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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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

覃有土陈雪萍

关键词: 表决权信托/控制权/功利

内容提要: 表决权信托是围绕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而展开的制度,其物质基础应为股权而非表决权。表决权信托具有使各方当事人功利最大化的功能。我国应借鉴美国公司法的成功经验,优化配置控制权,构建我国的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

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

股份(Shares)(含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从而成为股份的“利益所有人”所成立的信托。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相分离。受托人通过股份所有权的转让,获得了独立行使从股份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表决权,这使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份所有权人的干预,受托人因之而获取对公司的控制权。表决权信托产生于美国公司法,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所借鉴。表决权信托中股权所包含的权利——受益权和控制权分离,分别由股东和受托人行使,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享有受益权的股东与获得公司经营管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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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权的受托人的功利最大化。我国法律尚无此种规定,本文拟对此制度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助益。

一、表决权信托的载体:股份的法定所有权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形式。在表决权信托中,股东通过股份(股票)的法定所有权的转让而获得代表他们可受益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据此,股东可以获得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股息和红利,但股东不再享有表决权,表决权由受托人根据表决权协议规定的目的来行使。

关于表决权信托之载体,有“股权说”和“表决权说”。“表决权说”认为:“股东表决权作为财产权利(股东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①“股权说”认为:“所谓的表决权信托,并非仅以表决权为标的物所设立的信托,而是以移转股份为手段所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则在于统一行使表决权。”②表决权信托之载体究竟为股权抑或为表决权?此问题的解决关乎表决权信托兴存与否。从表决权信托的鼻祖——美国法律——的规定来看,“信托的创立是股东(Shareholders)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条款的规定转让他们股份的法定所有权于一个或几个表决权信托受托人(Voting Trustees)的过程”。③“信托受托人在规定期间内根据指定目的享有受让股份上的专有表决权,而所有权中的其他权利如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归属于受益人——通常是指原股东。”④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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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设立表决权信托时,委托人转让的信托财产权是股份的法定所有权即股权,而非表决权。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表决权信托财产当居表决权信托核心地位无疑。而信托财产必须是具有可以换算成金钱价值的权利,因此,表决权信托的载体必须是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股权和表决权哪一个是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这必须从他们的性质入手进行分析。

有学者认为,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的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而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如股东身份权、公司内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但这些人身权归根结底是由财产权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⑤因此,股权当属财产权无疑。日本有许多学者将股权也解释为财产权。⑥

股权的财产权属性是不可否认的。股权是股东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与资本收益的分配有关的财产权,即股东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和要求公司为其专有利益而运作的权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首先,股权具有排他性。股权的排他性与股权的使用效率程度成正比关系。这不仅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表决权方式自主决定使用其股权,更重要的是他能够排他地享有对股权的利用所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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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这一财产权属性,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基础,满足了股东人性的要求,使股东对其投资资本的安全感、价值及收益形成合理期待,从而鼓励广大股东积极投资、创造财富。其次,股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它的可转让性。股权的可转让性有利于通过市场和有效竞争进行资源配置。股权的转让是实现其价值和价值增值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资源有效分配的重要途径,股权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利用经济资源。所有权关系的中心成分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让渡权、转让权以及从财产中获得收入的权利。⑦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者使用、占有、管理、修改、让渡、销毁自己财产的权利,实际上是所有者对其财产的一种决策权,即控制权;所有者从财产中获得收入的权利是收益权。同样,在股权关系中,股东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后,作为所有权人,一方面从对财产之现实支配演变成为收取对价获得融资的价值利益,即享有对其投资资本自然增长的经济回报(利息、股息或利润)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表决权等权利的行使形成对其投资资本运作的决策权即控制权,是对公司进行制约的权利。换句话说,股东享有对资本的收益权和控制权。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总之,股权是股东收益权和控制权的集合,具有“权利束”的特征,是一种集合的财产权。

在股权这个权利集合或权利束中,股东当然享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财产性权利。但为确保此种财产性权利,股东享有参与决策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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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的非财产性权利,它通常通过表决权等来行使。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虽然异质异能,但相互作用统一于股权这个集合或“权利束”型财产权中。正如法国巴黎上诉法院于1954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的那样,股东作为股份的所有者,不仅拥有与公司资本、利润和公积金相关联的财产权利,而且拥有“支配权”,诸如股东大会出席权和表决权,此类权利与股份的所有权永不分离。⑧在股权这个统一体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财产性权利,因为根据经济学家的观点,所有权的本质是得到收入,⑨收入权是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只要它不存在,所有权就等于没有。⑩股东享有股份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对股权中的非财产性权利的享有不是股东追求的最终目的,这些非财产性权利不是股权的实质内容,只是股东追求财产利益的手段。有鉴于此,股权的性质由收益权的财产权性质决定,而非由控制权(表决权等)的非财产权的性质决定。因此,股权可以被称为“一项独立性的财产权”、“一种集合的财产权”或“具有‘权利束’特征的财产权”。

股权中的表决权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是股东对其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财产如何使用、收益和处分贯彻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一种在股东整体和公司双方制衡条件下,股东个体对公司进行制约的权利。它只能起到在服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条件下要求公司兼顾局部利益的作用,其实质是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价值交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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