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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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为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50867-2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修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12章条文说明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
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安全疏散与避难;
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等内容,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13.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要求。
13.1.4 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1章和第5.1节的规定。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
13.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用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符合木结构或其他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1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
32m。
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2层。
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2 宜贴邻组合建造;上、下组合建造时,应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章第13.2.3条的规定。
13.2.5 除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时,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2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中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非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仍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也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
1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3.3.1 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医疗保健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四层及四层以上。
13.3.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执行本规范第5.3.1条和第11.0.3条表中的规定,不应按照表注的规定增加。
13.3.3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部位之间;
2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与管理服务用房之间;
3 避难间与其他部位之间。
13.3.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每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2;
2 对于木结构建筑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600m2。
13.4 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根据楼层上的使用人数和疏散距离经核算后分散布置。
13.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13.4.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室内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平屋面。
13.4.4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供老年人照料设施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和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其顶部应设置可开启面积不小于
1.0m2,且在火灾时可自动和手动开启的排烟窗。
13.4.5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3.4.6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其设置位置的高度按照本规定第13.4.5条的要求确定。
13.4.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的规定;
表13.4.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三级木结
构
一、二
级
三
级
木结
构
25201512107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大于4层、建筑高度小于24m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大于10m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13.4.7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
13.4.8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均应在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设置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连通的室外平台等可用作避难场所。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房间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2 从避难间应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
3 宜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4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
5 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宜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4.9 建筑内的普通电梯和医用电梯应设置电梯厅,电梯厅与室内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