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二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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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房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房合同的法律规定在进⾏房屋租赁的时候双⽅需要签订合同,很多⼈就会对于租房合同的内容不太清楚,其实它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执⾏。

对于租房合同的法律知识租房者、租客都应该要清楚,店铺⼩编下⾯为你介绍租房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租房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合同法》第⼆百⼀⼗⼆条:租赁合同是出租⼈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第⼆百⼀⼗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途、租赁期限、租⾦及其⽀付期限和⽅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百⼀⼗⼋条:承租⼈按照约定的⽅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百⼀⼗九条:承租⼈未按照约定的⽅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百⼆⼗⼆条: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百⼆⼗三条: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

承租⼈转租的,承租⼈与出租⼈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转租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

第⼆百三⼗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百三⼗⼀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可以要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承租⼈可以解除合同。

第⼆百三⼗⼆条:承租⼈⽆正当理由未⽀付或者迟延⽀付租⾦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在合理期限内⽀付。

承租⼈逾期不⽀付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

第⼆百三⼗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订⽴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房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拟定或查看租房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结合合同的内容做了解,如果你不清楚租房合同的内容,找个专业的律师来给你提供帮助是最好的选择。

大学生租房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租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子女送往大学深造。

在追求知识的同时,大学生们面临着住宿问题。

近年来,大学生租房现象日益普遍,但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不少学生在租房过程中遇到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租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租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小张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为了方便实习和节省生活费用,决定在校外租房。

经过一番挑选,小张找到了一套位于市区中心、交通便利的公寓。

房东是一位中年男子,表示房子装修一新,租金合理。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小张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未对房屋进行检查。

签订合同后,小张开始入住。

入住不久,小张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脱落、地板不平、卫生间漏水等。

在与房东沟通后,房东表示愿意维修,但维修期间要求小张搬离。

小张认为不合理,双方发生争执。

在此期间,小张发现房东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且合同中存在多处不公平条款。

三、法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保证标的物的质量。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例中,房东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小张可以要求房东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租赁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二)租赁物的用途;(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五)租赁物的使用、维修和保险责任;(六)租赁物的返还条件;(七)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合同中存在多处不公平条款,如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张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

先租后售的法律规定(3篇)

先租后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先租后售这一新型销售模式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先租后售,顾名思义,即消费者先以租赁的形式使用房屋,在一定期限内满足居住需求,在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该房屋。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费者的购房压力,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新的销售渠道。

然而,由于先租后售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租赁、买卖、物权等多个方面,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一、先租后售的法律性质1. 租赁关系先租后售模式中,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首先形成租赁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期间,消费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处分租赁物。

2. 买卖关系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该房屋。

此时,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买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 物权关系先租后售模式中,消费者在租赁期间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租赁期间,消费者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

二、先租后售的法律规定1. 租赁合同(1)租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先租后售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租赁物的租金,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市场同类房屋租金的合理范围。

”租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3)租赁物的使用:消费者在租赁期间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2. 买卖合同(1)房屋所有权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案例题解答(3篇)

法律案例题解答(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8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8000元。

合同中约定,张三应于每月5日前将租金支付给李四,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向李四支付违约金1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

2018年10月,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市,遂向李四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房屋返还给李四。

李四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三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6000元。

张三认为,其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且在租赁期间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同意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及违约金?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张三是否应当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张三在租赁期间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已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属于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市,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纠纷案例分析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纠纷案例分析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某市的A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与B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方租赁商铺的用途为经营餐饮业。

然而,承租方在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商铺用途改为了娱乐场所,包括KTV和酒吧。

这一改变引起了周围居民的不满,他们投诉噪音扰民,同时也对商铺的安全问题表示担忧。

出租方在得知情况后,立即要求承租方恢复商铺的原定用途,但承租方拒绝执行。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最终出租方将承租方告上了法庭。

详细判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首先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审查。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铺的用途为餐饮业,并且明确指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用途。

法庭认为,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审理过程中,承租方辩称,改变商铺用途是市场需求所迫,且他们认为合同中关于用途限制的条款过于苛刻,限制了他们的经营自由。

然而,法庭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改变用途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庭判决承租方立即停止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恢复商铺的原定用途,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庭还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律师点评:1.合同的约束力: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2.用途变更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用途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租方如需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必须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违约责任: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商铺的原定用途,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社会影响: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可能会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转租法律案例(3篇)

转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合同约定,乙方需支付租金每月5000元,押金5000元,并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8月,乙方因工作原因需要离开本市,便找到张某,希望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张某同意乙方转租,但要求乙方必须遵守以下条件:1. 乙方必须将转租事宜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2. 乙方必须确保转租人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稳定的收入来源;3. 乙方必须将转租事宜告知原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要求转租人遵守;4. 乙方必须负责转租期间的房屋管理和维修,确保房屋安全。

乙方同意以上条件,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第三人支付租金每月6000元,押金6000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然而,在转租期间,第三人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2019年12月,第三人向乙方提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支付租金,要求提前终止转租合同。

乙方与第三人协商无果,遂向张某提出解除原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有权转租房屋?2. 甲方是否应承担第三人未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方是否有权转租房屋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可以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方在乙方提出转租请求时,明确表示同意乙方转租,并要求乙方遵守相关条件。

因此,乙方有权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2.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第三人未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反租倒包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反租倒包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某区某小区业主,拥有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

2019年,张某因工作需要,将住宅出租给李某居住,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收回住宅。

2020年5月,李某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该市,便将住宅转租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为期半年的转租合同,租金为每月5500元。

赵某居住期间,对住宅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和家具添置。

2020年10月,租赁合同到期,张某要求李某返还住宅。

然而,李某以自己已将住宅转租给赵某为由,拒绝返还。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住宅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返还住宅。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将住宅转租给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住宅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1. 反租倒包行为的法律效力:反租倒包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并将第三人支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出租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住宅转租给赵某,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

2. 出租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住宅。

法律普法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法律普法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李四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负责房屋的维修。

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

2018年8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多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以房屋年久失修为由拒绝维修。

张三遂于2018年9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剩余租金和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3. 张三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合法使用,并按照约定进行必要的维修。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按照约定进行必要的维修。

然而,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张三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三)关于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张三因此遭受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学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学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有一块闲置的土地,乙有一辆破旧的汽车。

一日,甲、乙两人商议,由甲将土地租给乙用于停车,乙每年支付甲一定租金。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乙开始使用甲的土地停车。

然而,由于乙停放的汽车较多,土地逐渐变得泥泞不堪。

甲遂要求乙将土地恢复原状,乙却以土地泥泞系自然原因造成,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土地恢复原状的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甲、乙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甲将土地租给乙用于停车,乙每年支付甲一定租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口头协议,具备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二)乙是否应承担土地恢复原状的责任?1. 乙作为承租人,对土地造成损害应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在使用甲的土地停车过程中,由于停放汽车较多,导致土地泥泞不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作为承租人,应对土地造成损害承担修复责任。

2. 乙未修复土地的原因及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以土地泥泞系自然原因造成为由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在使用甲的土地停车过程中,对土地造成损害,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土地泥泞系自然原因造成,乙也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口头协议,具备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乙作为承租人,在使用甲的土地停车过程中,对土地造成损害,应承担修复责任。

法律案例题库解析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题库解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租乙房屋,租期一年。

租赁期间,甲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发现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认为,乙作为出租人,无权干涉其转租行为。

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因此,甲在未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丙,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辆汽车卖给乙,总价款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乙未支付全部价款。

后甲以乙未支付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乙认为,甲在未通知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

请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全部价款。

但乙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甲在乙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甲有权解除合同。

三、案例三: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

后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请问,乙公司能否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前,破产债权人有权依法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超期租赁法律后果(3篇)

超期租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使用和收益的时间范围。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可能继续使用租赁物,形成超期租赁。

本文将探讨超期租赁的法律后果。

二、超期租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超期租赁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未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延长租赁期限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租赁合同已到期: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

(2)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3)未协商一致: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就延长租赁期限达成一致意见。

三、超期租赁的法律后果1. 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超期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承租人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

”在超期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租金,直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

3. 承租人承担逾期返还租赁物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的,应当承担逾期返还租赁物的责任。

”在超期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时返还租赁物,应当承担逾期返还的责任。

4. 承租人可能面临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租赁物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超期租赁的情况下,如果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承租人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5. 承租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讲堂小案例(3篇)

法律讲堂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和李某系邻居,张某欲将自家的房屋出租,李某看中了张某的房屋,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张某也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

然而,在李某入住后不久,双方因房屋维修问题发生了纠纷。

二、案例争议1. 李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张某进行维修。

2. 张某认为,房屋交付时并无质量问题,李某入住后由于使用不当导致房屋出现问题,应由李某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并无质量问题,但李某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关于维修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照约定维修房屋,导致李某的生活受到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案例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在李某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未按照约定进行维修,导致李某的生活受到影响。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并支付李某相应的维修费用。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要求,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房合同法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房合同法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租房合同法租房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房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装修的约定;转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房东和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如下:(一)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种。

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3、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如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2、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3、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4、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合同法关于租房的规定最新(3篇)

合同法关于租房的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引言租房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房东与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租房需求日益增长,租赁关系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租房市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对租房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关于租房的最新规定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二、合同法关于租房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租房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2.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事实、欺诈对方。

3.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房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法关于租房的主要内容1. 租赁物的交付(1)租赁物应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用途交付给承租人。

(2)租赁物交付时,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有瑕疵,应在交付时告知承租人。

2. 租赁物的使用(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用途。

(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租赁物的维修(1)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2)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 租赁物的返还(1)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2)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用途,如有瑕疵,应在返还时告知出租人。

5. 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如未按约定支付,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

(2)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6. 违约责任(1)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四、最新规定1. 关于押金(1)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但押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房屋承租人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承租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房屋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为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房屋承租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承租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承租人的定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居住、经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房屋承租人的权利1. 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房屋承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房屋。

房屋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

2. 私有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其使用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出租人不得侵犯承租人的私有权利。

3. 租金支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4. 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的结构、面积、设施等。

5. 损坏赔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使用、维修房屋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房屋承租人的义务1. 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 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房屋承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房屋。

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3. 保管房屋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屋,不得损坏房屋。

法律相对独立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相对独立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相对独立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它强调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法律相对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探讨法律在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平衡与协调。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客车司机死亡,乘客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初步认定客车司机酒驾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货车司机则坚称自己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只是由于客车超速行驶才导致事故发生。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客车司机家属要求货车司机赔偿巨额经济损失,而货车司机则要求客车司机家属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僵持不下,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相对独立性的体现在本案中,法律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独立: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构,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证据独立: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证据进行独立审查,不受外界影响。

(3)法律适用独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对法律条文进行独立解读,不受其他法律条文或政策的影响。

2. 法律相对独立性在案件中的具体体现(1)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客车司机酒驾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酒驾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对货车司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其与事故发生无关的陈述。

(2)法律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客车司机酒驾行为进行处罚,并判决货车司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调解与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达成和解。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相对独立性在案件中的平衡与协调(1)平衡当事人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力求在赔偿问题上实现公平、公正。

房屋租赁合同用途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用途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用途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租赁时,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房屋用途的,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用途违反法律规定该怎样处理?一、房屋租赁合同用途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未按用途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改正,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押金全部退还的情况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没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十二章,共计二百一十八条,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有关主体的特征、合同的自由原则等。

第二章是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以及合同的效力和撤销等。

第三章是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方式和时期等。

第四章是合同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效力的时间、地点,以及合同效力变动的规定。

第五章是合同的履行,包括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等。

第六章是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涉及债权债务的转让、债务的担保等。

第七章是合同的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的规定。

第八章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主要涉及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等。

第九章是合同的附条件和解除,包括附条件的合同和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十章是合同的违约和责任,主要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是特别合同,主要对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特殊合同做出规定。

第十二章是合同的终止,涉及合同终止的各种方式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确保公平交易、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

该法的实施促进了公平交易,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讲堂的小案例(3篇)

法律讲堂的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一个月内,乙公司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接收剩余的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且钢材的质量问题并非由其造成。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钢材的质量问题是否由甲公司造成?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3. 双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钢材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所售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若钢材的质量问题确实由甲公司造成,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也已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了货款。

至于剩余货款的支付,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律知识案例三分钟(3篇)

法律知识案例三分钟(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部分货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始终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

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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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二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凭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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