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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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

惠待遇的复函

【法规类别】沿海开放城市与开放区

【发文字号】国办函字[1987]3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88年3月18日国发〔1988〕21号文《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所代替。)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7.05.29

【实施日期】1987.05.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国办函字〔1987〕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关于请求批准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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