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欧盟蛋制品食品法规条款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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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欧盟食品法规体系
第二部分关于动物源食品的总要求第三部分欧盟各法规中的一般条款第四部分对蛋类产品的专门要求第五部分食品安全限量要求法规
第一部分欧盟食品法规体系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九部法规”。
“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九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
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
(EC)178/2002号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
(EC)178/2002规定了某些适用于所有食品的基本食品法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符合或等效((EC) 178/2002)第11条)进口欧盟在欧盟销售的食品应符合:相关食品法规要求,或被共同体认为至少等同于相关法规要求,或出口国与共同体之间有签署特定的协定,相关要求包括在协定内。
(EC)178/2002包含5章65项条款。
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
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
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
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
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
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
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EC)178/2002第19条针对食品进口商的职责做出了规定,如果食品企业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他所进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并立即通知主管机构。
3.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号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3、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在(EC)852/2004第3条至第6条中,第三国的食品加工经营者应遵照以
下规定:
o 应负责监控产品和加工的食品安全(第3条)
o 对初级加工总体食品卫生规定(条例(EC)852/2004第4.1条和附件I
第A部分)
o 初级加工后的详细要求(条例(EC)852/2004第4.2条和附件II)
o 对某些产品来说,微生物要求(条例(EC)852/2004第4.3 条和委员会条例(EC)2073/2005)
o 基于HACCP原理的程序(条例(EC)852/2004第5条)
o. 企业注册(条例(EC)852/2004第6条),原则上只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才需经过批准认可
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EC)853/2004号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等。
5.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EC)854/2004号条
例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6.确保对食品饲料法以及动物卫生与动物福利法规遵循情况进行验证的官
方控制(EC)882/2004号条例
882/2004条例是一部侧重对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律实施监管的条例。
它提出了官方监控的两项基本任务,即预防,消除或减少通过直接方式或环境渠道等间接方式对人类与动物造成的安全风险;严格食品和饲料标识管理,保证食品与饲料贸易的公正,保护消费者利益。
官方监管的核心工作是检查成员国或第三国是否正确履行了欧盟食品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福利条例所要求的职责,确保对食品饲料法以及动物卫生与动物福利法规遵循情况进行核实。
按照条例(EC)882/2004第14条,在边境检查站,动物源性食品可能除提交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和动物健康的官方检查外,还要进行其它检查,如: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接触材料,食品辐照处理。
7.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引进的动物卫生
法规2002/99/EC号指令
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2005年前转换成本国法律。
该指令提出了动物源性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动物健康条件的官方要求。
指令中还包括了相关的兽医证书要求、兽药使用的官方控制要求、自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要求等。
8.动物福利要求
动物福利发源于欧洲。
1822年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
律《马丁法案》。
随后,1911年英国通过了现行的动物保护法,之后又陆续出
台了很多专项法律,如宠物法案、斗鸡法、动物保护法案(麻醉)、动物遗弃法、动物寄宿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案、野生动物保护法、家畜运输法等。
英国动物福利对欧洲动物福利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欧洲许多国家都以英国动物福利法为范本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保护法。
到20世纪80年代,欧盟各国基本完成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工作。
动物福利理念在欧盟日益得到公众的认可并逐渐深入人心,保护动物、遵守动物福利法规则成为欧盟的一种既定的社会行为准则。
1978年,欧盟通过了《欧盟饲养动物保护公约》(78/923/EEC指令),规定了与动
物福利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
具体规定按照三个阶段划分:饲养阶段的管理、运输阶段的管理和屠宰阶段的管理。
8.1饲养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饲养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主要体现在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即“五大自由”原则中。
“五大自由”是指动物要享有:不受饥渴的自
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免受精神上的恐惧压力的自由和表达天性的自由。
生产阶段的饲养动物福利法规内容具体分为四个单项规定,即《家畜在内的饲养动物类保护一般规定(98/58/EC)》、《蛋鸡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
(1999/74/EC)》、《猪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30/EEC)》和《育肥牛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29/EEC)》。
在这些规定中,详尽地制定了具体的饲养标准。
主要包括:在动物饲养的过程中,要给动物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营养全面的食物;饲养场所要足够大、要保证充足的光照和通风;动物生病时要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照顾、治疗,不能给动物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要给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和适当的设施,以便其能自由地表达正常的行为等。
如:1999/74/EC:蛋鸡最低保护标准。
提出了3 种不同的笼养类型:非丰富型鸡笼(unenriched cages)、丰富型鸡笼(enriched cages)和笼养替代系统(alternative systems)。
要求从2002年起,在富集型笼内每只鸡至少拥有750cm2空间(包括600cm2笼底面积和150cm2产蛋窝面积),15cm长的栖木和12cm的饲槽,垫料区及至少45cm的高度,且底网坡度不得超过8度。
从2003 年起不允许投资新建传统笼养鸡舍,而且现存的蛋鸡笼必须提供每只至少550cm2 面积。
从2012年开始禁止使用传统的笼养方式。
8.2运输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欧盟对运输动物的工具和运输时间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欧盟于1991年制订的动物运输途中福利保护的法规
(91/628/EEC欧洲理事会令)以及1995、1997和1998补充和修订法,要求运输工具要安装必要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调节设备;运输动物的车辆须保持清洁,对运输工具要及时进行消毒,并要按时给动物喂食和供水、运输中要按时休息、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等。
8.3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屠宰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主要体现在《屠宰和销毁处理时的动物保护规定(93/119/EC)》中。
欧盟规定,屠宰动物时要有兽医在场进行监督,屠宰工人必须具备熟练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屠宰动物时必须先将动物致昏迷,在很短时间内放血;屠宰时要采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来衡量和检测屠宰过程等。
以上这些欧盟理事会法规中,规定了应该达到的目的和结果,要求各成员国据此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并付诸实施。
9.饲料卫生要求(EC)183/2005号条例
许多食品问题始于被污染的饲料。
为了确保饲料和食品的安全,欧盟的第183/2005条例对动物饲料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处理作了规定。
和食品生产商一样,饲料商应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安全、可靠,而且负主要责任,如果违反欧盟法规,饲料生产商应支付损失成本,如产品退货以及饲料的损坏。
第二部分关于动物源食品的总要求
(一)法规(EC)No.882/2004《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规以及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规则所执行的官方控制》
1、关于官方监管的活动、方法和技术,在该法规第10条中有明确规定。
食物与饲料的官方控制应该包括以下的活动:
(a)对于任何食物与饲料业监管系统与结果的考察。
(b)对于以下各点的检查:
(i)食物与饲料的生产设备的初步安装,包括环境、经营场所、办事处、设备、装置、机械、运输和其他与食物与饲料生产的建设。
(ii)原材料、生产因素、加工设备和其他食物与饲料的生产要素。
(iii)半成品
(iv)其他与食物相关的材料与商品
(v)清洁与保持产品和处理以及杀虫剂问题
(vi)商标、介绍和广告
(c)食物与饲料业的卫生情况的检查
(d)良好操作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养殖规范和HACCP 的评估程序要考虑根据欧盟立法制定的方针。
(e)关于与食物与饲料法相关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记录的检查。
(f)对于食物与饲料从业者和其工作人员的访问。
(g)食物与饲料计量单位的解读。
(h)关于主管部门自己的计量单位的监管。
(i)其他行为也要确保符合该规定。
2、关于欧盟在第三国中的监管,在该法规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
委员会专家应在第三国进行官方控制以检验条款47(1)中所述的基本信息,包括第三国中对于饲料食物法、欧盟动物健康同等立法、执行系统。
欧盟可从成员国中调拨专家有辅助其行为。
此类官方控制重点为:
(a) 第三国中的立法;
(b) 第三国中主管部门的组织形态、权力与独立性,他们所负责的对象,他们强化其可行立法的机构有效性。
(c) 实施官方控制时对人员的培训;
(d) 主管部门内包括诊断设备在内的资源;
(e) 根据主次区分的存档监管程序和监管系统的存在和运作;
(f) 相关的动物健康、动物寄生虫病、植物健康及通报本委员会和其它关于国际动、植物疾病发起的国际团体的程序;
(g) 对于进口动、植物产品的范围与操作的官方控制;
(h) 第三国能够达到欧盟基本要求的保证。
(二)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三)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四)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
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
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
控制措施;
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第三部分欧盟各法规中的一般条款
(一)(EC)852/2004 条款:
1、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食品安全计划和程序。
2、依据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的程序的成功执行需要食品企业员工充分的协作和落实。
为实现这个目标,员工应接受培训。
3、虽然根据HACCP原理建立的程序的要求不应一开始就适用于初级生产,但是其延伸的可行性将成为委员会将实施该规章后面其他执行检查的一个要素。
然而,成员国可以鼓励生产企业在初级生产阶段尽可能应用这些原理。
4、HACCP的要求应考虑《食品法典》中包含的原则。
他们应该提供充分的机动性来适应所有情形,包括小企业。
尤其是,必须认识到:在某些食品企业,识别并确定关键控制点是不可能的,而且在一些案例中,良好卫生操作能代替对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同样,建立“关键限值”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在每个案例中都必须设置一个数字限值。
另外,文件的保存要求需要灵活,以防止对非常小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5、食品和食品链中食品成分的可追溯性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个基本要素。
欧盟第178/2002号规章包含了确保食品和食品成分可追溯性的规定,并提供了一个制定规定的采用程序来在具体部分应用这些原则。
6、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a) 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
(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
(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
(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7、食品生产企业要采用以下特定卫生措施:
(a) 遵守食品微生物标准;
(b) 有符合达到本规章目标的必要程序;
(c) 遵守食品的温度控制条件;
(8)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业的特性和规模保持并保留相关记录一段合适的时间,包括采取措施与以适当方式控制危害的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包含在这些记录中的相关信息可以提供给主管机构并且备索。
(二)(EC)852/2004附件II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
食品建筑物的一般要求
1. 食品建筑物必须保持清洁和维持良好的维护和条件。
2. 规划、设计、建设、选址和食品建筑物的规模要:
(a) 允许适当的维护、清洁和/或消毒,防止或降低空气污染,提供充足的工作空间以允许所有操作的卫生;
(b) 防止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微粒脱落到食品中,并在表面形成冷凝水或不良的霉斑;
(c) 允许良好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包括防止污染,尤其是害虫控制;以及
(d) 如有必要,提供保持食品充分地温度控制和储藏的条件,并设计对这些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对其进行记录。
3. 要有足够数量的冲水厕所和与之相连的有效的排水系统。
冲水厕所不能朝食品加工的房间开放。
4. 要有一定数量的脸盆,放在合适的地方用来洗手。
用来洗手的脸盆配有流动的冷水和热水,并提供洗手用的材料和卫生的干手设备。
必要时,冲洗食品的设备要和洗手用的设备分开。
5. 要有适当的、充足的自然或机械通风方式。
要防止机械气流从污染地区向清洁地区流动。
通风系统要建造得使过滤器和其他需要清洗或替换的装置容易进行洗或替换。
6. 卫生间要有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7. 食品建筑物要有足够的自然光照和/或人工照明。
8. 排水系统要充分适合其既定用途。
它们的设计建造,应防止污染的风险。
全部或部分开放的排水通道,要建造的确保污水不从污染区域流向清洁区域,尤其是可能对最终消费造成高风险的食品加工区域。
9. 必要时,要有足够的人员更衣设施;
10. 清洁剂和消毒剂不要储存在食品加工区域。
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III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
1. 在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中(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III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但是包括运输用的场所),其设计和规划要允许良好食品卫生规范,包括防止在操作过程中或操作之间的污染。
尤其是:
(a) 地板表面要保持良好状态,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密封性好、不可吸收、而且耐洗和无毒材料,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
而且地板要有足够的表面排水功能;
(b) 墙面要保持良好状态,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密封性好,不可吸收、而且耐洗和无毒、光滑表面的材料,并需要一定高度以使操作易于进行,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
(c) 天花板(或者,没有天花板,内部屋顶表面)和屋顶要建造并完成以防止污垢聚集并减少冷凝水形成,防止霉斑生长和微粒脱落;
(d)窗户和其他开放口要防止污垢堆积。
那些可以对外打开的地方有必要安装阻止昆虫进入的屏障(窗纱),这些屏障(窗纱)要易于移开以进行清洁。
由于打开的窗户会导致污染物进入,因此在生产期间要紧闭窗户并对其进行固定。
(e) 门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光滑的、不易吸收的表面,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以及
(f) 食品加工区的表面(包括设备的表面),尤其是那些和食品接触的表面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并且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光滑、可洗、抗侵蚀和无毒的材料,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
2. 要提供足够的设备,必须时对工器具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储存。
这些设备要用抗腐蚀的材料,要易于清洁并能供应充足的热水和凉水。
3. 要制定适当的规定,如必要处清洗食品的规定。
提供的用于清洗食品的每个水槽或其他这种设备要有充足的冷和/或热的饮用水供应,要符合第VII章的要求,并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运输
1.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要清洁并保持良好的维护和条件,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必要时,其设计和建造以允许足够的清洁和/或消毒;
2. 交通工具中的贮藏器和/或容器不能运输除食品外的其他物品,这样可
能会导致污染;
3. 用于运输除食品外的产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或同时运输不同的食品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区分;
4. 大量液态,粒状或粉末状食品要装在预定的食品运输用的贮存器和/或容器/罐车中进行运输。
要在这些容器醒目的位置用一种或多种共同体语言,做上不可擦除的标记,以显示它们是用来运输食品的,或者在上面标上“只用于食品”的字样。
5. 运输工具和/或容器已经用于运送除食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或运输不同的食品,在不同物品装载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清洁以防止污染的风险。
6. 在交通工具和/或/容器内的食品要放置恰当以将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7. 如有必要,用于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和/或容器要能使食品处于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并可监控温度。
设备要求
1. 食品接触的所有物品、装置和设施设备都要:
(a) 得到有效的清洁,必要时要进行消毒。
清洁和消毒要以合适的频率经常进行以防止任何污染的风险;
(b)这些材料建造适当并且保持良好的次序、维护和条件,使任何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c) 除不能退回的容器和包装之外,这些材料建造适当并且保持良好的次序,维护和条件以使它们能够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以及
(d)安装要允许能对设备和周围进行足够的清洁。
2. 如有必要,设备要安装有任何适当的控制装置以保证达到本规章的目标。
3. 化学添加剂用来防止设备和容器的腐蚀,要按照良好操作规范使用它们。
食品废料
1. 食品废料,不可食用的副产品以及其他废弃物要尽可能快的转移到远离食品放置的其他地方,以以防止它们的积聚。
2. 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向主管机构说明其他类型的容器或清理系统是适当的,否则食品废料,不可食用的副产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都要盛放在可封的容器内。
这些容器要构造适当,保持在良好的条件下,容易清洁和进行必要的消毒。
3. 要制定有关储存和处理食品废料,不可食用的副产品以及其他废弃物的适当规定。
废弃物盛放设施要设计、管理恰当,要使它们保持清洁,并远离动物和害虫。
4. 按照共同体法规,所有废料都要以一种卫生并对周围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清除,不会成为直接或间接的污染源。
水供应
1. (a) 要供应足够的饮用水,以确保食品在任何时候都不受污染;
(b) 洁净水可能被用于全部水产品。
清洁海水可用于双壳贝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类动物;洁净水也可用于外部清洗。
利用这种水时,必须有适当的设施要保障其供应。
2. 使用非饮用水的地方,如控制火、蒸汽生产,冷藏和其他类似目的时,要使其在单独的充分标识的系统中循环。
非饮用水不能和饮用水系统相连,不允许逆流进入饮用水系统。
3. 用于加工或作为成分的循环水不要有污染的风险。
除非主管机构对该循环水不会影响食品卫生方面表示满意,否则它要和饮用水的标准相同。
4. 对于接触食品或可能污染食品的冰要用饮用水制成,或用洁净水冷藏全部渔产品。
要在防止污染的条件下生产、加工以及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