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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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例]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

1.17×5%=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回旧金银首饰金额)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603463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593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68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344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3440.17

二、受托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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