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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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和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开、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遵守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流入方应当有林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转让、互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第八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

第九条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无林权证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已经抵押的;

(五)属于国防林的;

(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

进行,但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不提倡采取协议方式。

第十三条公开拍卖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

(三)流转集体森林资源的,拍卖底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评估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四)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五)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流转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六)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流转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七)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八)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流转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九)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流转费后,会同流转方向

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评标小组应邀请当地公证机构并派公证人员对拍卖活动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

(三)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流转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五)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六)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七)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流转方签订流转合同;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流转费后,会同流转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

(三)流转集体森林资源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需要进行资源资产评估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四)流转、受让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五)流入方按流转合同规定付清流转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其流转费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评估价格。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六条流转森林资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流转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合同;

1、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提供家庭成员同意意见证明。

2、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流转,提供下列材料:

(1)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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