回顾了自己购买人寿保险的决策。
尽管他没有享受到保险金,但他感到非常安慰和放心。
他明白,这个保险合同意味着他已经为家人的未来提供了经济保障。
即使他没有去世,他也认为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投资。
这个案例展示了人寿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
人寿保险不仅可以保护家庭免受意外风险的影响,还可以作为一项长期的投资,为个人和家庭积累财富。
通过购买人寿保险,个人可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一定的保障和经济支持。
此外,人寿保险还有其他一些优势。
首先,人寿保险的保费相对较低,适合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购买。
其次,人寿保险具有保费支付期间短、保障期限长的特点,可以提供长期的保障和资金积累。
保险行业的人寿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的人寿险理赔案例分析简介:在保险行业中,人寿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用于为被保险人的家人提供经济保障。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帮助保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理赔流程、判断理赔资格,并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人寿险理赔案例,探讨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如何优化理赔流程。
案例一:意外身故理赔案例简述:小王为50岁的职工,购买了100万元的人寿保险,意外身故理赔金额为保额的100%。
小王在保险生效后的第三年不幸遭遇车祸身故,其家属希望能顺利获得保险赔付。
处理方式:1. 家属提供相关证据:家属需向保险公司提交小王的身故证明、身份证、交通事故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小王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身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核实资料:保险公司将仔细核实家属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确保保险事故符合保险责任。
3. 赔付金额确定:根据小王购买的人寿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确定应该向小王的家属支付100万元的赔偿金额。
4. 赔款支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赔款及时支付给小王的家属。
案例二:重大疾病理赔案例简述:小李为45岁的白领,购买了50万元的人寿保险,其中包含重大疾病责任。
三年后,小李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其家属希望能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
处理方式:1. 提供医疗证明:小李的家属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住院记录、化疗证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小李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核实资料:保险公司将与医疗机构核实小李的病情资料,并与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确保小李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条件。
3. 赔付金额确定:根据小李购买的人寿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确定应向小李的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4. 赔款支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赔款及时支付给小李的家属,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提供经济支持。
案例三:满期给付案例简述:张先生购买了10年期的人寿保险,在保险期满后,他希望能够获得满期给付。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投保人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以下是一个人寿保险案例的分析。
王先生今年45岁,已婚有两个孩子,事业有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
他考虑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以保障家庭在他不在世时的经济安全。
王先生首先需要确定保险金额。
他计算了一下,如果他不幸去世,需要给配偶留下足够的钱来支付日常生活费用和孩子的教育费用。
他估算每月他的家庭支出是1万元,他想要保障20年。
那么,保险金额应该是1万元乘以20年乘以12个月等于240万元。
接下来,王先生需要选择保险类型。
他可以选择分红型人寿保险或者定期寿险。
分红型人寿保险可以参与保险公司的分红,可能获得更高的回报。
而定期寿险则是为一定期限内的保险需求而设计的,保费相对较低。
考虑到他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王先生选择了定期寿险。
王先生还需要确定保险期限。
他经过考虑觉得,自己的孩子如果能够独立生活并有稳定的收入时,他的经济负担会较轻。
所以,他计划保险期限为20年,等孩子大学毕业后他们应该已经能够自给自足。
王先生考虑到他的经济状况和投保目的,觉得这个保费是可以承受的。
他购买了这份人寿保险,并将保单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通知了家人这个保险的情况,以便他们能够及时索赔。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人寿保险需要经过详细的分析和计划。
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为投保人和家人带来安心和安全感。
但是,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
同时,选择一个有良好声誉和服务的保险公司也是非常重要的。
人寿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因考虑到家庭责任和自身健康,张某于2020年3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期限为10年,自2020年3月起至2030年3月止。
2021年5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2. 张某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是否构成重大过失?3.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属于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放弃解除权。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解除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故不能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 张某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属于重大过失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重大过失是指投保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准确评估保险风险,从而造成保险事故发生。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
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生效后,张某如约缴纳了保险费。
2015年,张某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某的家属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了该保险合同,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然而,在张某去世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张某的病历资料,发现其既往病史中确实有心脏病史。
关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存在两种观点:1. 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构成未如实告知。
2. 张某已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从表面上看,张某已如实告知。
然而,由于张某的既往病史中存在心脏病史,且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因此存在争议。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知道张某患有心脏病,但仍然同意承保,因此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人保寿险法律合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甲向人保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人保寿险公司为甲提供年金保险保障。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人保寿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甲支付年金保险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人保寿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金保险金。
甲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甲将人保寿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年金保险金及相应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金保险金?2. 被告未支付年金保险金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与人保寿险公司签订的《个人年金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人保寿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年金保险金。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金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未支付年金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年金保险金及相应的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的义务以及保险金的支付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
本案中,人保寿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金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人们提供经济风险的保障。
它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人寿保险、车辆保险、财产保险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保险领域的经典案例,来探讨保险如何在不同情境下发挥作用,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人寿保险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保险类型,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和经济利益。
下面是一个人寿保险案例。
案例描写:小明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人寿保险,并将其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明在保险期间内因车祸丧生。
解决方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小明的父母作为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金额和相关规定,向他们支付赔偿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这个案例说明了人寿保险的重要性。
无论是突发意外还是意外死亡,人寿保险都能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车辆保险案例分析车辆保险是为车辆在发生事故或被盗时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下面是一个车辆保险案例。
案例描写:小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遭遇他车与违规变道的大货车相撞的事故,导致他的车辆严重损坏。
解决方案:小王事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事故报告和损失状况。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修复或替换车辆提供相应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了车辆保险在保护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方面起到的关键作用。
当发生事故时,车辆保险可以减轻车辆所有人的经济负担,并为车辆提供修复或替换服务。
三、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财产保险旨在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类型。
下面是一个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描写:小张的住宅遭受洪水侵袭,导致房屋内部严重受损,家具、电器等财产损失严重。
解决方案:小张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对洪水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赔偿小张的新家具、电器等损失。
这个案例强调了财产保险在保护个人或企业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重要性。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突发事故,财产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生活或经营。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李某于2019年2月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争议点如下: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在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此,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的说法不成立。
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情况免除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未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同时,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不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2. 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王某的人寿保险提供保障。
合同约定,若王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王某不幸身故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王某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保险合同签订情况: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 王某投保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前,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中填写了相关信息。
3.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王某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4. 王某家属起诉情况:王某家属不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 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3.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四、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 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因此,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律关系文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保险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保险法律关系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
案例一: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张先生,男,45岁,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缴纳保费,直至保险期满。
在保险期间,张先生意外去世,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终身寿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因意外去世,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理赔争议的处理在理赔过程中,张先生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
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保险金的具体数额。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付50万元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曾因健康问题申请过理赔,且未得到批准,因此应扣除相应的保险金额。
针对这一争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例中,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金额的约定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50万元保险金。
(2)保险合同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目的,并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曾因健康问题申请过理赔,但并未得到批准。
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保险金额。
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引言:保险是一种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同,以转移风险、获得经济保障的方式。
人寿保险是其中一种主要类型,旨在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提供财务支持,以应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丧生或长期疾病等情况。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人寿保险合同案例,了解人寿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条款。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30岁的年轻人,他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希望为自己和他的家庭提供一份保险保障。
经过比较,小明决定购买一份30年期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额为100万元。
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金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这意味着如果小明在保险期限内去世,他的家人将获得100万元的赔偿,用于支付家庭开支、子女教育、债务偿还等方面。
2. 保险期限:本案例中的人寿保险合同为30年期。
这意味着小明在保险期限内保持正常缴纳保费的情况下,无论何时去世,保险公司都将支付100万元的赔偿。
3. 保险费用:作为被保险人,小明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一般来说,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每年需要支付2000元的保险费用。
4. 保险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疾病导致身体丧失能力时,享受保险赔偿金的人。
小明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了他的妻子作为主要受益人,并将他的父母作为替代受益人。
5. 解除合同: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例如被保险人欺诈、恶意隐瞒疾病史等。
但在此案例中,只有在小明不再缴纳保险费用时,保险合同才会解除。
案例分析及结论:在本案例中,小明购买了一份30年期的人寿保险合同,为他的家人提供了长期的经济保障。
通过支付每年2000元的保险费用,小明可以确保无论何时去世,他的家人都能够获得100万元的保险赔偿。
此案例突出了人寿保险合同的几个重要要素,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受益人以及解除合同等。
这些要素对购买人寿保险的个人来说至关重要,需要仔细考虑和选择。
人寿保险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在某市,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担心自身和家庭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决定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经过咨询,张选择了一家知名保险公司,并购买了该公司的终身寿险产品。
保险合同约定,张每年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承诺在张先生去世后,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
然而,在张先生支付了几年保险费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保险公司突然宣布破产。
张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担忧,担心自己已经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得到保障。
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案例法律分析一、保险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情况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导致张先生对保险责任承担产生担忧。
(一)保险公司破产对保险责任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保险责任的,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接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接管保险公司,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二)张先生请求退还保险费的理由张先生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破产,其已经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要求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中,张先生已支付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公司破产,其保险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退还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责任。
2. 由于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接管保险公司,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某于2019年5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某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张某按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其出具了保险单。
2021年6月,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
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给付请求。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2.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一、案件受理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证据交换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保险合同及保险单;2. 张某的死亡证明;3. 张某的病史资料;4. 保险公司出具的拒绝支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某的投保申请书;2. 张某的体检报告;3.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某的通话录音。
三、庭审调查1. 李某陈述,张某在投保时未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张某在投保时确实未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且张某的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四、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然而,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因此其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寿险被法律保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寿险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寿险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涉及合同解除、理赔纠纷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寿险被法律保护的情况。
二、案例背景某甲,男,45岁,某市一家企业员工。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甲于2018年5月投保了一份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全残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2月,甲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导致身体残疾。
甲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是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甲未如实告知,有权拒赔。
2.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的高血压病史是在投保后不久才被确诊的,且高血压病史并非导致甲残疾的直接原因。
因此,法院认为,甲的高血压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甲保险金100万元。
3. 案例启示(1)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有助于保险人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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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Ⅱ 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 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 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 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 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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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 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 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 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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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受与否来决定 是否签订合同。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 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 投保人代签的故意。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制订方在订 立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条款向对方履行必要 的说明义务。虽然该案中个人寿险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书 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写明应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否则保单无效的要求,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原告投保 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 致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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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 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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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 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 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 不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 被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篇一: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案例分析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 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 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 139566 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
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 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
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 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万元、交通费1437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万元。
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万元保险赔偿金。
案件评析 1、需明确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
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 元,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等。
售票单位哈尔滨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在售票处悬挂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
须知上标明了保险对象:凡持有在哈尔滨客运总站所辖各站购买的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旅客均为被保险人,旅客如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给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险金元;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 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中国人寿并为旅客进行投保。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中最重要、最具需求性的保险业务,目前在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常常发生理赔纠纷事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1: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5年的保费。
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
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2:1999年1月刘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022年2月,刘某向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时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刘某遂按照寿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了复效。
2022年8月28日刘某患病,经检查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刘某以此向寿险公司要求理赔,寿险公司以刘某在申请合同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状腺疾病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寿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3:2022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
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
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
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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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 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 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 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 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3.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 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此保险合同并未经被 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此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即合同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为无效合同,则 投保人无权主张保险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 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 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1)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 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投保人 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 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人代签行为为故意行为。 (2)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制订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按照诚实 信用原则就条款向对方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虽然该案中个人寿险投 保单中健康告知书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写明应由被保险人亲自 签名,否则保单无效的要求,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原告投保时没有 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 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加 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 原告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
合同争议焦点
1.此合同是否系有效合同? 2.若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3.本案该如何赔付?
回顾案例
1.合同效力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 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的,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 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 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 同无疑。
2002年10月4日 2001年11月19日 王克年给丈夫 屈海清投保了 世纪长乐终身 分红保险,并 签发了保险单 被保险人屈海清因 病死亡
案例介绍
2001年11月19日,王克年经被告业务员卢玉萍在宜昌泰康 人寿公司给丈夫屈海清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受 益人为其子屈宝华,王克年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 金额为30000元,标准保费为1480.20元,王克年代被保险 人屈海清签了字。 2001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 2002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海清因病死亡,王克年当日 将此事电话通知了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02年10月9日提 请理赔。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3)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被告实际默认 了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作 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有义务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业务员的麻痹大意归于偶然,那 么该投保单可以顺利通过被告的层层检验核查“关口”, 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漏洞。 结论:本案中,正是由于泰康人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 后又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 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泰康人寿应该对合同形式上的瑕 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原告王克年诉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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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0日
2002年10月9日 王克年提请理 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 申请时发现被保 险人签字由投保 人王克年代签, 认定该保险合同 为无效合同,作 出了拒赔通知书 ,只同意按规定 退还已交的保险 费用。
2002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 在审核申请时发现被保险人 签字由投保人王克年代签, 认定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 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海 清签字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为 由拒绝理赔,并作出了拒赔 通知书,只同意按规定退还 已交的保险费用。
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审 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 人签名,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 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 同权利却不承担合同义务,保 险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其损失。因此,投保人王 克年诉请法院判令宜昌泰康人 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查明: 王克年与泰康人寿签订的投保单上明确指出,投保人、被 保险人签名都应由本人亲自签名,被告在审核原告申请时 发现被保险人签字由原告王克年代签,于是认定该保险合 同无效不予赔偿,只同意按规定退还原告已交的保险费用。 理由:泰康人寿已经尽到了书面告知的义务,因此不应承 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虽然王克年称泰康人寿 业务员告知其被保险人签字可由投保人代签,但因不能提 出有力证据,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屈宝华、 王克年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