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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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5.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6.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7.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8.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9.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0.QFII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和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开立结算账户时客户须填写开户申请书,并与开户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预算单位需出具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国库单一账户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戳,双人签章确认。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撤销单位结算账户的,加盖单位公章,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加其个人签章。开户行收到撤销申请,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持遗失公告证明或毁损证明(被毁损的原开户许可证),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开户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补(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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