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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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内操纵度汇编
目录
一、财务治理方法 0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的设置 0
第三章集团公司财务治理体制 (6)
第四章现金治理 (9)
第五章票据治理 (12)
第六章日常财会业务 (16)
第七章期间费用治理 (17)
第八章利润分配及职员薪酬 (20)
第九章会计档案保管 (22)
第十章区域公司财务治理 (23)
第十一章项目部财务治理 (28)
第十二章奖罚规定 (36)
第十三章附则 (39)
二、会计核算方法 (40)
第一章总则 (40)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差不多要求 (41)
第三章会计科目的设置 (48)
第四章工程项目成本会计核算 (52)
第五章项目工程合同收入及税金的核算 (70)
第六章可能损失的核算 (73)
第七章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的核算 (74)
第八章项目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的核算 (77)
第九章区域公司成本核算 (79)
第十章会计报表 (87)
第十一章奖罚规定 (88)
第十二章附则 (89)
三、资金治理方法 (90)
第一章总则 (90)
第二章资金预算治理 (92)
第三章融资治理 (95)
第四章担保治理 (99)
第五章项目投标保证金 (104)
第六章项目履约保证金 (108)
第七章项目工程款收支 (112)
第八章工程款对帐 (117)
第九章工程款竣工结算 (118)
第十章保函业务 (121)
第十一章债权债务治理 (123)
第十二章投资治理 (127)
第十三章内部信用治理 (132)
第十四章奖惩规定 (140)
第十五章附则 (141)
四、税务治理方法 (143)
第一章总则 (143)
第二章税务治理基础工作 (143)
第三章营业税治理 (145)
第四章所得税治理 (148)
第五章其他税费治理 (150)
第六章附则 (151)
附录 (152)
出纳员基础治理工作规范 (152)
商票、保理使用实施规定 (161)
商票保理告知书、承诺书 (165)
办理保函告知书、承诺书 (170)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2006) (175)
一、财务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集团各级财务治理工作,理顺财务治理体系,有效规范各级主体财务治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集团各项经营活动和财务治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意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讲明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费用核算等事项的规定。
第3条集团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记帐方法采纳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集团公司采纳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如需改变须经董事会同意。
第4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控股的各下属子公司、各区域公司、各项目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的设置
第5条集团公司设置财务总监1名,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财
务治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主持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成本治理和会计监督等财务治理工作,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打算、信贷打算,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加强经营核算治理,反映、分析财务打算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财务工作人员职责,确保集团公司财务体系高效运转;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负责搞好财务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养和业务水平。
3.对集团公司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治理决策提供依据,定期审核和评估公司的财务风险,采纳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4.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积极为经营治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集团公司降低经营治理成本,提高经营治理效率。
5.协调集团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及时完成需上缴的税收及各类费用;及时掌握相关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
6.及时提供、审核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供集团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7.参与投资项目分析、论证和决策,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可行性;审查集团公司重要经济合同,提出评估意见。
8.合理分配集团公司各项支出,拟订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9.依照集团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融资策略及打算,并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集团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10.完成董事长、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条集团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其中:
1.集团公司设立财务治理中心,设置主任1名,负责主管日常各项财会事务;设置副主任3名,各自分管会计核算科、财务治理科、资金治理科。
2.下属各子公司及各区域公司设立财务部,设置经理1名,视具体情况设置副经理职位,在各子公司/各区域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公司财务治理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财务工作。
并至少应设置主办会计1名,出纳1名。
各子公司、区域公司依照业务工作需要,在上述原则要求下
设置必要的财务工作人员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3.各项目部至少应有1名专职财务工作人员。
各级财务治理部门及所属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具体任职资格,依照《部门讲明书》及《岗位讲明书》执行。
第7条集团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免;集团财务治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各子公司或各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财务总监提名,总裁任免。
各子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对本单位财务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
财务人员的招聘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统一负责或由其授权的下属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
第8条从事财务工作的职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各子公司或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9条集团总部、各子公司或区域公司、项目部等各级财务治理部门同意双重领导:在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方面,应同意本级机构负责人领导;在开展财务治理业务工作、遵守财务治理规章制度方面,同意上级财务治理部门的领导。
董事长对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工作有最终决策权。
第10条集团总部财务治理中心、各子公司及区域公司财务部,除做好本级财务治理各项业务工作外,还应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财务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第11条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总部统一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其他财务人员及各项目部财务人员由区域公司统一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
各级财务人员的薪酬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12条集团公司各级财会人员须依照公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各级机构负责人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13条各级财会人员在财务治理工作过程中,既要不断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更应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
领导汇报。
第14条集团公司各级部门及职员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5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6条各级财务治理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即不得在某一财务岗位上连续任职超过3年。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接着任职的,须通过岗位审计后方能接着任职。
第17条各级财会人员不管因何种缘故需要进行工作调动时,均应履行交接手续,做到“调动有手续,移交有清单,资料无散失”,保证交接双方职责明确,监交人员认真负责。
1.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务治理人员,必须配合有关人员编制财会、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2.交接工作内容包括接管人接收移交人经手治理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3.交接工作必须有监交人。
项目部财会人员交接,由该项目
部经理会同所属区域分公司主办会计进行监交;下属各子公司、区域分公司财会人员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集团公司财务治理中心主任进行监交;集团公司各类财务治理人员交接,由总裁会同财务总监进行监交;财务总监的交接,须由董事长进行监交。
第三章集团公司财务治理体制
第18条集团公司实行财务预算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预算制度的具体执行。
每年12月5日前集团总部各治理中心依照工作打算提交费用预算,各子公司、区域公司依照经营打算提交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预算。
财务总监组织集团财务治理中心财务人员与各级单位或部门充分沟通后,于12月20日前编制完成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经集团公司高层会议讨论修改后,于12月31日前形成财务预算定稿,并由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其执行。
第19条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检查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检查制度的具体执行。
集团总部的财务检查由董事长指定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的财务检查由财务总监组织总部财务人员、监审人员、预算人员等组成检查队伍进行;项目部的财务检查由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或由财务总监指定的检查队伍进行。
财务检查开展的时刻由财务总监统筹安排。
第20条集团各级财务部门应在会计核算基础上,结合财务预算,按季度对本级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提交书面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应侧重于对成本费用操纵、实际经营状况与财务预算之间的对比等方面,并从财务治理角度分析缘故,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21条集团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涉及的各类保证金、保函、工程款收入、工程款支付、工程借款、工程款日常对帐、工程款竣工结算等项目资金治理事宜,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治理方法》执行。
各区域公司、项目部应足额及时上交各种费用,归还借款,各级财务人员须坚决完成相关工作。
各种费用按以下方法交纳:
1.借款利息实行月度结算制度,一个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天为计息日。
2.治理费、税费、科技质安基金以及其他费用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平常预交款的,结算后的差额部分在一个月内上交,逾期未上交转作借款,按月度计息,第一个月按7.5‰月利率计息,第二个月开始按15‰计。
3.到期未交利息转作借款,按月计息。
4.对拖欠款较多的责任单位,假如不积极组织资金上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