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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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经查,2011年1月,中石化河西分公司从上海大力神起重运输机械 公司采购了该台桥式起重机,4月,将安装工程委托给金陵石化建 安工程公司施工。由于金陵建安公司未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证, 于4月15日将安装施工转包给“江海公司”,并约定由江海公司负 责以后的维保。经查,江海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由于安装许可 证已过有效期,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起重机安 装维修许可证申请,但由于不再符合申领新证的条件,未通过省 局的审核。2011年5月7日,江海公司开始对涉案起重机进行安装 施工,5月13日竣工,直至6月10日,江海公司才将涉案起重机的 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检院,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9月29日,特 检院派检验人员到安装现场对涉案起重机进行验收检验,并出具 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改,但一直未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等验收资料。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单价分别为8.99元、6.9874元、4.619元,并要求标注 “UYUSTOOLS” 字样。焱龙公司未得到翰都公司授权许 可,也未查证友美公司是否得到许可,便擅自生产 “UYUSTOOLS”商标品牌的硬质合金锯片产品。现场查 获假冒硬质合金锯片有:规格180MM.24T 的40200片,规格 180MM.40T 的4200片,规格115MM.40T 的568片;包装物 13500只;“UYUSTOOLS”锯片产品商标丝网印刷模板9 块。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 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焱龙公司, 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生产计划单约定的产品单 价,查实焱龙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硬质合金锯片产品计 44968只,货值321275.07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5月28日,市局召开案审会,决定分别对友美公司炎龙公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二、精心调查收集审查证据
• 案件是执法人员的产品,证据就是原料,事实 要依靠证据印证。 • 不能因为事实简单就忽视证据的收集;不能因 为当事人态度好就放弃收集;不能因为熟人熟 地熟悉业务就轻视收集;不能因为怕麻烦就放 弃收集;不能因为追求效率就忽视证据收集。 • 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江海公司无证安装起重机、伪造质量 证明文件案
• 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 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涉 嫌未经监督检验,相关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 • 9月3日,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 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在起 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 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 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 验人员及下次wk.baidu.com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 《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 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 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 料。9月5日,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 行调查询问。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 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友美 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购销合同约定 的产品单价,现查实,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 “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计37740片,货值 293617.96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2、经查,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 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同为锯片生产企业。2012年12 月11日,友美公司为履行万美公司合同之需,向焱龙 公司下达生产计划单,要求其生产硬质合金锯片,并 提供产品包装物。生产计划单中列明的锯片产品有 180MM.40T、180MM.24T、 115MM.40T三种规格,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今日电池公司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案
• 2011年10月,某市质监局接到A市局协查通报,称:“在A市某通 信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批你市今日电池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 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经核实,该公司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该批铅酸蓄电池 涉嫌无证,请予协助调查”。执法人员对今日电池公司调查发现, 该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新修订的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申请铅酸蓄 电池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检测报告出具 的达标证明原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 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故省局向今日公司发放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环保证明材 料。该公司于7月10日取得证明材料提交给省局,经审批,7月13 日获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通过生产许可证实地 核查和产品检验。经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查询确认, 今日公司铅酸蓄电池换证申请正在进行发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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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焦点:一、江海公司提出三点不应处罚的理由:1、质监部门 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应视为对安装行为的 许可。2、市特检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对涉案起重 机进行监督检验,对安装行为的认可。3、特检院对由当事人维保 的其它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 格标志,是对当事人资质的认可。二、对未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安装单位伪造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伪造、变造、出租、出 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 本案可取之处:取证及时。调查全面。后处理到位。三位一体的 执法模式。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旧)第一百零二条: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 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新)第四十五条: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司予以处罚。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本案焦点 • 1、本案处罚的对象问题。案件涉及三个主体:友美公 司、炎龙公司和万美公司,其中万美公司系友美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成立的贸易公司。万美公司与友美公 司签订“UYUSTOOLS”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法 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 友美公司将部分生产任务转包给炎龙公司,并提供产 品包装物。 • 本案认定相对人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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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金刚石锯片案
• 2013年4月11日,某市质监局接到翰都公司举报,反映 友美公司等企业生产假冒“UYUSTOOLS”锯片产品。 执法人员立即对友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 生产假冒“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同时发 现同址的焱龙公司也正在生产涉嫌假冒产品。 • 经查:1、2012年12月10日,友美公司与万美工具进出 口有限公司(系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方便自营 进出口业务而成立的贸易公司)签订“UYUSTOOLS” 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未经翰都公司的授权许可, 在其生产的金刚石锯片上标注“UYUSTOOLS”品牌 商标等字样的产品标识,并将隐含有权益人翰都公司 厂名的产品条形码加施在产品外包装上,冒充翰都公 司金刚石锯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 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上述资料 经市特检院鉴别,均系伪造。江海公司总经理王强承认,由于未 能取得有效的安装许可证,市特检院不能出具该台起重机的监督 检验报告等资料,起重机无法办理移交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迫于 使用单位的多次要求,便托人伪造了交付设备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将涉案起重机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10月23日,市局召开案 审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无证安装 对江海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海公司不服, 201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雪地靴以假充真案
• 2010年4月,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鞋业公司 查获标有“UGG Australia”的雪地靴7种规格8738双, 货值约31万余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的产品予 以查封,并抽样取证。经查,“UGG Australia”属于美 国一公司所有,未在中国注册;“UGG”已在中国注册。 在办案过程中,无法联系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经检测,6种规格的雪地靴材质为牛皮剖层绒面革,一 种为羊毛毛革一体。而其标识和英文说明书都表明: 澳大利亚UGG品牌,羊皮毛一体。2010年8月,质监局 曾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被退回。对案件处理, 有四种意见:1、涉嫌商标侵权,移交工商;2、无法 作出鉴定,关键证据不足,不能处罚。3、定性以次充 好。4、定性以假充真。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2010年到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 1.调查取证存在瑕疵:证据过于简单、缺乏证明力、 前后矛盾。 • 2. 办案程序不够规范:超期,调查取证、告知决定、 执行环节程序不当。 • 3. 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条款适用不完整,违法事 实定性不清,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 4. 文书制作、归档不够严谨。 • 5. 案件移送、两法衔接不够到位:有案不移、手续不 完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一、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 何人(违法主体)、何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 间和查处时间)、何事(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部门管辖权)、何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 管辖)、何情节(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相 关具体情况)。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 典型案例解析
• 江苏省质监局法规处 陈卫 二0一四年九月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 办案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执行程序法。实 体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计量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 •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137号令),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 和补充。按照规定,质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 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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