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涉嫌贩卖毒品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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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接受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周照清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陈XX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的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研读了《起诉意见书》,对本案的事实有一定的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律师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对于公安机关指控陈XX涉嫌2016年8月份贩卖毒品的行为,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纵观全案证据,对于公安机关指控陈XX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移动公司查询的通话记录却无具体通话录音,辨认笔录等,无陈XX贩卖毒品时的具体交易记录,何时何地因何事与何人交易,交易价格,钱款走向,所交易的毒品的来源等,根据公安机关所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XX涉嫌贩卖毒品。

二、根据卷二陈XX的供述笔录可得知,陈XX虽然获得制毒机器,但是一直处于试验状态,2015年12月公安机关抓获时,尚无成品。

虽然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但是对于无法再加工、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中去。

而根据现有证据,废液、废料也计入了制造毒品中的数量,未做区分和鉴定。

综上请求检察院公诉人全面、详实地核查相关证据,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以证据不完善,对陈XX的行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
周照清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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